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布置 1
会计档案如何保管移交
A公司内部机构调整,会计李某调离会计工作岗位,到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档案保管工作,离岗前与接替者王某在财务科长的监交下办妥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李某负责会计档案工作后,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科将已到期会计资料编造清册,报请公司负责人批准后,由李某自行销毁。财政部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原会计李某所记的账目中有会计造假行为,在会计交接时接替人王某并未及时发现这一问题。财政部门在调查时,原会计李某说,已经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现任会计王某和财务科长均在移交清册上签了字,自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任务:(1)分析公司销毁档案的做法是否正确,原会计李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2)简述会计人员在交接工作过程中应提示的工作。
(3)分析单位负责人对会计造假行为是否有责任,应承担哪些责任。
任务实施1
(1)公司销毁档案的做法是错误的,原会计李某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2)财务会计人员在交接工作过程中应提示:
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②《会计法》规定,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其应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③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的交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问题,事后发现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3)公司负责人不应当对会计造假行为承担责任的说法是错误的;单位负责人对会计造假行为应承担责任。
①《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②单位负责人应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任务布置 2
案例 甲公司因产品销售不畅,总会计师的抉择
2018年11月,甲公司因产品销售不畅,新产品研发受阻。公司财会部预测公司本年度将发生800万元亏损。刚刚上任的公司总经理责成总会计师王某千方百计实现当年盈利目标,并说:“实在不行,可以对会计报表做一些会计技术处理。”总会计师很清楚公司本年度亏损已成定局,要落实总经理的盈利目标,只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做手脚。总会计师感到左右为难:如果不按总经理的意见去办,自己以后在公司不好呆下去;如果按照总经理意见去办,对自己也有风险。为此,总会计师思想负担很重,不知如何是好。
任务实施 2
总会计师王某应当拒绝总经理的要求,因为总经理的要求违反了《会计法》中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知识强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王某也违背了会计职业道德中的会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维持准则的要求.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等。这些构成了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
《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指代表国家对会计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实训项目
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仅负责记账,跟税收违法行为无关吗?
实训资料:
近日,某公司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检查人员联系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小黄进行询问调查时,小黄表示他只是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仅负责记账,跟税收违法行为无关。
如果公司出现税收违法犯罪,作为直接参与财务核算的会计人员就真没责任吗?
实训要求:小组讨论,代理记账会计的责任有哪些?如何举措避免出错
实训解析:
一、配合检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如果公司被税务检查,作为参与财务核算的会计人员必须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这是会计人员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被推送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依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其中,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就包括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如果是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简单来说,公司的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一旦符合公布标准,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息就会被公布。
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这样的话会直接影响到会计人员的征信记录。
三、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可是有好多罪名,明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比如:
妨害清算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虚假破产罪,
逃税罪,
虚开发票罪
一旦公司出现税收违法犯罪,作为公司的会计人员,很可能被界定为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根据《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说了这么多,谁还敢说,企业税收违规违法,会计人员没有责任了吗?
给代账会计5点善意提醒
1、经常学习财税及相关经济法规,不断更新知识。
现财税知识更新速度很快,代理记账会计应关注各类财税公众号,经常登陆会计网站等学习最新财税政策,会计越老越吃香这句话应该重新定义了“善于学习的会计越老越吃香”,只有明白了政策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客户,不要等到吃亏了再后悔莫及。
2、看准老板,看准企业。
有人说,“男怕选错行,女怕嫁错郎”。对代理记账会计来说,看准企业很重要,但看准老板更重要。对品行不端的老板要敬而远之。对于那些一门心思只想偷漏税的企业,我们不要介入,一旦步入,就说明风险已经到来,麻烦事也将不断发生。对于在接手后才发现这些企业存在着种种恶劣现象,要果断撤退,免得“夜长梦多”,受到牵连。
3、根据自己的胜任能力,量力而行。
代理记账会计要根据自己的能力和特长,在一个行业或比较接近的行业中选择企业,俗话说,隔行如隔山,不要涉猎多个行业,我们的时间和精力有限,难以进行深入的研究。不能承揽自己不能胜任的业户。
4、健全财务手续,划清经济责任。
代理记账会计在上任前,首先,应主动和企业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次,一定要把住交接关。对烂摊子,不能轻易接手。有的企业前任会计因为某种原因不辞而别,新任会计更应当谨慎从事,把“丑话说在前头”。必要时应当建议老板聘请中介机构审计。
接收的单据必须手续齐全,经手人、验收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亲自签章,打好基础,养成习惯。代理记账会计在辞职前,应提前一段时间向企业写出书面辞呈,让企业负责人提前做好准备。在交接过程中,把应当交代清楚的事项拉出清单,逐一说明,不留任何后遗症。
5、自律勤勉,尽职尽责。
对企业和股东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和有关人员沟通,有话说在当面。有的老板不懂税法、缺少风险意识,他们有时候的一些举措也是无意识的,我们发觉后应当及时提醒他,讲明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把前因后果说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