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所谓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区分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
【提示】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50万的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大城市1.5~30元;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幅度税额,而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这主要考虑我国各地存在着悬殊的土地级差收益,同一地区内不同地段的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发展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这样,各地在确定不同地段的等级和适用税额时,就有选择余地,尽可能做到平衡税负。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例6-10】甲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住宅项目,实际占地面积12 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4 000平方米,容积率为2。
【要求】指出甲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解析】甲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12 000平方米。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例6-11】某企业实际占地面积为25 000平方米,经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所在地段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为2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解析】该企业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25 000×2=50 000(元)。
【例6-12】王红红为荣昌百货公司的税务会计,该公司坐落在黄海市繁华地段南海路45号。2021年该公司土地使用权证书上记载占用土地的面积为6 40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为国用〔2014〕字第76号,经确认属一级地段,适用税率为27元/平方米;该公司另设一个统一核算的分店坐落在黄海市南山街67号,占地5 40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为国用〔2015〕字第88号,经确定为三级地段,适用税率为10元/平方米;该公司有一座仓库位于黄海市市郊常新镇222号,占地面积为1 20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为国用〔2013〕字第23号,经确认属五级地段,适用税率为4元/平方米;另外,该百货公司在市区还自办了一家幼儿园,占地面积为2 00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为国用〔2017〕字第20号,经确认属三级地段,适用税率为10元/平方米,该幼儿园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开来。2021年12月底又到了每年一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的时限。
【要求】计算荣昌百货公司2021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解析】荣昌百货公司在市区、市郊均拥有土地,按纳税规定:坐落在南海路45号的经营点、南山街67号分店经营点、市郊常新镇222号仓库,均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其自办的幼儿园,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的免税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1年荣昌百货公司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6 400×27+5 400×10+1 200×4=172 800+54 000+4 800
=231 600(元)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见表6-6。
表6-6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记忆提示 | 优惠政策 |
非经营行为 | 免征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提示】公园、名胜古迹内附设的营业单位占用的土地,如“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老年服务机构的自用土地 |
国家 鼓励行为 | 免征 |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2)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3)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同房产税)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同房产税) |
占用耕地 | 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无偿使用 | 免征 |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
不免征 |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 |
全民健身 | 体育用地(同房产税) |
房地产开发 | 免征 | 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 |
不免征 | 其他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 |
各行业 免征规定 | 厂区内征 | 包括办公区、生活区、绿化带、机场跑道等 |
厂区外 免征 | 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 |
火电厂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生产、办公、生活以外的用地;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变电站用地 |
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
林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用地 |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 |
港口:码头用地 |
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信导航设施用地、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场外的道路用地 |
石油行业: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管道用地;油气长输管线用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邮政: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土地,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 |
供热企业 | 免征 |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物流企业 | 减征 |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例6-13】2021年甲服装公司(位于某县城)实际占地面积30 000平方米,其中办公楼占地500平方米,厂房仓库占地面积22 000平方米,厂区内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7 500平方米。已知当地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5元。
【要求】计算甲服装公司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解析】30 000×5=150 000(元)
【例6-14】甲盐场占地面积为300 000平方米,其中办公用地35 000平方米,生活区用地15 000平方米,盐滩用地250 000平方米。已知当地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0.8元。
【要求】计算甲盐场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解析】(35 000+15 000)×0.8=40 000(元)
【例6-15】某林场占地面积100万平方米,其中森林公园占地58万平方米,防火设施占地17万平方米,办公用地占地10万平方米,生活区用地占地15万平方米。
【要求】计算该林场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面积。
【解析】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面积为25万平方米。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