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也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与政体同属国家形式。它指的是一个国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统治职能,调整一国内部中央和地方之间、整体和部分之间关系的一种形式。
(二)现代国家基本上有三种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复合制及城市国家。
1、单一制
单一制(Unitary system)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国家设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统一的中央政府;全国只有一个宪法;按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都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地方行政单位虽然也设有相应的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它们的权限有些是宪法授予的,有些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授予或委托的,地方权力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宪法的规定或中央的授予。在对外关系中,中央政府是单一的主体。
2、复合制(Compound system)
它主要包括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联邦制(Federalism)也叫联盟国家,它是以州、邦或成员国的形式来划分其国家内部组成的。其主要特点是:除有整个联邦的宪法、法律和最高国家机关以外,各组成单位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以及最高国家机关,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行使自己的自治权力。联邦的权力可以遍及全国,而各州或共和国的权力只能在各州或共和国内部行使,各成员国的公民,同时又是联邦公民。有的联邦的成员国还有进行国际外交活动的权力。但在对外关系中,大多数联邦的各组成单位不是单独的主体。
邦联(union)是一种松散的联盟。它以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为基础,是一些主权国家为了达到军事、贸易或其它共同的目的而组成的一种国家联合,如欧盟、东盟、非盟、拉盟等。邦联不是主权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也没有统一的军队,赋税预算,国籍等。邦联所设的机关仅具有协商的性质,所形成的决定以成员国的自觉接受和自愿服从为基础。当然,随着国家联盟发展的深化,逐步会产生强制成员国接受的义务。邦联一般先是一个经济合作组织,在经济合作不断加深的情况下,逐渐进行政治、军事、文化、科技等领域的合作,当这些合作发展到一定阶段,也就有可能进一步形成联邦制国家,其标志就是是否能有一部约束成员国的宪法产生。
(三)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1)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第4条)
(2)决定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
1、历史因素。建立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结果。
2、民族因素 。建立单一制是由我国的民族状况决定的。
民族成分:56 个民族
民族人口:汉族91.59%, 其他55个民族8.41%
民族分布:大杂居,小聚居
3、经济因素。建立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共同目标的早日实现。
4、建立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有利于巩固和加强国防建设。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1)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了少数民族的进步和发展;
第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助于巩固国家的统一,确保国家的独立和领土的完整,实现中央统一领导,反对分裂国家的活动,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全部活动都符合宪法的精神。
(五)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的(我国宪法第31条)
1、概念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具有特殊法律地位,是在中央政府管理之下,不拥有国家主权的行政区域。
2、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中央代表国家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和管辖权,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下的地方政府,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
(1)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下列权力:
A、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B、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国防。
C、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D、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E、解释基本法。
F、修改基本法。
(2)特别行政区享有法定的自治权
A、立法权。
B、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C、行政管理权。
D、自行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
3、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的联系和区别:
(1)特别行政区与其他一般行政区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地方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第二,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第三,特别行政区选举人民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地方政权体系不同。第二,行使权力的大小不同。第三,中央对它们的干预程度不同。第四,实施的法律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