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土地分类体系?我国常用的分类体系有哪几种?
2、我国现行土地分类的原则是什么?
3、什么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4.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土地分类体系
1、土地分类:
按一定的分类标志(指标),将土地划分出的若干类型
2、土地分类体系:
按照统一规定的原则和分类标志,将分类土地有规律分层次地排列组合在一起
1)土地自然分类体系(土地类型分类体系)
主要是按土地自然特性的差异分类的。如:土地的地貌特征;土地的植被、土壤
2)土地评价分类体系(土地生产潜力分类体系)
主要是依据土地的经济特性分类。如:土地的生产力水平、土地质量、土地生产潜力。土地评价分类系统是确定基准地价的重要依据
3)土地利用分类体系
主要是按土地的自然特性和经济属性,以及其它因素,进行综合性的分类
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是依据土地的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对土地进行的一种分类
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原则
统一性
科学性
实用性
新分类遵循的基本原则
以现有两个分类为基础,以最小的修改成本,最大限度地满足土地管理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又给今后的发展、修改留有足够空间的情况下,研究制订适应全国城乡土地统一管理需要的土地分类体系
1)实用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原则
在尽量满足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维护土地分类的科学性,尽可能使其他部门相关规定及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2)连续性原则
土地分类标准既要发展、修改又要同原有体系和调查成果相衔接,尽可能小改、不改,也为以后的发展留有余地
3、多途径满足土地管理需要的原则
通过修改土地分类体系最大限度满足管理需要的同时必须考虑通过其它渠道、方法来满足单靠修改土地分类尚难以满足的那部分需要,并在修改中为之创造条件
4、精简、协调的原则
凡能精简、归并的地类尽量归并,并使修改后的土地分类与原有土地分类相协调,既为过渡到城乡土地统一分类创造条件,又尽可能减少过渡成本
三、新土地分类体系
采用三级分类体系
1、一级类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分为3个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2、二级类共有15个
1)农用地是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加上新设的“其他农用地”共5个地类
2)建设用地是原城市分类的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等5个一级类及原有两个分类中的交通用地(除农村道路)、特殊用地和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水域中分离出来的水利建设用地等共8个
3)未利用土地是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未利用土地(除田坎)和未进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他水域共2个
3、三级地类共有71个
是在原有土地分类的二级地类基础上调整、归并增设而来
几点说明
地类调整情况
1)水域
1、现状调查中水域一分为三,其中的沟渠改为农田水利用地,从坑塘水面中分离出一个水产养殖水面,调整其含义,归入“其他农用地”
2、将水库水面和水工建筑用地组成“水利建设用地”
3、其余水域都归入未利用的“其它土地”
2)城乡一体化
1、 城乡统一分类,不再保留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地类,将其按城镇建设用地分类的要求进行细化。
2、城市土地分类的调整情况
1)商服用地:旅游用地改为餐饮旅馆业和其他服务用地
2)工业仓储用地:增加采矿地,合并而来
3)公共设施用地:去掉“市政”,绿化用地改为瞻仰景观休闲用地
4)特殊用地中的墓葬地由公共设施用地中的殡葬和原墓地合并而来
3、新增设地类的情况
1、将原两个分类体系中的交通用地合并后,增加管道运输用地和街巷两个三级地类
2、在公共建筑用地内,增加慈善用地(含孤儿院、养老院和福利院)
3、考虑到目前村庄内部有部分空闲旧宅基地及其它空闲地难以归类,因此,在住宅内增设空闲宅基地
4、农用地中在其它农用地中新增加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晒谷场等用地
2、 可调整土地
根据国土资发【1999】511号文精神,将生态退耕以外,在农业结构调整中改耕地为园、林、牧草地及其它农用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可不作为衡量耕地减少的指标,也不要求占补平衡的那部分土地
统计中不作为独立地类,而是作为“其中”表示。文件规定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3、 三点规定
1)绿化隔离带按实际用地情况进行分类
2)绿色通道”、“绿色走廊”,凡符合工程主体设计标准且已办理用地手续的,统一按照交通用地调查统计,其他超出设计标准的,按实际地类进行调查统计
3)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及其它特定区域按区域内耕地、林地、住宅等实际地类分别调查统计
4、 过渡方案
1)过渡方案的适用范围:
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的必要条件:全面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的地籍调查。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尚未完成的地区要全面实施城乡一体化的分类就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过渡。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直接执行新的土地分类,而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采用过渡方案
2)过渡的主要内容
尚未完成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的,其城市、建制镇和农村居民点不打开,此时将建设用地中的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设用地、住宅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六个二级类(21、22、23、24、25、28)以及交通用地中街巷一个三级类(266)地类暂不启用,仍沿用原分类中的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编号为20,其下的三级地类过渡期间均可暂不变动,其三级地类包括:城市用地(201)、建制镇用地(202)、农村居民点(203)、独立工矿用地(204)、盐田(205)、特殊用地(206),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中包含的农用地、水域、其它建设用地,过渡期间均可暂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