近因原则的起源
保险中的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英国《1906海上保险法》第55条规定:“除本法或保险契约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于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负赔偿责任,对于非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将近因定义为:“近因是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并由此导致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1924年,英国上议院宣读的法官判词中对近因做了进一步说明:近因是指处于支配地位或者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使在时间上它并不是最近的。”
同难兄弟为何不同获赔
案情: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了一辆大巴,组织员工旅游。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部大货车(后经交警裁定:大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两车同向侧面严重碰撞。公司员工A和B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A因颅脑受到重度损伤,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两小时后身亡。B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死,于第二天死亡。而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 A一向身体健康,而B则患心脏病多年。
请各小组讨论,对于AB两人,保险公司应该各赔多少?原因是什么?
案例分析
周先生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间在行走时被一辆电动车带倒后,被立即送往医院医治。经过医生的竭力抢救,周先生仍然不治身亡。死亡证明书指出:周先生的死亡原因为心肌梗塞。事故发生后,周先生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