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布置 1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天一有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高档化妆品生产销售,地处市区,7月计提并实际已纳消费税100 000元,计提并实际已纳增值税31 000元,月末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任务:根据以上业务计提7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任务实施1
应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100 000+31 000)×7%=9 170(元)
应计提教育费附加=(100 000+31 000)×3%=3 930(元)
应计提地方教育附加=(100 000+31 000)×2%=2 620(元)
任务布置 2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浙江省富荣酒业有限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案例:
浙江省富荣酒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208328744272)7)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地处市区,主要经营各类酒及相关制品。2016年7月涉税资料如下:
(1) 7月10日分别缴纳6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8 400元、教育费附加3 600元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400元(浙江省另加地方教育费附加2%),银行已代扣税款。
(2) 7月计提并实际已纳消费税100000元,计提并实际已纳增值税31 000元,月末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任务:请根据以上业务计算2016年7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任务实施2
浙江省富荣酒业有限公司2016年7月应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
( 100 000+31 000) x7%=9 170 (元);应计提教育费附加= (100 000+31 000) x3%=3 930(元);
应计提地方教育费附加= (100 000+31 000) x2%=2620 (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主要目的是筹集城镇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
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而征收的一种费用,其目的是加快发展教育事业,扩大教育经费资金来源。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含外籍个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1.税率的具体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设置了3档比例税率,即: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2.适用税率的确定
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在计算计税依据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例4-18】甲公司为国有企业,位于某市东城区,11月应缴增值税90 000元,实际缴纳增值税80 000元;应缴消费税70 000元,实际缴纳消费税60 000元。已知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
【要求】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
【解析】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80 000+60 000)×7%=140 000×7%=9 800(元)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一种附加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税收减免条款。如果税法规定减免增值税、消费税,也就相应地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规定主要有:
(1)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4)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纳税地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有特殊情况的,按下列原则和办法确定纳税地点: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纳税地点为代扣代收地。
(2)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增值税、消费税在经营地纳税。
3.纳税期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二、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二)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三)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
按照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四)教育费附加计算与缴纳
1.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征收比率
2.费用缴纳:教育费附加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同时缴纳。
【例4-19】某大型国有商场12月应缴纳增值税260 000元,实际缴纳增值税200 000元;实际缴纳消费税100 000元。
【要求】计算该商场当月应纳的教育费附加。
【解析】应纳的教育费附加=(200 000+100 000)×3%=300 000×3%=9 000(元)
(五)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教育费附加的减免,原则上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规定。如果税法规定增值税、消费税减免,则教育费附加也就相应地减免。
主要的减免规定有:
(1)对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项目实训 城建税计算
实训资料:
甲公司为国有企业,位于某市东城区,11月应缴增值税90 000元,实际缴纳增值税80 000元;应缴消费税70 000元,实际缴纳消费税60 000元。已知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
【要求】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
实训解析: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80 000+60 000)×7%=140 000×7%=9 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