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等。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纳税人分类见表5-17。
表5-17纳税人分类
纳税人 | 判定标准 | 纳税义务 |
居民 | 有住所 | 无限纳税义务 |
无住所而“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
非居民 | 无住所又不居住 | 有限纳税义务 |
无住所而“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 |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见表5-18。
表5-18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居住天数 | 连续年度 | 境外所得 | 境内所得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连续或累计不超过90天 | — | × | × | 免税 | √ |
连续或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 | — | × | × | √ | √ |
累计满183天(2020年调整) | 不满6年 | 免税 | √ | √ | √ |
满6年 | 存在单次离境超过30天 | 免税 | √ | √ | √ |
不存在单次离境超过30天 | √ | √ | √ | √ |
【提示】此前6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1年至前6年的连续6个年度,此前6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例5-20】外籍人士汤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由于工作需要汤姆2021年1月1日来华,5月15日离开。境内企业每月支付汤姆工资10 000元,境外企业每月支付汤姆工资12 000元。
【要求】计算汤姆5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解析】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10 000+12 000)×14.5÷31=10 290.32(元)。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两者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不同的,我国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判断经济活动的实质,征收个人所得税。
1.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3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例5-21】外籍人士汤姆被外国母公司派往中国子公司进行为期8个月的业务指导,业务指导期间其工资由美国母公司发放。
【要求】判断汤姆所得来源地和所得支付地。
【解析】所得来源地为中国,所得支付地为美国。
二、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
按应纳税所得的来源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共分为9个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
1.基本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对比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见表5-19。
表5-19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职业 | 收入来源 | 税目 |
老师、演员 | 在单位授课、演出取得所得 | 工资、薪金所得 |
在外授课、演出取得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或经营所得 |
个人 | 兼职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 |
受雇于律师个人 | 为律师个人工作取得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由该律师代扣代缴) |
证券经纪人、保险营销员 | 取得佣金 | 劳务报酬所得(扣除25%的展业成本) |
(三)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基本规定
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
2.特殊规定
(1)房屋买受人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按照与房地产公司约定条件(如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进行限制)在一定时期后无条件退房而取得的补偿款,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具体见表5-20。
表5-20新股东收购价款
新股东收购价款 | 转增股本的原盈余积累 | 如何纳税 |
≥净资产价格 | 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 |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净资产价格 | 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的部分 |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的部分 |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提示】转增股本时,应当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例5-22】甲公司净资产为100万元,包括股本50万元,盈余积累50万元。现赵某收购甲公司,并转增股本。现假设两种情形收购甲公司,情形一:新股东赵某收购价格为120万元,情形二:新股东赵某收购价格为80万元。
【要求】根据收购价款的不同,分析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析】情形一:新股东赵某收购价格为120万元,属于大于等于净资产的情形,转增股本的盈余积累50万元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形二:新股东赵某收购价格为80万元,属于小于净资产100万元的情形,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的部分为30万元(80-50),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的部分为万20万元(100-80),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个人取得的房屋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项目。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以优惠价格出售其商店给购买者个人,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该行为实质上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八)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个人转让投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得
个人将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2.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所得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收回转让股权所得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所得
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6.个人主张债权取得
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个人出售虚拟货币所得
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偶然所得
1.基本规定
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特别规定
(1)企业促销所得。
①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 企业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的“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担保所得。
个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受赠所得。
① 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企业赠送的具有折扣和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4)发票和彩票中奖所得的“起征点”。
① 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
居民个人每一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税率见表5-21。
表5-2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 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 000元至144 000元的部分 | 10 | 2 520 |
3 | 超过144 000元至300 000元的部分 | 20 | 16 920 |
4 | 超过300 000元至420 000元的部分 | 25 | 31 920 |
5 | 超过420 000元至660 000元的部分 | 30 | 52 920 |
6 | 超过660 000元至960 000元的部分 | 35 | 85 920 |
7 | 超过960 000元的部分 | 45 | 181 920 |
【提示】(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二)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税率见表5-22。
表5-22经营所得税率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 0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30 000元至90 000元的部分 | 10 | 1 500 |
3 | 超过90 000元至300 000元的部分 | 20 | 10 500 |
4 | 超过300 000元至500 000元的部分 | 30 | 40 500 |
5 | 超过500 000元的部分 | 35 | 65 500 |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三)其他所得适用的税率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金额和减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扣除费用标准也各不相同,需要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年收入额-基本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1)专项扣除。
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2)专项附加扣除。
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①子女教育(见表5-23)。
