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罗景文

目录

  • 1 《宪法学》教案
    • 1.1 教学大纲
    • 1.2 授课计划
    • 1.3 课程目标
    • 1.4 参考资料
  • 2 导论
    • 2.1 宪法能够为你做什么
    • 2.2 宪法的特点
    • 2.3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 2.4 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 2.5 宪法的十二时辰
    • 2.6 宪法的力量
  • 3 宪法
    •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
    •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订)全文
  • 4 第一章 宪法总论
    • 4.1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 4.2 宪法的分类
    • 4.3 宪法的结构
    • 4.4 宪法的制定
    • 4.5 宪法的修改
    • 4.6 宪法的解释和适用
    • 4.7 宪法解释案例
    • 4.8 合宪性审查
    • 4.9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 4.10 本章课件
    • 4.11 章节习题
  • 5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宪法
    •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 5.3 本章课件
    • 5.4 章节习题
  • 6 第三章 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6.1 宪法指导思想
    • 6.2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 6.3 本章课件
    • 6.4 章节习题
  • 7 第四章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 7.1 国家性质概述
    • 7.2 我国的国家性质
    • 7.3 政权组织形式
    • 7.4 国家结构形式
    • 7.5 中国的国家机构形式
    • 7.6 国家标志
    • 7.7 章节习题
  • 8 第五章  国家基本制度
    • 8.1 经济制度
    • 8.2 政治制度
    • 8.3 选举制度
    • 8.4 政党制度
    • 8.5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8.6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 8.7 文化制度
    • 8.8 社会制度
    • 8.9 生态文明制度
    • 8.10 本章课件
    • 8.11 章节习题
  • 9 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 9.1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 9.2 公民的基本权利1
    • 9.3 公民的基本权利2
    • 9.4 公民的基本义务
    • 9.5 本章课件
    • 9.6 章节习题
  • 10 第七章 国家机构
    • 10.1 国家机构的一般原理
    • 10.2 全国人民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10.4 国务院
    • 10.5 中央军事委员会
    • 10.6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10.7 监察委员会
    • 10.8 特别行政区
    • 10.9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
    • 10.10 本章课件
    • 10.11 章节习题
  • 11 第八章 宪法的实施和监督
    • 11.1 宪法的实施
    • 11.2 宪法的监督
    • 11.3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 11.4 本章课件
    • 11.5 章节习题
  • 12 宪法学总复习
    • 12.1 宪法学笔记
    • 12.2 教材精华版及案例
    • 12.3 作业一
    • 12.4 作业二
    • 12.5 作业三
政权组织形式

第二节   国家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也叫政体或国家管理形式,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也就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用以实现其行使国家权力的特定形式,即统治者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政权机关。它主要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包括政权的构成、组织程序和最高权力的分配情况,以及公民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程序和方式。

按照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分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1. 君主立宪制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君主立宪制又称为有限君主制,是以君主或国王为国家元首(the head of state),但其并不掌握实际的政治权力,只是一种国家象征。

议会君主立宪制的特征主要是:国家权力实际上控制在政府手中,政府是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所组成的;政府在形式上对议会负责,而实际上却控制着议会;君主是国家的元首或象征,其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和制约,君主一般是“统而不治”。

议会制下立法机关(议会)与行政机关(内阁)的基本关系:

① 议会由定期的选举产生,但内阁可以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②内阁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建,多数党的领袖即为内阁首相(Prime Minister);内阁成员一般也都是议会的议员,内阁可能会因为议会的不信任案而全体辞职;

③ 议会虽然是立法机关,但绝大部分立法都是由行政机关主导的;议会也会授权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委托立法;议会的主要作用在于监督行政机关。

目前世界上仍有不少国家实行君主立宪制,例如英国、日本、西班牙等国家。这些国家的君主并非没有任何权力,例如日本宪法对天皇的职权有明确的规定,当然这些权力都是象征性或礼仪性的权力。另外,君主虽然实行“统而不治”,但君主对本国政治的实际影响力依然很大。大部分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主要是因为历史和传统上的原因而保留了君主。从世界上现存的一些君主立宪国家来看,是否能够保留君主制在一定程度上与这个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历史上是否遭受过重大的战争有一定的关系。比如英国、日本两个国家,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历史上本土并未因战争遭受过剧烈冲击,因此君主的地位得以保留。其他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大抵也都是如此。

