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而不是其他性质的国家机关。人们通常将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刑罚执行部门合称为司法机关。(2)各级人民法院都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而不是地方的审判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设在地方的国家审判机关,而不是地方设立的国家审判机关。(3)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是审理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并依法作出裁判。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还负责民商事和行政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刑事裁判中的死刑和财产刑的执行等。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享有独立的宪法地位,同时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1)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是专门行使检察权的检察机关。(2)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法律监督,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3)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进行法律监督,区别于其他形式的监督。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