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税收收入规模最大的税种。
一、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
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增值税的纳税人可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纳税人的分类见表4-2。
表4-2纳税人的分类
项目 | 小规模纳税人 | 一般纳税人 |
标准 |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 |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
特殊情况 | (1)其他个人(非个体户); (2)非企业性单位; (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提示】(1)“必须”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3)“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
计税规定 | 简易征税;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 【提示】小规模纳税人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外,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执行税款抵扣制;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特殊提示 | 转登记的不可逆性: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三)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销售货物
(1)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2)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销售劳务
加工、修理的对象为“有形动产”。
(三)销售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提示】“邮政储蓄业务”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3.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通话、出租带宽等;
(2)“增值”电信服务:短(彩)信、互联网接入、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等。
4.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建筑服务基本项目见表4-3。
表4-3建筑服务基本项目
子目 | 具体项目 |
工程服务 | 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
安装服务 | 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 |
修缮服务 |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
装饰服务 |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
其他建筑服务 | 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 |
5.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金融服务基本项目见表4-4。
6.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现代服务基本项目见表4-5。
7.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表4-4金融服务基本项目
子目 | 具体项目 |
贷款服务 |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 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而直接取得的收入 【例】银行卡收单业务手续费、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 |
保险服务 | 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
金融商品转让 | 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所有权”取得的收入 |
表4-5现代服务基本项目
子目 | 具体项目 |
研发和技术服务 | 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
信息技术服务 | 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
文化创意服务 | 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
物流辅助服务 | 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
租赁服务 | 融资租赁服务 |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融资租赁 |
经营租赁服务 |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 |
【提示】“租赁服务”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
鉴证咨询服务 | 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
广播影视服务 | 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服务 |
商务辅助服务 | 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
(四)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五)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六)进口货物
进口指申报进入中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不看原产地),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除享受免税政策外,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
(七)非经营活动的界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界定
(1)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①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②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③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视同销售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
(1)委托代销行为。
①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 销售代销货物。
(2)货物异地移送。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自产、委托加工、购进的货物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①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②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③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④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⑤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提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十)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具体见表4-6。
表4-6混合销售行为
项目 | 行为特征 | 判定标准 | 税务处理 | 典型案例 |
混合 销售 | “一项”销售 行为 | “经营主体”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 | 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 超市销售货物同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 |
“经营主体”从事其他行业 | 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 |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同时销售烟、酒、饮料 |
(十一)兼营
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包括销售货物、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兼营行为具体见表4-7。
表4-7兼营行为
项目 | 行为特征 | 判定标准 | 税务处理 | 典型案例 |
兼营 | “多元化”经营 | 增值税不同税目混业经营,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 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 商场销售商品,并经营美食城 |
(十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6)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一)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13%”
(1)销售和进口除执行9%低税率的货物以外的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低税率“9%”
(1)货物。
①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②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④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二甲醚。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3.低税率“6%”
增值电信、金融、现代服务(租赁除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4.零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二)增值税征收率
1.征收率“3%”
(1)小规模纳税人。
除销售“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取得(或房地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建)的“不动产”和“进口货物”外的应税行为。
【提示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
【提示2】销售取得(或房地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建)的“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
【提示3】进口货物不区分纳税人,一律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提示4】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下列销售行为,暂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
①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②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可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
① 县级及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②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④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等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 自来水;
⑥ 商品混凝土。
【提示】上述六项内容是否执行3%的征收率由纳税人选择,如自来水可以选择执行9%的税率,也可以执行3%的征收率。执行9%的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执行3%的征收率按简易办法征税。选择简易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应税项目和计算方法见表4-8。
表4-8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应税项目和计算方法
应税项目 | 计算方法 |
销售旧货: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含税售价÷(1+3%)×2%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购入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1)小规模纳税人; (2)2009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3)2013年8月1日以前购入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2车1艇); (4)购入固定资产时取得普通发票 |
【提示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13%的税率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非固定资产,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
【提示2】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3.征收率“5%”
征收率5%的征税规定见表4-9。
表4-9征收率5%的征税规定
身份 | 项目 |
小规模纳税人 |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 转让、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
一般纳税人 |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 转让、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且选择简易方法计税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且选择简易方法计税的 |
个人出售住房 | 购买年限<2 | 全额 |
购买年限≥2 | 北、上、广、深非普通住房 | 差额 |
其他 | 免征 |
【提示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示2】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应纳税额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1)一般销售销售额的确定。
①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②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③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
(2)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视同销售货物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市场价格)。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④组成计税价格。
非应税消费品的组价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的组价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征应税消费品的组价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计税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的组价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计税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3)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①包装物押金。
包装物押金产品取得时和逾期时的销售额确定见表4-10。
表4-10包装物押金产品取得时和逾期时销售额的确定
产品 | 取得时 | 逾期时 |
除酒类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 | × | √ |
白酒、其他酒 | √ | × |
啤酒、黄酒 | × | √ |
【提示】“逾期”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虽未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但已经超过1年的。
②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
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的具体规定见表4-11。
表4-11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的具体规定
考点 | 具体规定 |
折扣销售 |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 均记录在金额栏 | 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
销售额记录在“金额”栏, 折扣额记录在“备注”栏 |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
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开具发票 |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
销售折扣 | 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
销售折让与退回 | 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从发生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
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 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
③以旧换新。
♦ 非金银首饰: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 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销售额。
