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罗景文

目录

  • 1 《宪法学》教案
    • 1.1 教学大纲
    • 1.2 授课计划
    • 1.3 课程目标
    • 1.4 参考资料
  • 2 导论
    • 2.1 宪法能够为你做什么
    • 2.2 宪法的特点
    • 2.3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 2.4 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 2.5 宪法的十二时辰
    • 2.6 宪法的力量
  • 3 宪法
    •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
    •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订)全文
  • 4 第一章 宪法总论
    • 4.1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 4.2 宪法的分类
    • 4.3 宪法的结构
    • 4.4 宪法的制定
    • 4.5 宪法的修改
    • 4.6 宪法的解释和适用
    • 4.7 宪法解释案例
    • 4.8 合宪性审查
    • 4.9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 4.10 本章课件
    • 4.11 章节习题
  • 5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宪法
    •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 5.3 本章课件
    • 5.4 章节习题
  • 6 第三章 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6.1 宪法指导思想
    • 6.2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 6.3 本章课件
    • 6.4 章节习题
  • 7 第四章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 7.1 国家性质概述
    • 7.2 我国的国家性质
    • 7.3 政权组织形式
    • 7.4 国家结构形式
    • 7.5 中国的国家机构形式
    • 7.6 国家标志
    • 7.7 章节习题
  • 8 第五章  国家基本制度
    • 8.1 经济制度
    • 8.2 政治制度
    • 8.3 选举制度
    • 8.4 政党制度
    • 8.5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8.6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 8.7 文化制度
    • 8.8 社会制度
    • 8.9 生态文明制度
    • 8.10 本章课件
    • 8.11 章节习题
  • 9 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 9.1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 9.2 公民的基本权利1
    • 9.3 公民的基本权利2
    • 9.4 公民的基本义务
    • 9.5 本章课件
    • 9.6 章节习题
  • 10 第七章 国家机构
    • 10.1 国家机构的一般原理
    • 10.2 全国人民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10.4 国务院
    • 10.5 中央军事委员会
    • 10.6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10.7 监察委员会
    • 10.8 特别行政区
    • 10.9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
    • 10.10 本章课件
    • 10.11 章节习题
  • 11 第八章 宪法的实施和监督
    • 11.1 宪法的实施
    • 11.2 宪法的监督
    • 11.3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 11.4 本章课件
    • 11.5 章节习题
  • 12 宪法学总复习
    • 12.1 宪法学笔记
    • 12.2 教材精华版及案例
    • 12.3 作业一
    • 12.4 作业二
    • 12.5 作业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的职权

(一)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二)任免权

国家主席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外事权

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①,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四)授予荣誉权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79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这是在全面总结党和国家长期历史经验基础上,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加强和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重大举措。

        由中共中央总书记担任国家主席、兼任军委主席,这是党在长期治国理政中逐步探索出的成功经验,对我们这样一个大党、大国来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最妥当的办法。这一体制的逐步形成发展了1982年宪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党章对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都没有作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宪法对国家主席的相关规定也采取上述做法,可以更好地体现这一体制在我国宪法制度中的应有地位,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设计,有利于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应当指出,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期限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国家主席职务实行终身制。

        国家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国家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国家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思考: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依法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具有哪些意义?

1. 彰显宪法权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是对宪法至高无上地位的尊崇。通过这一庄严仪式,向全社会表明宪法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的框架内活动。例如,国家领导人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这一行为向全体国民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即国家的最高权力运行也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维护宪法的尊严。

2. 强化宪法意识

       对于宣誓者自身而言,宪法宣誓能够使其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宪法的重要性。在宣誓过程中,他们需要诵读宪法宣誓词,誓词内容会深深印在脑海中。“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 这样的语句,会时刻提醒宣誓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以宪法为准则。这种仪式能够将宪法意识内化到他们的工作理念中,促使他们在制定政策、执行公务等活动中自觉遵守宪法,避免出现违反宪法的行为。

3. 增强责任意识

        宣誓词中的 “履行法定职责” 等内容,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公开宣誓就像是一份公开的承诺,清楚地意识到自己肩负的重任。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为人民服务。比如法官在宣誓后,会更加慎重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因为他们深知自己的审判行为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要对当事人负责;行政官员在进行宣誓后,在作出行政决策时会更加谨慎,充分考虑是否符合宪法赋予的职责和权限,避免滥用权力,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 促进法治文化建设

        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是一种生动的法治教育形式。它向社会公众展示了国家对宪法的尊重和对法治的重视。公众看到国家工作人员庄重宣誓的场景,会受到感染,从而提升自身的法治观念。例如在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宪法宣誓仪式进行转播后,民众能够直观地感受到法治的庄严,进而在社会上营造出良好的法治氛围,推动整个国家的法治文化建设。

5. 体现权力来源合法性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宪法宣誓仪式象征着国家工作人员从人民手中接过权力,并且承诺在宪法的指引下依法行使权力。这种仪式性的活动从形式上和观念上再次确认了权力的来源,有助于国家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牢记自己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必须为人民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