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罗景文

目录

  • 1 《宪法学》教案
    • 1.1 教学大纲
    • 1.2 授课计划
    • 1.3 课程目标
    • 1.4 参考资料
  • 2 导论
    • 2.1 宪法能够为你做什么
    • 2.2 宪法的特点
    • 2.3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 2.4 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 2.5 宪法的十二时辰
    • 2.6 宪法的力量
  • 3 宪法
    •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
    •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订)全文
  • 4 第一章 宪法总论
    • 4.1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 4.2 宪法的分类
    • 4.3 宪法的结构
    • 4.4 宪法的制定
    • 4.5 宪法的修改
    • 4.6 宪法的解释和适用
    • 4.7 宪法解释案例
    • 4.8 合宪性审查
    • 4.9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 4.10 本章课件
    • 4.11 章节习题
  • 5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宪法
    •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 5.3 本章课件
    • 5.4 章节习题
  • 6 第三章 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6.1 宪法指导思想
    • 6.2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 6.3 本章课件
    • 6.4 章节习题
  • 7 第四章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 7.1 国家性质概述
    • 7.2 我国的国家性质
    • 7.3 政权组织形式
    • 7.4 国家结构形式
    • 7.5 中国的国家机构形式
    • 7.6 国家标志
    • 7.7 章节习题
  • 8 第五章  国家基本制度
    • 8.1 经济制度
    • 8.2 政治制度
    • 8.3 选举制度
    • 8.4 政党制度
    • 8.5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8.6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 8.7 文化制度
    • 8.8 社会制度
    • 8.9 生态文明制度
    • 8.10 本章课件
    • 8.11 章节习题
  • 9 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 9.1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 9.2 公民的基本权利1
    • 9.3 公民的基本权利2
    • 9.4 公民的基本义务
    • 9.5 本章课件
    • 9.6 章节习题
  • 10 第七章 国家机构
    • 10.1 国家机构的一般原理
    • 10.2 全国人民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10.4 国务院
    • 10.5 中央军事委员会
    • 10.6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10.7 监察委员会
    • 10.8 特别行政区
    • 10.9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
    • 10.10 本章课件
    • 10.11 章节习题
  • 11 第八章 宪法的实施和监督
    • 11.1 宪法的实施
    • 11.2 宪法的监督
    • 11.3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 11.4 本章课件
    • 11.5 章节习题
  • 12 宪法学总复习
    • 12.1 宪法学笔记
    • 12.2 教材精华版及案例
    • 12.3 作业一
    • 12.4 作业二
    • 12.5 作业三
宪法学笔记

《宪法》相关法律规范

1.国家机构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了全国人大的组织架构、职权范围、工作程序等,保障其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能够有效行使职权。

《国务院组织法》:明确了国务院的组成、职责、工作制度等,确保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能够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的组织、职权等作了详细规定,是地方政权建设和运行的重要依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定了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职权配置、人员任免等,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2.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了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程序、代表名额分配等内容,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能够依法有序实现。

3.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保障了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

4.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经济制度等重要内容,保障了 “一国两制” 方针在港澳地区的贯彻实施,确保港澳地区的高度自治和繁荣稳定。

5.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了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内容,规范了我国的立法活动,保障了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6.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了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等,明确了公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对国旗、国徽的制作、使用、保护等进行了规范,维护了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保障了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申请和许可程序,确保这些活动在法治轨道内进行。


7.基层群众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组成、职责、选举等内容,保障了基层群众的自治权利,是基层民主的重要体现。

8.国家主权、领土、安全及标志保护法


除了前面提到的《国旗法》《国徽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这些法律明确了我国的领土范围、主权权益等,维护了国家的海洋权益和领土完整。

9.立法监督与备案审查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范了我国的立法活动,明确了不同立法主体的权限、立法程序等,同时规定了对法律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保障了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

10.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是对公民权利受到公权力侵害时的重要救济途径。

11.紧急状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国家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同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 。


12.公民权利与义务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等,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制度、教育机构的设置等,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规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