④以物易物。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⑤还本销售。
销售额=货物销售价格(不得在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提示】还本销售税法上按正常销售处理。
2.进项税额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凭票抵扣。
♦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②农产品的抵扣政策。
♦ 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 从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农产品,取得(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或开具“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根据用途分别适用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后续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适用10%的扣除率。
♦ 后续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9%税率的货物或6%税率的服务:适用9%的扣除率。
♦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金额)×扣除率(9%或10%)。
③购进境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政策。
购进境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抵扣凭证和抵扣政策见表4-12。
表4-12购进境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抵扣凭证和抵扣政策
取得的抵扣凭证 | 抵扣政策 |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凭票抵扣)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 (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 票面金额÷(1+9%)×9%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 票面金额÷(1+3%)×3% |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不再产生后续销项税额。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提示】无论“购入”或“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额抵扣”。
【例4-3】某企业购入(或租入)一栋楼房,既用于生产经营,又用于职工宿舍,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某企业购入(或租入)一栋楼房,专门用于职工宿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货物。
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②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提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货物或不动产。因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损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③营改增特殊项目。
♦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④会计核算不健全。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按照13%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在下一期继续抵扣。
【例4-4】某小五金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0月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1)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增值税为6.5万元;
(2)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2万元,增值税为0.18万元;
(3)接受其他企业投资转入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增值税为13万元;
(4)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6万元,增值税为0.78万元;
(5)销售产品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另外收取包装物租金1.13万元;
(6)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产品,新产品含税售价为7.91万元,旧产品作价2万元;
(7)因仓库管理不善,上月购进的一批工具被盗,该批工具的买价为8万元(购进工具的进项税额已抵扣)。
已知:该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符合抵扣规定;购进和销售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解析】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
(1)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支付运费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2)接受投资的材料的进项税额和购进低值易耗品的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
(3)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按照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4)以旧换新应当按照新产品的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5)购进工具因管理不善被盗,按照规定应将进项税额转出。
计算过程如下:
进项税额=6.5+13+0.78=20.28(万元)
销项税额=200×13%+1.13÷(1+13%)×13%+7.91÷(1+13%)×13%
=26+0.13+0.91=27.04(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8×13%=1.04(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27.04-20.28+1.04=7.8(万元)
4.特殊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二)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
1.一般业务
(1)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执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率为3%。
(2)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折让、退回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提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同样应当根据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采用组成计税价格,无任何抵扣。
(3)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①一般货物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例4-5】某外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9月从国外进口一批普通商品,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200万元。已知进口关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3%。
【要求】计算该公司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税额。
【解析】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税额,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税率计算。
进口环节应纳关税税额=200×10%=20(万元)
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税额=(200+20)×13%=28.6(万元)
②“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例4-6】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从国外进口一批高档化妆品,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300万元,已纳关税40万元。已知消费税税率为15%,增值税税率为13%。
【要求】计算该公司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税额。
【解析】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进口货物如果缴纳消费税,则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组成的计税价格中含有消费税税款。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税额=(300+40)÷(1-15%)×15%=400×15%=60(万元)
(1)组成计税价格=300+40+60=400(万元)
(2)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税额=400×13%=52(万元)
【提示】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作为国内销售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
五、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包括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二)“营改增”试点税收优惠
1.免征增值税项目
其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等39个免征增值税项目。
2.增值税即征即退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提示】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3.扣减增值税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 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 000元。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 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利息税收优惠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日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日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个人销售住房税收优惠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提示】深圳市自2020年7月15日起、上海市自2021年1月22日起、广州市9个区自2021年4月21日起,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
(三)跨境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1)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四)起征点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且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规定
(1)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季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免征;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5万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六、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纳税义务具体发生时间见表4-13。
表4-1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方式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直接收款 | 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 |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 |
赊销、分期收款 |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提示】无合同或有合同无约定,为货物发出 |
预收货款 | 货物 | 货物发出 【提示】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
租赁服务 | 收到预收款 |
委托代销 | 收到代销清单或全部、部分货款 【提示】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为发出货物满180天 |
金融商品转让 | 所有权转移 |
视同销售 | 货物移送、转让完成或权属变更 |
进口 | 报关进口 |
扣缴义务 | 纳税义务发生 |
先开发票 | 开具发票 |
(二)纳税地点
增值税申报纳税地点见表4-14。
表4-14增值税申报纳税地点
业户 | 申报纳税地点 |
固定户 | 一般情况 | 机构所在地 |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 分别申报 |
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 |
外出经营 | 报告外出经营事项 | 机构所在地 |
未报告 | 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没申报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非固定户 | 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 |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 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 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 |
进口 | 报关地海关 |
(三)纳税期限
1.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提示】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
2.纳税申报
(1)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纳税期: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3)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
(一)专用发票的概念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二)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用途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稽核比对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及用途见表4-15。
表4-15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及用途
基本联次 | 持有方 | 用途 |
发票联 | 购买方 | 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
抵扣联 | 报送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扣税凭证 |
记账联 | 销售方 | 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
(三)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初始发行,是指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票限额、购票限量、购票人员姓名、密码、开票机数量、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等载入空白金税盘和IC卡的行为。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金税盘(或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涉及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四)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1.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1)最高开票限额由“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2)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2.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零售(不包括劳保用品);
(2)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3)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五)新办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1)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全国36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2)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
(3)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4)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