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主体的分类
法律主体,也称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个体的人,即生物学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主体资格的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公民是各国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之一,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2.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自然人在出生之前也可以成为特殊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3.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二)法人
1.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制度是指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团体以法律人格,使团体的人格与成员的人格独立开来,从而使这些团体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1)法人的概念与成立。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依法成立,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独立于其成员的人格标志,是法人参与法律活动时得以区别于其他法人的特定化标志。
(2)法人的分类。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具体分类见表1-6。
(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表1-6法人的分类
类型 | 具体包括 |
营利 法人 | 公司制 |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非公司制 | 没有采取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 |
非营利法人 | 事业单位法人 | 公办医院、学校等 |
社会团体法人 | 各类协会、学会等 |
捐助法人和宗教活动场所 |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
特别法人 | 机关法人 | 各国家机关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 生产队 |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 农民合作社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居委会、村委会 |
(4)法人设立中的责任承担。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5)法人的合并和分立。
①合并。
法人合并的,其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继承。
②分立。
法人分立的,其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法人解散和终止。
①法人解散的情形。
a.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b.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c.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d.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②法人的终止。
a.依法需要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b.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c.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7)法人的清算。
①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分立”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
②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为清算义务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③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主管机关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④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⑤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8)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2.营利法人
(1)营利法人的概念与成立。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营利法人包括公司制营利法人和非公司制营利法人。公司制营利法人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营利法人主要是没有采用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具体见表1-7。
表1-7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 | 具体内容 |
权力机构(股东(大)会) | 行使修改章程,选举或更换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等职权 |
执行机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 行使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等职权 |
监督机构(监事会或监事) | 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等职权 |
(3)营利法人的出资人。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非营利法人
(1)非营利法人的概念。
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2)事业单位。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4)捐助法人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捐助法人,是指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服务机构通常是以“助人自助”为宗旨,由受过专门训练的社会工作者,作为职业的服务人员和志愿者组成,为特定的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的人群组织。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是指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如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4.特别法人
由于实践中有些法人的设立依据、目的、职能和责任最终承担等方面均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存在较大差别,所以立法中单列了一类法人即特别法人,主要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1)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或政府的行政命令而设立、享有公权力的、以从事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其成立目的、成立程序和运行程序、消灭程序等与其他法人组织存在明显差别。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利用农村集体的土地或其他财产,从事农业经营等活动的组织。其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又称为合作社法人,是指劳动者在互助基础上,自筹资金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并分享收益的经济组织。其成员退社自由,对合作社的债务一般承担有限责任,合作社在法律上享有法人资格。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三)非法人组织
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合伙企业也具有自己的合伙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承担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只有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才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非法人组织的代表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3.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① 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 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③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四)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主体。如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上,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也可以成为对外贸易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
二、法律的主体资格
法律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法律的主体资格见表1-8。
表1-8法律的主体资格
能力 | 界定 |
权利能力 | 法律的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资格” |
行为能力 | 法律的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法律活动,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
(一)权利能力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法人的权利能力
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法律将自然人按其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具体民事行为能力见表1-9。
表1-9自然人按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民事行为能力 | 年龄 | 精神状态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不满8周岁(<8) |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或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且<18)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年满18周岁(≥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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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6≤且<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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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体的刑事责任能力见表1-10。
表1-10自然人按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年龄 | 犯罪 |
年满 16 周岁(≥16) | 全部 |
年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 (14≤且< 16) |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
年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12≤且<14) |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
【提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具体规定见表1-11。
表1-11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具体规定
犯罪群体 | 是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12≤且<18)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已满75周岁的人(≥75) | 故意犯罪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过失犯罪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精神病人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 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醉酒的人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