表5-23子女教育
要点 | 具体内容 |
准予扣除的 子女教育类型 | 学前教育 |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 |
全日制学历教育 | 义务教育 | 小学和初中教育 |
高中阶段教育 |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
高等教育 | 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
扣除标准 | “每个”子女每月1 000元 【提示】两个子女可以扣两份 |
扣除方式 | (1)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2)经父母“约定”,也可以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提示】具体扣除方式在“1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
②继续教育(见表5-24)。
表5-24继续教育
要点 | 具体内容 |
扣除标准 | 学历(学位)教育 | 每月400元 【提示】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
职业教育 | “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一次性扣除3 600元 |
扣除方式 | (1)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教育,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 (2)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 【提示】不得同时扣除 |
③大病医疗(见表5-25)。
表5-25大病医疗
要点 | 具体内容 |
准予扣除的大 病医疗支出 | 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 000元”的部分 |
扣除标准 | 按照每年8万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
扣除方式 | (1)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
总结 |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费部分不超过15 000元 | 不得扣除 |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费部分超过15 000元 | “超过部分”在8万元以内 | 据实扣除 |
“超过部分”超过8万元 | 扣除8万元 |
④住房贷款利息(见表5-26)。
表5-26住房贷款利息
要点 | 具体内容 |
准予扣除的 住房贷款利息 |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提示】“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
扣除标准 | 偿还贷款期间,每月1 000元 【提示1】定额扣除,即使每年贷款利息低于1.2万元,也按照上述标准扣除; 【提示2】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提示3】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
扣除方式 |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提示】具体扣除方式在1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
特殊规定 |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
⑤住房租金(见表5-27)。
表5-27住房租金
要点 | 具体内容 |
准予扣除的 住房租金 | “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 【提示1】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提示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提示3】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异地购房,工作城市租房的,可“选择”享受相应扣除) |
扣除人 | 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
扣除标准 |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 每月1 500元 |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其他城市 | 每月1 100元 |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其他城市 | 每月800元 |
⑥赡养老人(见表5-28)。
表5-28赡养老人
要点 | 具体内容 |
赡养老人 | 赡养“60岁”以上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提示】不看老人自身是否有生活来源,如领取退休金等 |
扣除标准 | 独生子女 | 每月2 000元 【提示1】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提示2】夫妻双方可以分别扣除双方赡养老人的支出 |
非独生子女 | 分摊方式 | 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
分摊金额 | 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 000元 |
优先级 | 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两者不一致,以指定分摊为准 |
【提示】具体分摊方式在1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
(3)其他扣除。
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 400元/年(200元/月)。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1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1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内容如图5-1所示。
图5-1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内容
2.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自2020年7月1日起,对1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 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例5-23】北京某公司职员赵某,2021年1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0 000元,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合计为4 500元,赵某为独生子,父母现年65岁,育有一子,现年5岁接受学前教育,名下无房,现租房居住。
【要求】分别计算赵某2021年1月、2月和7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析】
(1)赵某1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①基本扣除=5 000元
②专项扣除(三险一金)=4 500元
③专项附加扣除=1 000(子女教育)+1 500(住房租金)+2 000(赡养老人)
=4 500(元)
④扣除项合计=5 000+4 500+4 500=14 000(元)
⑤应纳税所得额=20 000-14 000=6 000(元)
⑥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 000元,适用税率为3%。
⑦应纳税额=6 000×3%=180(元)
(2)赵某2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① 基本扣除=5 000×2=10 000(元)
②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4 500×2=9 000(元)
③ 专项附加扣除=[1 000(子女教育)+1 500(住房租金)+2 000(赡养老人)]×2
=9 000(元)
④ 扣除项合计=10 000+9 000+9 000=28 000(元)
⑤ 应纳税所得额=20 000×2-28 000=12 000(元)
⑥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 000元,适用税率为3%。
⑦ 应纳税额=12 000×3%-180(1月已纳税款)=180(元)
(3)赵某7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① 基本扣除=5 000×7=35 000(元)
②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4 500×7=31 500(元)
③ 专项附加扣除=[1 000(子女教育)+1 500(住房租金)+ 2000(赡养老人)]×7
=31 500(元)
④ 扣除项合计=35 000+31 500+31 500=98 000(元)
⑤ 应纳税所得额=20 000×7-98 000=42 000(元)
⑥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 000元至144 000元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2 520元。
⑦ 应纳税额=42 000×10%-2 520-180×6=600(元)
(2)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①应纳税所得额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扣除方式:
每次收入额≤4 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每次收入额>4 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②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3级超额累进预扣率(见表5-29)。
表5-29超额累进预扣率金额单位:元
级数 | 全“月”(或次)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 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 000元至50 000元的部分 | 30 | 2 000 |
3 | 超过50 000元的部分 | 40 | 7 000 |
③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例5-24】我国居民赵某2021年内共取得4次劳务报酬,分别为3 000元、22 000元、30 000元和100 000元。
【要求】计算各次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解析】第一次:3 000元<4 000元,扣除800元,应纳税所得额2 200元。
应纳税额=2 200×20%=440(元)
第二次:22 000元>4 000元,扣除20%,应纳税所得额17 600元。
应纳税额=17 600×20%=3 520(元)
第三次:30 000元>4 000元,扣除20%,应纳税所得额24 000元。
应纳税额=24 000×30%-2 000=5 200(元)
第四次:100 000元>4 000元,扣除20%,应纳税所得额80 000元。
应纳税额=80 000×40%-7 000=25 000(元)