13.国家经济制度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了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和监督等程序,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14.国家文化制度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文物,加强对文物的管理、保护和利用,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5.国家司法制度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范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范围: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主要内容:规定了法官法的立法目的、法官的职责定位等基本原则,强调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官范围: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主要内容:明确了检察官法的立法宗旨、检察官的职责使命等基本准则,要求检察官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包括监督、调查、处置,具体有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等。

监察机关对以下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政协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宪法学》知识点总结

一、宪法基本理论


  1. 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具有根本性(内容上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最高权威性(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原则性(规定较为抽象概括)、相对稳定性(修改程序严格)等特征。

  2. 宪法的分类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依据是否有统一法典形式)。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根据效力和修改程序)。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按照制定主体)。

  3. 宪法的历史发展

    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包括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政治(资产阶级革命胜利)、思想(启蒙运动思想理论基础)、法律(普通法和衡平法发展)等方面。英国、美国、法国等是近代宪法的起源地。

    中国宪法发展历程包括旧中国宪法的探索与尝试,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先后颁布的 1954 年宪法、1975 年宪法、1978 年宪法和 1982 年宪法(现行宪法)及其修正。

二、国家性质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通过共产党实现,工农联盟是政权阶级基础,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


三、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人民性、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


国家标志: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首都北京。这些国家象征体现国家主权和民族精神。


四、国家的基本制度

  1. 政治制度: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2. 经济制度:确认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等诸多内容。

  3. 文化制度: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科学事业、医疗卫生事业、体育事业、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等,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

五、国家结构形式


  1.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特点包括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套司法系统;地方接受中央统一领导,地方权力由中央授予;国家是独立主体,公民有统一国籍。

    原因有历史(长期统一国家格局)和民族(多民族 “大杂居、小聚居” 且相互依存)等因素。

  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自治机关(人大和政府)行使自治权,包括立法、变通执行、经济、文化管理、组织公安部队等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3. 特别行政区制度

    在香港、澳门等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内地的制度,享有高度自治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等),外交和国防事务由中央负责,是 “一国两制” 的实践,利于保持港澳繁荣稳定,推动祖国和平统一。

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 基本权利

    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教或不信教等多种自由,国家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禁止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等活动。

    人身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逮捕需依法定程序);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姓名、肖像、名誉等权利受保护);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

    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权(权利与义务);文化权利(从事科研、文艺创作等自由)。

  2. 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七、国家机构


  1. 国家机构组织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在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关系等方面。

    法治原则:机构组织活动依法进行,不得超越宪法法律。

    责任制原则:各国家机关对其行为负责。

    精简、效率、服务、廉洁原则:机构精简,提高效率,服务人民,廉洁奉公。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职权包括立法权(修改宪法、制定基本法律)、决定权(审查批准重大事项报告、决定重大问题)、任免权(选举决定国家重要职务人员)、监督权(监督宪法实施、监督其他机关工作)。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设机关,任期同全国人大。职权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制定修改部分法律;解释法律;决定人事任免;决定重大事项(如国民经济计划调整、特赦、宣布战争状态等);监督其他机关工作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代表,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任期同全国人大。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公布法律、任免人员、授予荣誉、发布命令等。

  5. 国务院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中央人民政府,由总理、副总理等组成,任期同全国人大。职权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领导管理全国行政事务(经济、文化、教育、民政等多方面)、编制执行国家计划预算等。

  6. 中央军事委员会

    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由主席、副主席等组成,任期同全国人大。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等重要事项,领导军队建设等。

  7.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决定本地区重大事务;地方政府是地方行政机关,执行本级人大决议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管理本地区行政工作。

  8.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既是地方机关又依法行使自治权,如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安排经济文化建设等。

  9.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监督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侦查职务犯罪等。

八、宪法实施与监督


  1. 宪法实施

    实施途径:宪法遵守(各主体严格遵守宪法规定)、宪法适用(司法机关依据宪法裁判案件)、宪法解释(法定机关明确宪法含义)、宪法修改(依程序更新宪法条文)。

(1)宪法遵守

      国家机关层面: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严格遵循宪法确立的原则和精神,确保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不与宪法抵触。例如,全国人大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遵循宪法保障公民财产权、人身权等基本权利的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如政府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遵循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司法机关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以宪法为根本准则,维护宪法的尊严。例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保障当事人在宪法上的平等权,公正对待每一位诉讼参与人。

