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税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1)直接对外销售,于销售时纳税。
(2)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不纳税,待生产的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纳税。
(3)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生产的最终非应税消费品销售时不再纳税。
(4)用于其他方面(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视同销售,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1.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1)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2)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3)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例4-7】如果某首饰加工厂,既生产销售“金银首饰”,又生产销售“珠宝玉石首饰”,未分别核算,则全部销售额按生产销售“珠宝玉石首饰”计征消费税。
如果某商场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珠宝玉石首饰”,未分别核算,则全部销售额按销售“金银首饰”计征消费税。
(4)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5)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超豪华小汽车
(1)界定:单价在130万元以上;
(2)纳税人: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3)税务处理: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五)批发应税消费品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费税。加征税率——复合计征:比例税率为11%;定额税率为0.005元/支。
【提示】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消费税税目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税目共有15个: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涂料、电池。消费税税目见表4-16。
表4-16消费税税目
税目 | 解释说明 |
烟 | 包括 | 卷烟、雪茄烟、烟丝 |
不包括 | 烟叶 |
酒 | 包括 | 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
不包括 | “调味料酒” |
高档化妆品 | 包括 |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
不包括 | 演员用的“油彩、上妆油、卸妆油” |
贵重首饰及 珠宝玉石 | 包括 |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3)宝石坯 |
鞭炮和焰火 | 不包括 |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
成品油 | 包括 | (1)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2)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生物柴油、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催化料、焦化料 |
小汽车 | 包括 | 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 |
不包括 | (1)大客车、大货车、厢式货车; (2)“电动汽车”; (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4)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信车等“专用汽车” |
电池 | 免征 | 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 |
涂料 | 免征 | 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 |
摩托车 | 包括 | 气缸容量为250毫升的摩托车和气缸容量在250(不含)以上的摩托车两种 |
不包括 | 最大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毫升的三轮摩托车 |
高档手表 | 包括 | 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 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
高尔夫球及球具 | 包括 | 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 |
不包括 | 高尔夫球车 |
游艇 | 包括 | 无动力艇、帆艇、机动艇 |
木制一次性筷子 | 不包括 | 竹制一次性筷子 |
实木地板 | 包括 | 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素板 |
四、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消费税的税率见表4-17。
表4-17消费税税率表
税目 | 税率 |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3)批发环节 2.雪茄烟 3.烟丝 | 56%+0.003元/支(生产环节) 36%+0.003元/支(生产环节) 11%+0.005元/支 36% 30% |
二、酒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 20%+0.5元/500g(或500ml)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
三、高档化妆品 | 15% |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珀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5% 10% |
五、鞭炮、烟火 | 15% |
六、成品油 1.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 1.52元/升 1.20元/升 1.20元/升 1.52元/升 1.52元/升 1.52元/升 1.20元/升 |
七、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250ml以下的 2.气缸容量250ml以上的 | 3% 10% |
八、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1.0升~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1.5升~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2.0升~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2.5升~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3.0升~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 3.超豪华小汽车 | 1% 3% 5% 9% 12% 25% 40% 5% 10%(零售环节) |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 10% |
十、高档手表 | 20% |
十一、游艇 | 10% |
十二、木质一次性筷子 | 5% |
十三、实木地板 | 5% |
十四、电池 | 4% |
十五、涂料 | 4% |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额的确定
1.从价计征
(1)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税率
(2)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例4-8】甲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10月销售自产葡萄酒,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150 174元。已知增值税征收率为3%;葡萄酒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计算甲公司当月该笔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是多少?
【解析】150 174÷(1+3%)×10%=14 580(元)
2.从量定额
(1)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 单位税额
(2)销售数量的确定。
①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②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③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④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例4-9】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销售自产柴油4 000吨,馈赠客户自产柴油30吨,本厂工程车辆领用自产柴油20吨,已知柴油1吨=1 176升,消费税税率为1.2元/升。
【要求】计算甲公司当月上述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是多少?
【解析】(4 000+30+20)×1 176×1.2=5 715 360(元)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例4-10】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销售白酒50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3 390 000元,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3%,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
【要求】计算甲酒厂当月应当缴纳的消费税是多少?
【解析】3 390 000÷(1+13%)×20%+50×2 000×0.5=650 000(元)
4.特殊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见表4-18。
表4-18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包装物押金 | 增值税 | 消费税 |
取得时 | 逾期时 | 取得时 | 逾期时 |
一般货物 | × | √ | × | √ |
白酒、其他酒 | √ | × | √ | × |
啤酒、黄酒 | × | √ | × | × |
(4)品牌使用费。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5)以旧换新。
① 非金银首饰:以“新货物的销售额”作为消费税的计税基础,不扣减旧货物的回收价格。
② 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消费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自产自用
(1)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例4-11】甲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销售高档化妆品元旦套装400套,每套含增值税售价678元,将同款元旦套装30套用于对外赞助,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计算甲化妆品公司当月元旦套装应缴纳的消费税是多少?
