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代表大会制
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保障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但这种制度与人们的私有制观念之间存在着相当深刻的结构性矛盾,如果不能设计一种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政权组织形式,私有观念将会不断侵蚀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最终将导致社会主义制度的失败。这就要求社会主义下的政权组织特别需要注重执政党的领导以及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主要包含四个方面:
1.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逻辑起点。
2. 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前提。
3. 以人大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核心。
4. 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关键。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 适合中国国情,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2. 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3. 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4. 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充分有效行使人大职权,强化人大监督权。
2.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
3.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改善人大组成人员的结构,提高各级人大代表的素质。
4.坚持和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
我国的行政区划
(一)行政区划的概念和原则
(1)行政区划的概念
行政区划,即行政管理区域划分,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有效的行政管理,根据政治、经济、人口、民族分布等情况,将全国领土按照一定的原则,划分为若干大小不同、层次不等的区域,设立相应的政权机关的制度。
(2)行政区划的原则
A. 有利于国家管理的原则
B. 有利于发展经济的原则
C. 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原则
D. 照顾历史状况的原则
我国现在的行政区划基本沿袭了明清以来的行政区划,主要的划分原则是“山川形便” 和“犬牙交错” 。“犬牙交错” 的划分人为割裂了地理上的联系。
(二)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
现行宪法规定: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在我国宪法中“市”的概念和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市”并不一样。我们通常所说的“市”实际上“设区的市”,而宪法中所说的“市”实际上应当是县级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三)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