       社会组织层面:各类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在内部管理和对外活动中遵守宪法。例如,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守宪法关于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定,保障劳动者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劳动权益;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贯彻宪法规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

公民个人层面:公民自觉遵守宪法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如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国家事务管理,遵守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

(2) 宪法适用

      司法机关裁判依据:在一些国家,宪法可以直接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依据。在我国,虽然通常是依据具体的部门法律进行裁判,但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例如,在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中,法院会考虑宪法关于平等权、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的规定来理解和适用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部门法律存在空白或冲突时,宪法也会发挥补充和协调的作用。

      合宪性解释:司法机关在解释法律时,需要考虑宪法的规定,进行合宪性解释。即当法律条文的含义不明确时,按照符合宪法的方式进行解释。例如,在解释有关公民言论自由界限的法律条款时,参考宪法对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和限制条件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准确含义。

(3)宪法解释

       明确宪法含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宪法解释,明确宪法条文的具体含义。例如,对于宪法中规定的国家机构的职权范围、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内涵等内容进行解释,使宪法能够更好地适用于具体的社会生活场景。

解决宪法争议:当不同主体对宪法规定的理解产生分歧时,宪法解释可以解决争议。如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之间权力划分出现争议时,通过宪法解释来确定双方的权力边界,保障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宪法秩序的稳定。

(4)宪法修改

      适应社会发展:当社会发展使得宪法的某些规定不能适应时代需求时,通过法定程序修改宪法。如我国 1988 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适应了当时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2004 年将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写入宪法,体现了对人权保障的重视,与我国社会发展和国际人权理念接轨。

       明确规定了宪法修改的特殊程序。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这一严格程序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确保宪法修改是经过充分审议和慎重决策的。

      保持宪法活力:宪法修改使宪法能够与时俱进,持续发挥国家根本大法的引领作用。通过修改宪法,将国家治理的新理念、新制度纳入宪法框架,确保宪法能够有效地规范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活动。


2.宪法监督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主要监督主体监督方式包括立法监督(审查法律法规是否违宪)、执法监督(检查国家机关执行宪法情况)、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等。

3.违宪审查

我国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核心,与立法监督紧密结合,注重程序规范,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判断并处理。

4.宪法保障

保障措施:制度保障(建立宪法实施监督制度)、组织保障(设立专门机关或赋予现有机关职权)、程序保障(规定严格程序)、教育保障(加强宪法教育提高意识)。


九、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 宪法是立法基础与依据

    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等,为其他法律的制定提供根本性框架与准则。例如,刑法依据宪法关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制定,其具体条款不能与宪法冲突;民法以宪法保障的平等权、财产权等为基础构建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体系。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大部分法律会明确写明 “依据宪法制定本法”。例如《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依据是宪法中关于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基本权利的规定。

  2. 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与延伸

    其他法律将宪法中抽象的规定细化为可操作的规范。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和延伸。如《劳动法》将宪法中公民的劳动权细化,明确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具体权利义务;《教育法》把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具体化,规定了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资源的分配等具体事宜 。

  3. 共同构成法律体系

    宪法处于法律体系核心,具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在司法实践中,若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与宪法相冲突,会以宪法为准则进行审查和纠正。

      其他法律依各自调整领域围绕宪法形成有机整体。在处理法律问题时,常需综合运用宪法与相关部门法律。如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既要依据宪法对知识财产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又要参照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具体法律条款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与责任归属。

       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其他法律则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具体途径和方式。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各项权利,是对宪法中公民权利在消费领域的具体落实,使公民在消费时能依据该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宪法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其他法律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国家机关的具体职权和职责。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是依据宪法对行政权的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确保行政权依法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十、宪法的发展趋势


  1. 强化人权保障

    不断细化现有公民基本权利内容,如加强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等规定。拓展新权利范畴以适应社会多元化需求,如对数字人权等新兴权利的关注与探索。国际人权理念交流促使各国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相互借鉴,一些国家加强对弱势群体权利的特殊保护,我国也在完善社会保障等制度以落实人权保障要求。

