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罗景文

目录

  • 1 《宪法学》教案
    • 1.1 教学大纲
    • 1.2 授课计划
    • 1.3 课程目标
    • 1.4 参考资料
  • 2 导论
    • 2.1 宪法能够为你做什么
    • 2.2 宪法的特点
    • 2.3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 2.4 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 2.5 宪法的十二时辰
    • 2.6 宪法的力量
  • 3 宪法
    •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
    •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订)全文
  • 4 第一章 宪法总论
    • 4.1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 4.2 宪法的分类
    • 4.3 宪法的结构
    • 4.4 宪法的制定
    • 4.5 宪法的修改
    • 4.6 宪法的解释和适用
    • 4.7 宪法解释案例
    • 4.8 合宪性审查
    • 4.9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 4.10 本章课件
    • 4.11 章节习题
  • 5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宪法
    •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 5.3 本章课件
    • 5.4 章节习题
  • 6 第三章 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6.1 宪法指导思想
    • 6.2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 6.3 本章课件
    • 6.4 章节习题
  • 7 第四章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 7.1 国家性质概述
    • 7.2 我国的国家性质
    • 7.3 政权组织形式
    • 7.4 国家结构形式
    • 7.5 中国的国家机构形式
    • 7.6 国家标志
    • 7.7 章节习题
  • 8 第五章  国家基本制度
    • 8.1 经济制度
    • 8.2 政治制度
    • 8.3 选举制度
    • 8.4 政党制度
    • 8.5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8.6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 8.7 文化制度
    • 8.8 社会制度
    • 8.9 生态文明制度
    • 8.10 本章课件
    • 8.11 章节习题
  • 9 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 9.1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 9.2 公民的基本权利1
    • 9.3 公民的基本权利2
    • 9.4 公民的基本义务
    • 9.5 本章课件
    • 9.6 章节习题
  • 10 第七章 国家机构
    • 10.1 国家机构的一般原理
    • 10.2 全国人民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10.4 国务院
    • 10.5 中央军事委员会
    • 10.6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10.7 监察委员会
    • 10.8 特别行政区
    • 10.9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
    • 10.10 本章课件
    • 10.11 章节习题
  • 11 第八章 宪法的实施和监督
    • 11.1 宪法的实施
    • 11.2 宪法的监督
    • 11.3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 11.4 本章课件
    • 11.5 章节习题
  • 12 宪法学总复习
    • 12.1 宪法学笔记
    • 12.2 教材精华版及案例
    • 12.3 作业一
    • 12.4 作业二
    • 12.5 作业三
经济制度

国家基本制度宪法中所规定的关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的总和。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以在宪法中规定国家基本制度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也有一些国家的宪法并没有规定基本制度。是否要在宪法中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可能和宪法制定的时代有关,也可能和一个国家的发展阶段有关。在早期立宪的国家里,大多数宪法都不含有基本制度的条款,而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是比较常见的,这反映了不同时代人们对于宪法和政府权力的不同认识。

宪法里规定基本制度既有有利的方面,也有不利的方面,有利的方面是给予一些制度以宪法地位,这些制度就不易发生变化,能给人们更准确的制度预期;将一些制度宪法化,还有利于强化这些制度。但另一方面,在宪法中规定基本制度,也会造成一些对基本制度的重大改革面临“违宪”的困难,增加了改革的难度;抑或是社会发展变化很快,需要经常修改基本制度,也会有损宪法的稳定性。我国宪法上所规定的总纲就体现了上述的特点。我国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修改最多的部分就是总纲。

即使是在宪法里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但由于宪法的规定一般都比较原则化,因此很多基本制度具体如何实施还存在相当大的弹性空间。以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为例,该条款虽然一直都在规定我国基本的人口制度,但在不同的时期其实施方式存在相当大的差别。再比如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这一条款规定了国有经济的宪法地位,但至于“主导力量”究竟应该如何实现,实现的程度如何,在不同的时期可能也是不同的。

我国的国家基本制度主要规定在宪法的总纲中。那么什么是宪法的总纲呢?中国有个成语叫“纲举目张”,所谓“纲”就是渔网上的总绳,只要提起渔网的总绳,渔网上的网眼就都会张开。因此,宪法中的“总纲”实际上也起到了这样一个纲举目张、提纲挈领的作用。


第一节  经济制度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一)全民所有制经济

  (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问题(宪法第9、10条):

  注意:①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专属于国家所有。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可以由国家所有,也可以由集体所有。③自然资源的范围较广,包括但不限于宪法第9条所列举的自然资源,如野生动植物资源;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科技水平的提升,一些以往不认为是自然资源的“资源”也逐渐有演变为自然资源的可能,比如气候资源。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等全民单位的财产属于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④宪法修正案第5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二)集体所有制经济(宪法第8条)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二、非公有制经济( 宪法修正案第一、第一六、二十一条)

