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见表3-6)。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表3-62020年度各类单位银行账户占比
账户类型 | 基本存款账户 | 一般存款账户 | 专用存款账户 | 临时存款账户 |
占比(%) | 72.10 | 22.23 | 5.42 | 0.25 |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开户银行的选择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循存款人自主原则。
2.开户流程
(1)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申请的签章要求:
① 单位: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 个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注意】单位在开户申请上的签章只能是“公章”而不是“财务专用章”。变更和撤销申请的签章要求与开户申请相同。
(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4)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开户银行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开户银行于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3.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1)银行完成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备案后,账户管理系统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代替原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使用。
(2)持有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当向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银行账户变更的基本要求
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变化或改变。根据账户管理的要求,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证明文件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银行发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企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列明有效期限的,银行应当于到期日前提示企业及时更新,有效期到期后,在合理期限内企业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应当按规定中止其办理业务。
2.银行账户变更的时限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开户许可证及相关信息的变更
属于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变更的,账户管理系统重新生成新的基本存款账户编号,银行应当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并交付企业。企业可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申请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自愿申请撤销银行账户
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2.银行办理撤销银行账户的手续
(1)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2)企业因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并交付企业。
3.应当申请撤销银行账户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提示】存款人“迁址”视不同情况(是否变更开户行)分别适用“变更”或“撤销”的规定。
4.撤销顺序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5.不得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形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6.强制撤销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包括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12)其他组织,即按照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
2.开户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有关边防、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12)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3)境外机构,应出具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及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资料。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开户时,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二)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和下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3.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例3-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X开户银行开有基本存款账户。2018年3月2日,该公司因贷款需要又在Y银行开立了一般存款账户(账号:998123668989)。同日,该公司财务人员签发了一张现金支票(支票上的出票人账号为998123668989),并向Y银行提示付款,要求提取现金3万元。Y银行工作人员对支票审查后,拒绝为该公司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要求】请分析Y银行工作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一般存款账户是因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本例中,该公司在Y银行开立了一个一般存款账户。按照我国现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该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Y银行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不予办理现金支取的做法是正确的。
(三)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适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对下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粮、棉、油收购资金;
(4)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5)期货交易保证金;
(6)信托基金;
(7)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8)住房基金;
(9)社会保障基金;
(10)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1)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2)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3.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3)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证明;
(4)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证明;
(5)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6)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7)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均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4.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
(1)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2)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3)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银行应按照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监督,不得办理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
(4)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1)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是指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2)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同意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后通知代理银行。
(3)代理银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并由财政部门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4)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5)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6)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五)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适用范围
(1)设立临时机构,例如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例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增资;
(4)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3.开户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准入证明。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以及临时经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批文。
(4)境内单位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应出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
(5)境外(含我国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出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
(6)军队、武警单位因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任务需要开立银行账户时,开户银行应当凭军队、武警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部门出具的批件或证明,先予开户并同时启用,后补办相关手续。
(7)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8)增资验资资金,应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上述第(2)、(3)、(4)、(8)项还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除外。
4.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I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I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银行可通过I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银行可以向Ⅱ类户发放本银行贷款资金并通过Ⅱ类户还款,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转账限额规定。Ⅲ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Ⅲ类户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 000元。
2.开户方式
(1)柜面开户。通过柜面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I类户、Ⅱ类户或Ⅲ类户。
(2)自助机开户。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I类户;银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3)电子渠道开户。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3.亲自办理与代理办理
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或者办理其他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开户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代理人应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
4.开户证明文件
根据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要求,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
(4)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
(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
(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
(6)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
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1)其他合法款项。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当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出具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存款人应对其提供的收款依据或付款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是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特征的可疑交易,银行应关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要求存款人到银行网点柜台办理转账业务,并出具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如存款人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转账业务:
(1)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跨区域交易。
(2)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质明显。
(3)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
(4)账户资金金额较大,对外收付金额与单位经营规模、经营活动明显不符。
(5)其他可疑情形。
(七)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适用范围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适用于下列情形: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3.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2)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在住所地开立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
(1)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二)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的管理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银行结算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
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四)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1)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文件。
(2)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五)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与银行按规定核对账务。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