  2. 适应全球化进程

    在经济领域,宪法对跨国公司管理、国际经济合作规范等调整,如外资准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变化。在国际政治与文化交流方面,注重维护国家主权与民族文化,遵循国际交往规则。例如在处理与国际组织关系、跨国文化交流与传播等问题上,宪法明确相应原则与权限,保障本国在全球化中既参与合作又维护自身特色与利益。

  3. 突出生态环境保护

    从生态系统整体出发,全面规范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一些国家已将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到宪法层面,明确国家与公民在环保方面的责任义务。我国宪法也有自然资源保护相关规定,未来有望进一步强化,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4. 深化民主法治建设

    完善选举制度,促进选举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充分行使。加强对国家机关权力监督制约,如通过完善监察体制等防止权力滥用,确保权力依法运行。优化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使法律更契合社会发展实际。同时,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宪法可能对电子政务、网络民主等新形式作出规定,推动民主法治与时俱进,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


十一、宪法相关重要概念辨析

(一)国体与政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指国家的阶级本质,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它决定了国家权力的归属和掌控方向,体现了谁是统治阶级、谁是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内部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我国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是实现国体的具体形式,由国体决定并反映国体,合适的政体能巩固国体,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

(二)单一制与联邦制


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一种,我国采用单一制。其特点包括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等。单一制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便于集中力量办大事。

联邦制:也是一种国家结构形式,如美国、德国等采用。联邦制国家由若干成员单位(如州、邦等)组成,联邦和成员单位都有自己的宪法,分别拥有一定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成员单位在某些方面有相对较大的自主性,但联邦国家整体仍保持统一。与单一制相比,联邦制下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划分更为分散和复杂。

(三)公民与人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概念更侧重于法律层面,涵盖了一个国家内所有具有其国籍的个体,包括不同阶级、阶层等,其权利和义务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只要符合国籍等条件就是公民,不论其政治态度、社会地位等如何。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制度下有不同的内涵。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统治阶级,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主要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和社会建设。

(四)权利与权力


权利:通常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益,是一种由法律赋予的、可要求他人或社会予以保障的资格。比如公民的选举权、受教育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主体主要是公民、法人等社会个体,其目的在于保障个体能够在社会中自由、平等地发展,实现自身合法利益。

权力:一般是指国家机关或特定组织依法享有的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支配的力量。如立法机关的立法权、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司法机关的司法权等,权力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等公共组织,权力的行使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的正常运转,但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以防止权力滥用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

十二、宪法在不同领域的影响

(一)经济领域


      宪法通过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如我国宪法确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为经济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它保障了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

      宪法对国家财产权、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规定,使得经济活动中的财产交易、投资等行为有了法律保障,鼓励了人们的创业和投资热情,推动了市场经济的繁荣。例如,宪法保障企业的合法经营自主权,企业可以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市场中自主决策、开展经营活动。

(二)社会领域


       在社会领域,宪法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如平等权、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这些权利的保障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比如,宪法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促使政府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提高教育普及程度,缩小城乡、区域之间的教育差距,提升整个社会的文化素质。

     宪法规定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如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制度,保障了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权利,使得居民和村民能够自主管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增强了社会的凝聚力和自治能力。

(三)文化领域


      宪法对国家发展文化事业的规定,如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科学事业、文艺事业等,为文化发展指明了方向。国家依据宪法可以制定一系列文化政策和法规,鼓励文化创新和传承,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宪法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如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使得公民能够在文化领域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力,促进了文化的多元化和繁荣。例如,许多作家、艺术家就是在宪法保障的文化权利下,创作出了大量优秀的作品。

(四)国际领域


      宪法在国际领域的规定,如我国宪法关于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内容,为我国的对外交往提供了宪法依据。

      在国际交往中,我国依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开展外交活动,与其他国家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国际合作,维护国家的国际形象和利益。同时,宪法也保障外国人在华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外国人在华应遵守的法律和义务,促进了中外交流的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