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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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2年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和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宪法还对我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组成以及领导体制等作了规定。
我国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中共中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指挥下,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以及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
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共同纲领》、1954年以来的宪法和《国防法》的有关规定,为我国的军事制度奠定了宪法和法律基础。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