  ①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经济形式。

  ②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③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1.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内涵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即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21世纪中叶社会主义现代化基本实现的整个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包括两层涵义:一是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二是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我们必须正视而不能超越这个初级阶段。

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党的十三大召开前夕,邓小平强调指出:“党的十三大要阐述中国社会主义是处在一个什么阶段,就是处在初级阶段,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一切都要从这个实际出发,根据这个实际来制定规划。”这个论述,第一次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为事关全局的基本国情加以把握,明确了这一问题是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根本依据。

  党的十五大进一步强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问题,指出,面对世纪之交改革攻坚和开创新局面的艰巨任务,我们解决种种矛盾,澄清种种疑惑,认识为什么必须实现现在这样的路线和政策,关键还在于对所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要有统一认识和准确把握。正是基于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认识,党的十五大制定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精辟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以及怎样建设这样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进一步统一了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

当我国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后,党的十六大指出,我国正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巩固和提高目前达到的小康水平,还需要进行长时期的艰苦奋斗。

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指出,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懈努力,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发生了意义深远的重大变化,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

  党的十九大提出,虽然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发展,中国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但是我国由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我国现阶段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入了新时代。

 四、分配制度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采用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目标是最大程度地消灭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现阶段在消灭贫困的基础上,需要不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避免财富分配的两级分化。



  (一)按劳分配为主体

  按劳分配是指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劳动,社会以劳动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1)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实现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平等,在公有制内部人们不能凭借公有的生产资料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从而使消费品能够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式分配。

(2)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条件。社会生产力水平及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决定着可供分配的社会产品的数量,制约着分配的方式。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水平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仍没有达到共产主义那样高的程度,产品尚未极大丰富,消费品还不能充分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还不能实行按需分配。由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人们的私有制的观念仍然比较牢固,尚不具有按需分配的社会意识条件。

(3)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旧的社会成分上还没有消失,劳动还存在着重大差别,同时劳动还是人们谋生的手段,这些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承认劳动的差别,把劳动贡献和劳动报酬紧密地联系起来,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

 (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分配以外的多种分配方式,其实质就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状况进行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包括以下类型:

1. 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主要包括个体劳动者和被雇于非公有制经济的雇佣劳动者的劳动。这里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体劳动者经营所得,一类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所得,两者的区别是前者没有受到剥削,自己给自己打工是没有剥削的,而后者是受到了剥削压榨的,也就是存在剩余价值。

2. 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分配。主要包括资本所有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凭借资本所取得的利润; 生产要素所有者将自有的货币或资本借给他人经营或存入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利息; 以实物形态资本租借给他人经营或使用而取得的租金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劳动所能创造的价值与各种资产的自然增值相比,正在急剧地变小。大部分人资产升值的部分已远超个人劳动收入,这造成了与持有资产较少或没有持有资产的人的贫富差距的扩大,而这种贫富差距的扩大与社会主义制度下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是存在一定冲突的。

3. 管理和知识产权类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主要包括科技发明、创造、信息、专利等参与分配。比如各种发明获取的专利费,出版书籍的获得的版权费等。

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与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导下,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国内外改革和发展的经验教训,大胆突破传统理论观点的束缚,逐步提出和丰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1982年,党的十二大正式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观点。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观点。

1987年,党的十三大正式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的观点。特别是,邓小平同志从1979年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到1992年提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等重要论断,从根本上破除了市场经济姓“资”、计划经济姓“社”的传统观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指明了方向。1992年6月9日江泽民在中央党校所作的讲话中,首次肯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提法。之后,10月12日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正式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江泽民关于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有一个生动的论述,那就是“我们搞得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这几个字是不能没有的。这并非多余,并非画蛇添足,而恰恰相反,这是画龙点睛。所谓‘点睛’,就是点明我们的市场经济的性质”。

我国现在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是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市场经济提高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效率,但市场也还不是万能的,而且往往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会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政府可以而且应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仍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本身就是对市场经济缺陷的一种修正,社会主义制度也是中国的根本制度,是中国社会的发展方向,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市场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任何偏离社会主义方向,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和主导性地位的“市场经济”,都需要社会付出巨大的代价,最终会损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内容

      1. 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性质

      2. 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3. 完备的法治体系和健全的宏观调控,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依据“看不见的手”的理论所推导出的市场机制能自动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结论是以具备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为前提的。然而不幸的是,在一个现实的社会中,即使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竞争式的市场也仅仅存在于教科书中,例如,信息是不完全的,外部性普遍存在等。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市场更是存在很多缺陷,尤其是受体制等因素的制约,市场机制存在相当程度的扭曲。当市场是不完全时,“市场失灵”现象就很难避免。

