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或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随后,国家又陆续对资源税进行了修订和调整。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一、资源税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这里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二、资源税征税范围和税目
1.能源矿产
能源矿产包括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煤,煤成(层)气,铀、钍,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地热。
2.金属矿产
金属矿产包括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
黑色金属包括铁、锰、铬、钒、钛。有色金属包括铜、铅、锌、锡、镍、锑、镁、钴、铋、汞、铝土矿、钨、钼、金、银、铂、钯、钌、锇、铱、铑、轻稀土、中重稀土、铍、锂、锆、锶、铷、铯、铌、钽、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3.非金属矿产
非金属矿产包括矿物类、岩石类、宝玉石类。
矿物类包括高岭土、石灰岩、磷、石墨、萤石、硫铁矿、自然硫、天然石英砂、脉石英、粉石英、水晶、工业用金刚石、冰洲石、蓝晶石、硅线石(矽线石)、长石、滑石、刚玉、菱镁矿、颜料矿物、天然碱、芒硝、钠硝石、明矾石、砷、硼、碘、溴、膨润土、硅藻土、陶瓷土、耐火粘土、铁矾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叶蜡石、硅灰石、透辉石、珍珠岩、云母、沸石、重晶石、毒重石、方解石、蛭石、透闪石、工业用电气石、白垩、石棉、蓝石棉、红柱石、石榴子石、石膏、其他粘土。
岩石类包括大理岩、花岗岩、白云岩、石英岩、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闪岩、页岩、浮石、凝灰岩、黑曜岩、霞石正长岩、蛇纹岩、麦饭石、泥灰岩、含钾岩石、含钾砂页岩、天然油石、橄榄岩、松脂岩、粗面岩、辉长岩、辉石岩、正长岩、火山灰、火山渣、泥炭、砂石。
宝玉石类包括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玛瑙、黄玉、碧玺。
4.水气矿产
水气矿产包括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矿泉水。
5.盐类
盐类包括钠盐、钾盐、镁盐、锂盐、天然卤水、海盐。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视同销售,应当按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资源税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资源税税率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两种形式。税目、税率,依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见表6-10。
表6-10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 征税对象 | 税率 |
能源 矿产 | 原油 | 原矿 | 6% |
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 原矿 | 6% |
煤 | 原矿或者选矿 | 2%~10% |
煤成(层)气 | 原矿 | 1%~2% |
铀、钍 | 原矿 | 4% |
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 | 原矿或者选矿 | 1%~4% |
地热 | 原矿 | 1%~20%或者每立方米1~30元 |
金属 矿产 | 黑色金属 | 铁、锰、铬、钒、钛 | 原矿或者选矿 | 1%~9% |
有色金属 | 铜、铅、锌、锡、镍、锑、镁、钴、铋、汞 | 原矿或者选矿 | 2%~10% |
铝土矿 | 原矿或者选矿 | 2%~9% |
钨 | 选矿 | 6.5% |
钼 | 选矿 | 8% |
金、银 | 原矿或者选矿 | 2%~6% |
铂、钯、钌、锇、铱、铑 | 原矿或者选矿 | 5%~10% |
金属 矿产 | 有色金属 | 轻稀土 | 选矿 | 7%~12% |
中重稀土 | 选矿 | 20% |
铍、锂、锆、锶、铷、铯、铌、钽、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 原矿或者选矿 | 2%~10% |
非金属 矿产 | 矿物类 | 高岭土 | 原矿或者选矿 | 1%~6% |
石灰岩 | 原矿或者选矿 | 1%~6%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1~10元 |
磷 | 原矿或者选矿 | 3%~8% |
石墨 | 原矿或者选矿 | 3%~12% |
萤石、硫铁矿、自然硫 | 原矿或者选矿 | 1%~8% |
天然石英砂、脉石英、粉石英、水晶、工业用金刚石、冰洲石、蓝晶石、硅线石(矽线石)、长石、滑石、刚玉、菱镁矿、颜料矿物、天然碱、芒硝、钠硝石、明矾石、砷、硼、碘、溴、膨润土、硅藻土、陶瓷土、耐火粘土、铁矾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 | 原矿或者选矿 | 1%~12% |
叶蜡石、硅灰石、透辉石、珍珠岩、云母、沸石、重晶石、毒重石、方解石、蛭石、透闪石、工业用电气石、白垩、石棉、蓝石棉、红柱石、石榴子石、石膏 | 原矿或者选矿 | 2%~12% |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 | 原矿或者选矿 | 1%~5%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1~5元 |
非金属矿产 | 岩石类 | 大理岩、花岗岩、白云岩、石英岩、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闪岩、页岩、浮石、凝灰岩、黑曜岩、霞石正长岩、蛇纹岩、麦饭石、泥灰岩、含钾岩石、含钾砂页岩、天然油石、橄榄岩、松脂岩、粗面岩、辉长岩、辉石岩、正长岩、火山灰、火山渣、泥炭 | 原矿或者选矿 | 1%~10% |
砂石 | 原矿或者选矿 | 1%~5%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1~5元 |
宝玉 石类 | 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玛瑙、黄玉、碧玺 | 原矿或者选矿 | 4%~20% |
水气 矿产 |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 原矿 | 2%~5% |
矿泉水 | 原矿 | 1%~20%或者每立方米1~30元 |
盐 | 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 选矿 | 3%~15% |
天然卤水 | 原矿 | 3%~15%或者每立方米1~10元 |
海盐 |
| 2%~5% |
四、资源税计税依据
资源税按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以纳税人开发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一)销售额
(1)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2)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④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⑤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二)销售数量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三)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2)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4)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选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5)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五、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和比例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例6-18】某铜矿10月销售铜矿石原矿收取价款合计600万元,其中从坑口到车站的运输费用20万元,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费用10万元,均取得增值税发票。已知:该矿山铜矿石原矿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6%。
【要求】计算该铜矿10月份应纳的资源税税额。
【解析】因为铜矿征税对象为原矿或选矿,本题计税依据应为原矿销售额,减除运输费用和装卸、仓储费用。
(1)该铜矿当月应税产品销售额=600-(20+10)=570(万元)
(2)该铜矿10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570×6%=34.2(万元)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销售数量和定额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例6-19】甲砂石企业开采砂石1 000吨,对外销售800吨,移送50吨砂石继续精加工并于当月销售。已知砂石的资源税税率为4元/吨。
【要求】计算甲企业应当缴纳的资源税。
【解析】(800+50)×4=3 400(元)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六、资源税税收优惠
资源税税收优惠见表6-11。
表6-11资源税税收优惠
税目 | 条件 | 优惠幅度 |
石油天然气 | 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 | 减征40% |
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页岩气 | 减征30% |
低丰度油气田 | 减征20% |
所有矿产品 | 充填开采 | 减征50% |
衰竭期矿山 | 减征30% |
【提示】上述优惠不能叠加适用 |
七、资源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当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