(3)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稿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①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以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4 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70%
每次收入>4 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70%
②税率:稿酬所得税税率为20%。
③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例5-25】2021年3月我国居民李某出版一部小说,取得稿酬10 000元。
【要求】计算李某当月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析】(1)应纳税所得额=10 000×(1-20%)×70%=5 600(元)
(2)应纳税额=5 600×20%=1 120(元)
(4)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①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每次收入≤4 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每次收入>4 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②税率: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为20%。
③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例5-26】2021年5月我国居民张某转让一项专利权,取得转让收入150 000元,专利开发支出10 000元。
【要求】计算张某当月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析】(1)应纳税所得额=150 000×(1-20%)=120 000(元)
(2)应纳税额=120 000×20%=24 000(元)
(5)全年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综合所得税率表见表5-30。
表5-30个人综合所得税率表金额单位:元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 000元的部分 | 3 | 0 |
2 | 超过36 000元至144 000元的部分 | 10 | 2 520 |
3 | 超过144 000元至300 000元的部分 | 20 | 16 920 |
4 | 超过300 000元至420 000元的部分 | 25 | 31 920 |
5 | 超过420 000元至660 000元的部分 | 30 | 52 920 |
6 | 超过660 000元至960 000元的部分 | 35 | 85 920 |
7 | 超过960 000元的部分 | 45 | 181 920 |
【例5-27】赵某是我国公民,独生子,单身,在甲公司工作。2019年取得工资收入80 000元,在某大学授课取得收入40 000元,出版著作一部,取得稿酬60 000元,转让商标使用权,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 000元。已知赵某个人缴纳“三险一金”20 000元,赡养老人支出税法规定的扣除金额为24 000元,假设无其他扣除项目。
【要求】计算赵某本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为综合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3)应纳税所得额=80 000+40 000×(1-20%)+60 000×(1-20%)×70%+20 000×(1-20%)-60 000-20 000-24 000=57 600(元)
(4)应纳税额=57 600×10%-2 520(速算扣除数)=3 240(元)
(6)奖金。
“月奖、季度奖、半年奖”等,一律并入取得当月的工资,执行“累计预扣预缴制”。全年一次性奖金有两种计税方法:全部并入当年的综合所得进行计税和单独计算纳税。
(二)非居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5-28】甲公司职员李某2021年全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80 000元。当地规定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为:基本养老保险8%,基本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0.5%,住房公积金12%。社保部门核定的李某2021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为10 000元。李某正在偿还首套住房贷款及利息;李某为独生女,其独生子正就读大学3年级;李某父母均已年过60岁。李某夫妻约定由李某扣除贷款利息和子女教育费。
【要求】计算李某2021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析】(1)全年减除费用60 000元。
(2)专项扣除=10 000×(8%+2%+0.5%+12%)×12=27 000(元)
(3)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每年扣除12 000元;住房贷款利息每年扣除12 000元;赡养老人每年扣除24 000元。
专项附加扣除合计=12 000+12 000+24 000=48 000(元)
(4)扣除项合计=60 000+27 000+48 000=135 000(元)
(5)应纳税所得额=180 000-135 000=45 000(元)
(6)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5 000×10%-2 520=1 980(元)
(三)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方法
按“年”计征。
2.税率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见表5-31。
表5-31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金额单位:元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 0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30 000元至90 000元的部分 | 10 | 1 500 |
3 | 超过90 000元至300 000元的部分 | 20 | 10 500 |
4 | 超过300 000元至500 000元的部分 | 30 | 40 500 |
5 | 超过500 000元的部分 | 35 | 65 500 |
3.应纳税所得额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及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提示2】“经营所得”的计税依据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类似,以下内容仅列示“经营所得”的特殊扣除规定,见表5-32。
表5-32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规定
扣除项目 | 税前扣除规定 |
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 划分清晰 | 据实扣除 |
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 | “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 |
工资 | 职工 | 据实扣除 |
业主本人 | (1)不得扣除:实发工资 (2)可以扣除: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提示】扣除前提是该业主无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
三项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 职工 | 以“实发工资薪金总额”为计算依据 |
业主本人 | 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为计算依据 |
职工教育经费 | 扣除比例为8% |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 | 职工 | 分别不超过实发工资薪金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
业主本人 | 分别不超过“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
捐赠 | 公益性捐赠 | 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扣除 |
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全额扣除” |
非公益性捐赠 | 不得扣除 |
购置研发专用设备 | 单价<10万元 | 准予一次性全额扣除 |
单价≥10万元 | 按固定资产管理 |
【说明】其他扣除项目和不得扣除项目,如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借款费用、社会保险等与企业所得税完全一致。 |
【例5-29】个体工商户张某2020年度取得营业收入200万元,当年发生业务宣传费25万元,上年度结转未扣除的业务宣传费15万元。已知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要求】计算张某2020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业务宣传费金额。
【解析】200×15%=30(万元)
(四)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方法
按次计征,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税率
财产租赁所得税税率为20%。
【提示】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
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扣除方式。
每次收入额≤4 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每次收入额>4 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提示】计算时还须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出租房屋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不包括增值税),若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修缮费用”同样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以“每月800元”为限,多出部分在“以后月份”扣除。
4.应纳税额
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20%
每次(月)收入4 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提示】判定是否达到4 000元的基数为“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
【例5-30】赵某有A、B、C三套住房,其中A、B两套用于出租,3月份共收取租金9 600元,其中住宅A租金4 799元,住宅B租金4 801元,同时两套住宅分别发生修缮费用,各900元。
【要求】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出租A住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 799-0-800)-800]×10%=319.9(元)
出租B住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 801-0-800)×(1-20%)×10%=320.08(元)