(1)外部性导致的市场失灵。

在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的场合,就存在所谓的外部性问题。当某一经济活动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时,就存在外部不经济;当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时,就存在外部经济。外部经济或外部不经济不可能通过市场价格表现出来,从而也就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来得到纠正。因为市场主体在进行决策时只计算对自身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的成本和收益,对与自身利益没有直接影响的成本与收益则视而不见,这就会出现从社会角度看的资源配置失误。这种失误表现在:存在外部经济的活动会低于社会最佳水平,因为这一类经济活动的部分收益被第三者获得或整个社会获得,例如,消费不具有排他性但收费存在困难的公共产品就具有上述特征;存在外部不经济的活动会高于社会最佳水平,因为这一类经济活动的部分成本是由社会或他人来承担的,例如,污染等。

(2)垄断导致的市场失灵。

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实现是以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为条件的,而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则处处可见垄断现象。市场竞争者都会不自觉地追求垄断地位,而一旦取得垄断地位,就会产生限制竞争的结果,竞争一旦被限制,则市场也会随之失灵。垄断者利用市场取得的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利润,不但破坏了市场的竞争环境,也必然会损害公众利益。

(3)市场不完全所导致的市场失灵。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获取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信息的分布是不对称性的,未来具有不确定性,寻找交易机会是需要时间的,交易者在交易过程中是需花费交易成本的,这些都与完全竞争下的市场机制的运行特征有很大的差别。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上述因素所导致的市场不完全会更加明显,所以市场失灵就难以避免。

(4)体制不完善导致的市场失灵。

完全竞争市场形成所隐含的条件是产权的充分界定,从而不仅市场主体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对市场信号的变动作出灵敏及时的反应,而且市场交易是无摩擦的,即交易成本为零。然而,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还没有完成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产权关系不明晰的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国有企业还没有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市场的发育,特别是要素市场的发育还不健全。在体制转轨时期,以等级界定资源配置权力的行政化竞争规则对以产权界定为原则的市场化竞争规则的冲击导致市场秩序的紊乱。在频繁的行政干预下,市场信号严重失真,价格、利率、工资率均不能真实反映资源的稀缺性。这样就在体制不完善、市场发育不健全、市场信号失真、市场机制扭曲和市场失灵之间形成了不良循环。

在以上条件下,试图把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的重任完全交由市场来承担,就必然产生与预期效果相反的结果。既然市场机制并非是尽善尽美的,那么在市场失灵的场合政府对经济运行的调节就是必要的。

适度的政府干预不仅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作用,而且有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地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作必要的分解后,政府应在以下方面发挥程度不同的作用。

(1)提供公共服务。

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包括对内对外两方面的职能。对内职能主要包括从事道路、公共文化设施、公共卫生、城市环境、公立学校等方面的建设和投资,保障国内治安,形成一个安全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对外职能主要是军队建设,维护领土完整与主权独立,从事外交活动,努力维持国内经济建设的和平环境。

(2)维护市场秩序。

国家通过经济立法来规范各类经济主体的行为,限制或惩罚各种非正当的经济行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在法律体系健全的条件下,政府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一个类似比赛中的裁判员角色。政府按照一定的规则,控制“比赛”的进行,维护公平的“竞赛”制度。例如,有关司法机构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不正当经济行为,如偷税漏税、污染环境、侵占共有资产等,给予当时者警告、罚款、行政处理,乃至提起诉讼。

(3)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

在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功能尤为明显,因为政府本身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代表。历史经验表明,政府直接经营企业弊多利少,比较明智与现实的选择是,在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改革的前提下,对于竞争性国有企业来说,除了放开中小企业的所有权外,大型竞争性国有企业应进行产权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造,在保证国有资产收益与资产增值的前提下,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还可以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创建私人无力或不愿创办而国民经济又必需并具有规模经济效益的自然垄断型企业,如基础产业等,以消除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因素,促使产业结构合理化。

(4)影响收入分配。

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实现公平目标是我国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应采取以下政策影响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别:一是通过调整某些生产要素相对价格的政策,消除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经济条件,转换收入的功能分配,消除生产要素价格的扭曲,提高就业率;二是通过影响收入分配额的大小来消除不平等的财产权基础;三是通过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稳定或减少社会富裕阶层的规模分配;四是通过直接的转移支付及对商品和劳务的国家分配政策,调整(增加)社会贫困阶层收入的规模分配。

(5)宏观调控

政府运用财政、货币、产业、国际收支等政策,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中央银行一般为国家所有,国家可以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和利率水平,减小经济波动,实现充分就业等经济政策目标,促进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

(6)必要的行政控制。

为了达到某些预定的的社会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可以凭借政权力量直接控制某些经济活动。例如,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对农产品价格实行保护政策;对非盈利性的国有企业进行直接管理;在面临外部剧烈的冲击而使我国的市场出现危机时,为了保护国内经济,可由政府在特定时期和特定领域控制汇率和外汇额度;当国内经济面临较紧急的状态时,政府可在短时期内冻结物价、利率和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