  中国在清末变法时期,也曾经试图仿照日本等国实行君主立宪制,但是有几个原因使得中国无法实行君主立宪:第一,当时中国社会的民族矛盾、阶级矛盾已经完全爆发,君主制难以缓解这些剧烈的社会矛盾;第二,清朝自乾隆以后,君主的个人统治能力已经每况愈下,彼时已没有人能堪重任;第三,在一个像中国这样大的国家,实行真正的君主立宪制,世界上还不曾有过这样的先例。

2. 共和制

共和制分为议会制、总统制和委员会制三种。

民主共和制是为较多的资产阶级国家所采取的政体。国家最高权力在实际上和形式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而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Parliamentary system)也称为责任内阁制。它被认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主导地位;政府即内阁,它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不掌握实权,只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

总统制(Presidential system)是资产阶级共和政体中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的政权组织形式。总统制的基本特征是:①总统不经议会选举产生,而是由选民选举产生;②总统有固定的任期;③总统领导行政部门。

美国是最早实行总统制的国家,也是总统制最为典型的国家。其他实行总统制的国家主要有拉美大部分国家、非洲大部分国家、亚洲的印尼、韩国、菲律宾等。历史实践证明,总统制在大部分国家的运行都并不理想。总统制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总统制一般都是二元民主制,即选民既选举总统,也选举立法机关,但会出现总统所在的政党在立法机关中不占多数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摩擦太多,容易出现政治僵局的情况,国家机器运转失灵;

②总统制的固定任期存在一定的弊端。固定任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总统独裁,但却不利于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事态。例如一旦总统在任内死亡,则会出现副总统继任的情形,但由于副总统的选举往往是平衡妥协的结果,副总统的驾驭各类事务的能力和总统相去甚远;即使总统本人也可能面对重大突发事件出现不能胜任的情形,而固定任期难以在短时间内更换合适的总统。

③总统制选举制度上往往造成“赢者通吃”的情形,而这种情形容易导致国家内部不同利益集群的撕裂。

半总统制(Semi-Presidential system,法文表达是:Régime semi-présidentiel)是一种兼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它的主要特征是:首先,形式上有二名行政首脑。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既是国家元首,又主宰行政大权,同时政府还设有总理。其次,总理和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谴责政府,当政府对议会提出不信任案或否决政府的施政纲领时,总理必须向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总辞职。就这一点来说,它具有内阁制的特点。法国就是半总统制的代表,半总统制也被称为戴高乐式的总统制。

最早比较成熟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议会内阁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为了限制议会的权力而出现的。议会制的固有缺陷就是议员带有地方性、行业性特点,这种体制在中央和地方权限划分上更倾向于地方权力,不利于加强中央集权,而中央集权是一个国家参与激烈国际竞争的重要条件。很多议会内阁制国家,为了克服这一问题,采取的方法主要有严格的政党纪律(如英国、日本、德国等)或者在议会中一党独大,采行实际的一党制(如新加坡、日本、德国等)。

3. 委员会制

在共和政体中,除议会制和总统制外,有的国家,如瑞士还采用了委员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没有仿效瑞士的,它是资本主义世界中的一个特别典型。联邦委员会是瑞士最高行政机关,它是议会的执行机关,它必须服从和执行联邦议会的决定,它无权解散议会。议会行使立法权,但议会否决委员会的某项政策或提案时,委员会不必因此而辞职,这是不同于总统制和内阁制的主要特点。

关于政权组织形式,无论其如何变化,大致都遵循决策——执行——监督的模式,有时候决策和监督会合并在一起,形成决策+监督——执行的模式。在政权组织形式的发展中,决策和执行是各个国家都比较重视的,区别在于监督模式的设置上。随着现代社会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大多数国家形成了监督(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决策+执行(行政机关)的模式。

(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虽然在具体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有一些基本的共同点,都可称为人民代表制。其特点是: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方式选举(或议员)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权力。(2)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保证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行使。(3)工人阶级的政党是国家的执政党。党对国家政权实行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的领导。党通过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选拔德才兼备的干部,坚持进行思想教育工作,保证国家政权沿着正确道路前进。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模式可以简单概括为: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策+监督(党、人大、司法机关)——执行(行政机关)。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