【例5-31】2017年9月王某出租自有住房取得租金收入6 000元,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税费240元,支付该房屋的修缮费1 000元,已知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税费暂减按10%,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要求】计算王某当月出租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解析】(6 000-240-800)×(1-20%)×10%=396.8(元)
(五)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方法
按“次”计征。
2.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税税率为20%。
3.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收入-原值-合理费用
4.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提示】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5-32】2021年11月,林某将一套3年前购入的普通住房出售,取得收入160万元,原值120万元,售房中发生合理费用0.5万元。已知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要求】计算林某出售该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析】(160-120-0.5)×20%=7.9(万元)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方法
按“次”计征。
2.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
3.应纳税所得额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减任何费用。
4.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七)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方法
按“次”计征。
2.税率
偶然所得税率为20%。
3.应纳税所得额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减任何费用。
4.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5-33】2021年10月,李某购买福利彩票,取得一次中奖收入3万元,购买彩票支出400元,已知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要求】计算李某中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析】30 000×20%=6 000(元)
(八)公益性捐赠的扣除
1.公益性捐赠
(1)限额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提示】一般的“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跟“应纳税所得额”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
(2)全额扣除。
① 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② 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③ 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④ 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⑤ 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⑥ “通过特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的捐赠。
2.非公益性捐赠
个人的直接捐赠,不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
【例5-34】2021年5月,李某花费500元购买体育彩票,一次中奖30 000元,将其中1 000元直接捐赠给甲小学,已知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要求】李某彩票中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析】30 000×20%=6 000(元)
五、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其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其中,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该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该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其他免税和暂免征税项目
(1)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②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③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④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⑤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a.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b.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c.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d.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e.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f.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g.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个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自201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8)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0)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1)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12)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3)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4)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5)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6)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7)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8)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9)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的,对当事人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0)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1)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者纳税人无法准确判断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例5-35】李某2021年10月取得如下收入:
(1)到期国债利息收入986元。
(2)购买福利彩票支出500元,取得一次性中奖收入15 000元。
(3)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10 000元。
(4)转让自用住房1套,取得转让收入500万元,该套住房购买价为200万元,购买时间为2007年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
【要求】计算李某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析】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福利彩票收入15 000元(超过1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不得扣除购买彩票支出。
中奖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5 000×20%=3 000(元)
李某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3 000元。
六、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1.代扣代缴
(1)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3)税务机关给付2%的手续费。
【提示】“经营所得”纳税人的双重身份。
2.自行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①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提示】扣减项目只包括专项扣除(三险一金),而不包括生计费、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项目。
③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④纳税人“申请退税”。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二)纳税期限
1.综合所得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2.经营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纳税人取得上述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4.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5.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1)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
(2)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6.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7.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8.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9.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税款的缴库
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提示】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