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
1.简述法的渊源的种类。
答:(1)成文法。又包括:第一,宪法;第二,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法
(2)不成文法(非制定法)。又包括:第一,习惯法;第二,判例法;第三,惯例
2.简述我国法的终止方式有哪几种?
(1)新发取代旧法,由新法明确规定旧法废止
(2)有的法在完成一定的历史任务后不再适用
(3)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发布专门的决议、决定,废除某些法律
(4)同一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虽然名称不同,在内容上旧法与新法发生冲突或相互抵触时,以新法为准,旧法中的有关条款自动终止效力
3.对于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各国曾经采用的方法有哪几种?
(1)从旧原则,就是说新法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就是说新法有溯及力
(3)从轻原则,就是说比较新旧两法,选择对被处罚人有利的法律予以适用
(4)从新兼从轻原则,就是说,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适用旧法
(5)从旧兼从轻原则,就是说原则上新法无溯及力,对行为人适用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适用新法
4.关于法律对人的效力,世界各国都采取过哪些原则?
(1)属人主义原则
(2)属地主义原则
(3)保护主义原则
(4)综合主义原则
论述
1. 试析法的效力与实效的关系。
法的效力与实效的概念
提示:法的实效与法的效力是两个极为密切的概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一般来讲,法的实效意指法的实质有效性,专指那些法律被实际遵守、执行和适用的实现状态。两者的区别:
第一,法的效力是法本身的属性,表明法存在的价值和和法的权威,属于主观的东西;同时就其内容来说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也有深厚的客观性。就是说,法的效力表明的是法的两重性。而法的实效突出的是法的实际效果,其客观性十分明显。
第二,法的效力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同时也是任何法应该就有的要件,属于“应然”范畴;而法的实效则是法的实际实现状态,属于“实然”范畴。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这样说,法的效力是原因,法的实效是结果。
2.试析法的效力冲突产生的原因及表现形式。
提示: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制定新法,这就容易引发新法与旧法的效力冲突。另一方面,有些国家由于实行多层次的立法体制,这也容易引发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法之间的效力冲突。
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同一位阶法之间的相互冲突,另一种是不同位阶法之间的冲突,即下位阶法与上位法、普通法与根本法相抵触。
3.试析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
提示:(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解释(下同)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六、案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请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涵义及效力根据。
答 核心观点:有正式法源的适用正式法源,没有正式法源的可适用非正式法源。
2. 据报载,某省会市人民政府以政府某号令发布了一部地方政府行政规章《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业已正式实施。其中第16条规定,在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线、在机动车道内行走、进入封闭式机动专用道路和在机动车道内逗留五种情形下,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这种情况被人们称为“撞了白撞”。但是,该规章与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日期1992年1月1日)多处发生冲突,尤其是国务院办法第七章第44条的规定更加表明“撞了白撞”是一种完全错误的提法。该条全文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该条规定在民法上被称作“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试用所学法学原理予以分析。
答核心观点:法的效力冲突的原则,下位阶的法不得与上位阶的法相抵触,抵触无效。
3.假设某家族存在如下习惯——“未按时参加家族祭祀祖先的活动者,视为藐视祖先,因而剥夺其继承权”,假设家族成员A因为未能按时参加当年的祭祀活动而被剥夺了遗产继承权。后A诉至法院。他所持的理由有二:其一,A本身既缺乏劳动收入、又缺乏生活来源;其二,我国《民法典》1130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问题分析:如果你是一个法官,对于这个案件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答:提示:这里涉及的是,对于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法律渊源应如何选择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