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
1.简述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提示:
(1)自然人
(2)组织
(3)国家
2.简述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提示:
(1)物
(2)非物质财富
(3)行为和行为结果
3.简述法律事实出现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哪几种
提示:
(1)法律关系的形成
(2)法律关系的变更
(3)法律关系的消灭
4.简述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提示:
(1)法律规范
(2)权利主体
(3)法律事实
五、论述
1. 论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提示:
(1)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应答出要点并展开论述)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应答出要点并展开论述)
(3)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答出要点并展开论述)
2.论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提示:
(1)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有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应答出要点并展开论述)
(2)不能一方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应答出要点并展开论述)
(3)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应答出要点并展开论述)
六、材料分析
1.[材料一]
2011年10月13日下午5点30分,广东佛山南海黄岐的广佛五金城里,2岁女童小悦悦在过马路时不慎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并两度碾压,随后肇事车辆逃逸,随后开来的另一辆车辆直接从已经被碾压过的女童身上再次开了过去,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几个路人,都对此冷眼漠视,只有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由此引发网友广泛热议。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0时32分离世。
[材料二]
“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造成的社会影响相当恶劣,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即有32名代表就增加刑法罪名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增加新罪名:“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立法内容应包括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惩治条款等。
[材料三]
德国刑法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救助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救助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
问题:请运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有关理论知识分析上述材料。
提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要成为法律关系必须有调整此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存在。因为我国的民法和刑法等部门法都没有规定强制性的救助危难的义务,救助危难只是一种道德责任,所以材料中见死不救的十几个人与女童之间并不形成法律关系。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一国的法律也并非一成不变,如果将来中国刑法如德国刑法一样设置“见危不救罪”,那么此类见死不救的行为将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
2.[材料一]《汉谟拉比法典》第17条规定:“自由民于原野捕到逃亡之奴婢而交还其主人者,奴主应以银二舍客勒酬之。”第18条规定:“倘此奴隶不说其主人之名,则应带至宫廷,然后调查其情形,将其交还原主。”《十二铜表法》第4表第2项规定:“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第3项规定:“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第5表第8项规定:“获释奴未立遗嘱而死亡时,如无当然继承人,其遗产归恩主所有。”第8表第3项规定:“折断自由人一骨的,处300阿斯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阿斯的罚金。”
[材料二]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1条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第6条规定:“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
[材料三]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材料四]1946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规定:“各国对其管辖下之所有人民,有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尊重其基本自由之义务。”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规定:“一个人人享有议论自由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问题: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人类历史的发展,请思考和分析人类法律中关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规定的历史演变过程。
提示:从古至今人类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规定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不断变化发展。演变过程呈现出如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所说的从“身份的法”到“契约的法”的发展规律。古代的法律通常规定身份不同,权利义务就不同,如材料所讲在奴隶制社会,奴隶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法律关系客体。后来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人平等成为人类共同的价值理念,各国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规定趋于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