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布置
卷烟厂烟叶税案例
某卷烟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7月收购烟叶生产卷烟,取得的合法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买价为50万元,该卷烟厂按照规定的方式向烟叶生产者支付价外补贴,并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收购凭证上分别注明。
任务:计算该卷烟厂收购烟叶时应纳烟叶税和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收购烟叶应纳烟叶税=50×(1+10%)×20%=11(万元)
用于生产增值税税率13%的产品而购进的农产品可以抵扣10%的进项税额。
本月该卷烟厂收购烟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0×(1+10%)+11]×10%=6.6(万元)
任务实施 
收购烟叶应纳烟叶税=50×(1+10%)×20%=11(万元)
用于生产增值税税率13%的产品而购进的农产品可以抵扣10%的进项税额。
本月该卷烟厂收购烟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0×(1+10%)+11]×10%=6.6(万元)
一、烟叶税
烟叶税是向收购烟叶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
(一)烟叶税纳税人
(1)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包括接受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2)对依法查处没收的违法收购的烟叶,由“收购罚没烟叶的单位”缴纳烟叶税。
(二)烟叶税征税范围
烟叶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三)烟叶税税率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烟叶税计税依据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价款总额的计算公式为:
价款总额=收购价款×(1+10%)
(五)烟叶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烟叶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价款总额×税率=收购价款×(1+10%)×税率
(六)烟叶税征收管理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烟叶税在烟叶收购环节征收。纳税人收购烟叶即发生纳税义务。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是对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的一种税。
(一)船舶吨税纳税人
对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中国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简称应税船舶)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以应税船舶负责人为纳税人。
(二)船舶吨税税目税率
船舶吨税税目按船舶净吨位的大小分等级设置为4个税目。税率采用定额税率,分为30日、90日和1年三种不同的税率,具体分为两类: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我国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我国签订含有互相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我国现行吨税税目税率表见表6-13。
表6-13吨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按船舶净吨位划分) | 税率(元/净吨) |
普通税率 (按执照期限划分) | 优惠税率 (按执照期限划分) |
1年 | 90日 | 30日 | 1年 | 90日 | 30日 |
不超过2 000净吨 | 12.6 | 4.2 | 2.1 | 9.0 | 3.0 | 1.5 |
超过2 000净吨,但不超过10 000净吨 | 24.0 | 8.0 | 4.0 | 17.4 | 5.8 | 2.9 |
超过10 000净吨,但不超过50 000净吨 | 27.6 | 9.2 | 4.6 | 19.8 | 6.6 | 3.3 |
超过50 000净吨 | 31.8 | 10.6 | 5.3 | 22.8 | 7.6 | 3.8 |
(三)船舶吨税计税依据
吨税以船舶净吨位为计税依据。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按船舶税率50%计征。
(四)船舶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应税船舶负责人在每次申报纳税时,可以按照《吨税税目税率表》选择申领一种期限的吨税执照。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适用税率
海关根据船舶负责人的申报,审核其申报吨位与其提供的船舶吨位证明和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相符后,按其申报执照的期限计征吨税,并填发缴款凭证交船舶负责人缴纳税款。
【例6-21】有一泰国国籍净吨位为1 800吨的非机动驳船,停靠在我国某港口装卸货物。驳船负责人已向我国海关领取了吨税执照,在港口停留的期限为30天,泰国已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假定2 000吨以下的船舶,30天期普通税率为2.1元/净吨、优惠税率为1.5元/净吨。非机动驳船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船舶吨税。
【要求】计算泰国非机动驳船应纳的船舶吨税税额。
【解析】1 800×1.5×50%=1 350(元)
(五)船舶吨税税收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六)船舶吨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境内港口的当日,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
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1)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2)船舶吨位证明。
2.纳税期限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和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3.其他相关规定
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实训项目 烟叶税法实施 涉税处理的三个关注点
实训资料:
烟草在线据《中国税务报》报道 《烟叶税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本文根据新的税收规定,结合案例就与烟叶税相关的税务处理,从3个方面分析如下。
烟叶收购环节的涉税处理
甲公司系从事卷烟批发、烟叶收购与销售的烟草商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7月从烟农收购烤烟叶一批,开具了收购发票,收购发票分别注明收购价款10000万元和价外补贴1000万元。
1.烟叶税。根据《烟叶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烟叶税。本法所称烟叶,指烤烟叶、晾晒烟叶。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税率为20%。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乘以税率计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财税〔2018〕75号)规定,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作为烟叶税的纳税人,收购烤烟叶应缴烟叶税=(烟叶收购价款+价外补贴)×20%=(10000+10000×10%)×20%=2200(万元)。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9号)进行纳税申报。
2.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规定,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中“价款”的一部分。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收购该批烤烟叶,按照收购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0000+1000+2200)×10%=1320(万元)。
自然灾害损失的涉税处理
烟叶作为农产品,对储存条件要求较高,易发生损失。企业须分清损失产生的原因,对发生了税法所规定的烟叶非正常损失,应及时正确计算并转出进项税额。接上例,2018年8月受强台风影响,甲公司A仓库发生水灾,所储存烤烟叶全部报废。其中:2016年9月购进的烤烟叶100万元,2017年9月购进的烤烟叶100万元,2018年7月购进的烤烟叶100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甲公司A仓库受水灾影响所产生的烟叶报废损失,不是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失,不需转出进项税额。
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涉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为此,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烟叶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应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及时转出进项税额。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转出的进项税额=账面金额÷(1-扣除率)×扣除率。随着国家相继实施增值税税率的简并,扣除率也在发生变化,企业要分清时段,按照收购烟叶当期适用的扣除率准确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
1.对2017年6月30日前收购的烟叶,按13%的扣除率转出进项税额。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接上例,2018年10月甲公司因管理不善出现烤烟叶霉烂变质,报废A仓库2016年9月收购的烤烟叶870万元,收购的该批烤烟叶时扣除率为13%,换算成收购时的买价为1000万元[870÷(1-13%)],则转出进项税额为130万元(1000×13%)。
2.对2017年7月1日~2018年4月30日期间收购的烟叶,按11%的扣除率转出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018年11月,甲公司因管理不善出现烤烟叶霉烂变质,报废B仓库2017年9月收购的烤烟叶445万元,收购该批烤烟叶时的扣除率为11%,转出进项税额为55万元[445÷(1-11%)×11%]。
3.对2018年5月1日后收购的烟叶,按10%的扣除率转出进项税额。2018年12月,甲公司因管理不善出现烤烟叶霉烂变质,报废C仓库2018年6月收购的烤烟叶540万元,收购该批烤烟叶时的扣除率为10%,则转出进项税额为60万元[540÷(1-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