【解析】(400+30)×678÷(1+13%)×15%=38 700(元)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例4-12】2017年5月甲化妆品厂将一批自产高档化妆品用于馈赠客户,该批高档化妆品生产成本为17 000元,无同类高档化妆品销售价格,已知消费税税率为15%;成本利润率为5%。
【要求】计算甲化妆品厂当月该笔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是多少?
【解析】17 000×(1+5%)÷(1-15%)×15%=3 150(元)
②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例4-13】某白酒厂春节前,将新研制的白酒1吨作为过节福利发放给员工饮用,该白酒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已知该批白酒生产成本为20 000元,成本利润率为5%,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
【要求】该批白酒应纳消费税为多少元?
【解析】[20 000×(1+5%)+2 000×0.5]÷(1-20%)=27 500(元)
27 500×20%+2 000×0.5=6 500(元)
2.委托加工
(1)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例4-14】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加工一批烟丝,委托方提供的烟叶成本为49 140元,甲卷烟厂收取含增值税加工费2 373元。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30%,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
【要求】计算甲卷烟厂该笔业务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多少?
【解析】[49 140+2 373÷(1+13%)]÷(1-30%)×30%=21 960(元)
3.进口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例4-15】某汽酒进口公司,2018年10月进口一批汽酒,已知该批汽酒的关税完税价格10 800元;消费税税率10%,关税税率14%。
【要求】该批汽酒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是多少?
【解析】10 800×(1+14%)÷(1-10%)×10%=1 368(元)
(2)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例4-16】某烟草公司2019年9月进口甲类卷烟100标准箱,海关核定的每箱卷烟关税完税价格为3万元。已知卷烟关税税率为25%,消费税比例税率为56%,定额税率为0.003元/支;每标准箱有250条,每条200支。
【要求】计算该公司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单位:万元,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
【解析】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征消费税,进口卷烟实行复合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过程:
(1)应纳关税税额=100×3×25%=75(万元)
(2)组成计税价格=(100×3+75+100×250×200×0.003÷10 000)÷(1-56%)
=855.6818(万元)
(3)应纳消费税税额=855.6818×56%+100×250×200×0.003÷100 00=480.6818(万元)
(三)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扣除范围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的原因及具体内容见表4-19。
表4-19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的原因及具体内容
“不得扣除”的原因 | 具体内容 |
“特殊”应税消费品 | 酒类产品(不包括葡萄酒)、手表、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电池、涂料 |
纳税环节“不同” | 如用已税“珠宝、玉石”加工“金银镶嵌首饰” |
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 如用已税“高档化妆品”连续生产“普通化妆品” |
2.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生产领用数量×单价×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例4-17】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初库存烟丝不含增值税买价5万元,本月外购烟丝不含增值税买价40万元,月末库存烟丝不含增值税买价10万元,领用的烟丝当月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卷烟。已知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
【要求】计算甲企业本月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是多少?
【解析】(5+40-10)×30%=10.5(万元)
六、消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销售货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为“单位”:“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解缴;
受托方为“个人”:“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解缴。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任务实施 
(1)计算公司6月应纳消费税。
①销售高档成套化妆品应纳消费税=600 000×15%=90 000(元)
于销售时缴纳。
②委托甲公司加工香水,由甲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甲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400 000+60 000)÷(1-15%)×15%=81 176(元)
由于其委托加工收回的香水全部用于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其香水委托加工环节已纳消费税可以抵扣:
本期准予扣除的税额=81 176元
③销售高档化妆品应纳消费税=4 000×350×15%=210 000(元)
于销售时缴纳。
④自产自用高档化妆品应纳消费税=100×350×15%=35 000×15%=5 250(元)
于移送使用时缴纳。
⑤进口高档化妆品应纳消费税=1 500 000×(1+26%)÷(1-15%)×15%
=333 529.41(元)
由公司于报关进口时缴纳。
由于委托加工环节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故该公司6月月末计提的应纳消费税为:
该公司6月月末计提的应纳消费税=90 000+210 000+5 250-81 176=224 074(元)
(2)说明消费税的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①生产销售成套化妆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销售款的当天,应当于2021年7月15日前向香雪化妆品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报纳税。
②委托加工高档化妆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加工收回的当天,由受托方在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局解缴消费税。
③销售用委托加工收回的香水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销售款的当天,应当于2021年7月15日前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报纳税。
④自产高档化妆品用于馈赠客户,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使用的当天,应当于2021年7月15日前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报纳税。
⑤进口高档化妆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报关地海关缴纳进口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