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1、宪法解释:
我国采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
2、备案审查制:
备案审查是依据《宪法》《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文件建立的我国特有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将所有的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在制定、批准或者通过以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上级相关的国家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国家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审查,备案审查包括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及适当性审查。
(1)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
(2)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其他国家机关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3)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4)中共中央办公厅及上级党组织对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5)中央军委法制局对军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3、合宪性审查: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下,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对所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合宪性审查,又称违宪审查,是指享有合宪性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者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秩序。
1、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合宪性审查模式。
2、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宪法或宪法惯例所规定的立法机关负责审查、裁决违宪案件的一种合宪性审查模式。
3、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可分为特设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和专门政治机关审查模式。
(1)特设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由根据宪法规定设立的专门行使合宪性审查权的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
(2)专门政治机关审查模式的特点在于专门政治机关的职权主要是政治性职权。
4、复合审查模式,是指一国的合宪性审查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并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认可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违宪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和裁决的一种模式。
4、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类型是立法机关审查制。
合宪性审查的主体: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实施,享有合宪性审查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工作。
有权请求合宪性审查的机关:(1)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2)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案例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中的合宪性审查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提及有意见提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涉及对宪法有关规定的理解和把握,需要研究合宪性问题,以利于顺利推进相关工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我国宪法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五条关于“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的规定,体现了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统一,指向性与方向性相统一,具有相当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可以涵盖不同时期实行的生育政策、相关工作及配套措施。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是与时俱进理解和把握宪法规定和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与时俱进通过立法推动和保证宪法实施的生动实践,符合宪法规定和精神。
案例2:民航发展基金案
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对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征收依据为财政部于2012年3月17日印发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合宪性审查,其认为收取民航发展基金的行为包含征收公民私有财产的内容,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只能制定法律。以财政部印发的规章为依据征收民航发展基金,涉嫌违反宪法。经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征收民航发展基金不属于《宪法》第13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规定的对私有财产的征收或者征用,不属于法律保留事项。但是,征收民航发展基金依据的是国务院文件和有关部门规章,与2014年修改后的《预算法》第9条第1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关于政府性基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的规定不符。
案例3:涉罪重点人员近亲属“连坐”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有的市辖区议事协调机构发布通告,对涉某类犯罪重点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其中对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有公民对此提出审查建议,认为这样的限制措施实际上属于“连坐”性质,应予停止执行……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关通告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教育、就业、社保等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另据报道,2023年两会前夕,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接受采访时表示,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就影响其子女、亲属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应予以彻底摒弃,否则会对受影响人员极不公平。该观点一度引发舆论热议。
经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关通告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教育、就业、社保等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
案例4:调用检察官办案履职是否需要当地人大任免?
有的司法解释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内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经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调用决定,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有公民对此规定提出审查建议。法工委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提出了原则性意见,请制定机关予以考虑。对被调用的检察人员代表调入地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是否需要经调入地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涉及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的理解,也涉及对宪法有关规定和检察官法有关规定的理解。今年,法工委对这个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在与制定机关充分沟通、形成共识的基础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形成《关于调用检察人员及其任免问题的有关情况和研究意见》,对被决定调用的检察人员是否须经调入地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具体的、明确的规范意见。制定机关于今年9月出台《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被调用检察人员以检察官身份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职责的,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任命为本院的检察员。案件办结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终止调用决定的,按照法定程序免去其前述检察员职务。”案例5:依法治污问题1.有的地方性法规对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限制名录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有关部门对有关表述内容提出疑问和意见,移送法工委审查和处理。法工委经审查认为,该规定对单位和个人相关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设置了前提条件,且对个人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数额低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处罚幅度,有放松监管之虞。2.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对违法排放污染水源的污染物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有关部门对有关表述内容提出疑问和意见,移送法工委审查和处理。法工委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与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减少了对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责令停业、关闭”的处罚种类,执行中可能带来放松管控的问题。
案例6: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变(配)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法工委经审查认为,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应当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能将其所有权移交给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并不影响相关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有关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利,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组织对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法工委经审查认为,该处罚规定明显低于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罚款额度,并将“并处”改为“可处”,属于放松管控的情形;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改变,涉及居民安居和公共安全,地方性法规应当严格执行上位法有关规定,不应放松监管。
案例7:烟花爆竹“双禁”工作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公民和企业对全面禁止性规定提出审查建议。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制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于销售、燃放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未作全面禁止性规定,同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有关地方性法规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的问题,认识上有分歧,实践中也较难执行,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
案例8:司法执法标准降低问题
有的省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就办理某类犯罪案件联合发文,明确有关司法执法标准。有公民对这一文件提出审查建议。法工委经审查认为,该联合发文作为司法规范性文件,对某类犯罪定罪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降低了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扩大了该罪的适用范围;文件内容属于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超越了制定机关的权限,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贯要求。
案例9: 多项生育相关事例引起关注
2023年4月18日,国内首例父亲工亡后移植试管婴儿抚养费案在三门峡市中院宣判。提起索赔请求的是一个只有1岁半的幼儿,在爸爸去世时,他还只是一个冷冻的“胚胎”。法官通过创造性阐释民法典第16条,在特定情形下将体外胚胎界定为“准胎儿”,将现行法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延展至对胚胎权益保护的案件,这在国内尚属首例。该案为体外胚胎的法律保护及司法裁判提供了有益借鉴。
另据报道,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将进行取消结婚限制、取消生育数量限制、简化生育登记要求等修改,放宽生育登记的各项前置性条件。此外,四川以外许多其他地方的生育登记管理办法也都出现放宽生育登记要求的趋势。此外,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中,部分委员提出,当地医院医疗机构实行的人工终止妊娠查验制度不完全听从孕妇本人的意愿实施流产,构成了对女性生育自由的剥夺。太和县卫健委答复称,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孕妇,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有严重缺陷的、孕妇患严重疾病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等特殊情况,其他情形不准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出于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保障育龄妇女生殖健康等原因,生育不仅是自由的,而且还要对社会和家庭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