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性质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独特内容。宪法规范国家性质,就是要明确社会各阶级、阶层的政治地位,表明国家政权与各种政治力量的关系,及由此确定的国家基本政治政策和经济政策。本章教学要求学生掌握国家性质的一般理论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特点,掌握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和种类,了解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节 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问题是宪法学中的基本问题,也是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国家制度中的最重要和本质性的制度。国家性质与宪法所规定的其他制度之间大体上是一种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其他制度是国家性质的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属于国家形式的范畴。国家性质决定着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性质是内容,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性质的表现形式。
一、国家性质的概念与国家的起源
1、国家性质又称国体。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或在统治集团中所处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地位。
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直接决定着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决定国家发展的总方向。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家性质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私有制发展的结果。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国家大概产生于人类进入农业社会之后。农业社会下,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产品的积累,人口开始大规模增长,而适宜农业生产的土地是有限的,于是发展比较好的农业社会开始建立国家,保护农业生产并可以通过武力不断扩张。中国汉字里的“国”字最开始是没有边框的,从中也可以推测最早的“国”产生的时候并没有强烈的边界意识。“国”字开始有边框大概是在春秋战国时期。从“国”字的演变来看,在西周以前,人们并没有很强烈的国家意识,直到西周灭亡以后,“国”的边界开始清晰起来。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深刻论述了国家产生的原因:
“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关于国家的起源,还有其他的学说,如英国政治思想家霍布斯的《利维坦》:
“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就等于是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作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这就不仅是同意或协调,而是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象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与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与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象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
2、国家制度又称:国家体制。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法律形式确立的有关国家本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
国家制度支配着国家的整个政治生活,它是上层建筑的主要组成部分,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是决定国家性质的主要方面。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在一个国家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二是统治阶级内部各阶级、阶层之间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具体而言,决定国家性质的最主要的因素是第一个方面。宪法作为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既要反映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也要反映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以协调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但主要或者首先是确定统治关系。
二、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一)基本概念
1、民主是“专制”的对称。原意指“多数人的统治”,来源于古希腊文。近代的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表现在国体和政体两个方面。掌握政权的阶级在内部依据平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管理国家,实行阶级统治。
2、专政来源于古罗马,本意是指“独裁”。马克思主义认为:专政同样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依靠权力对被统治阶级进行压迫的国家制度。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作为阶级的剥削阶级已经被消灭,社会的主要矛盾已不再是阶级斗争,但由于国内和国外各种因素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内范围内长期存在。宪法序言第八自然段规定,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3、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联系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人民民主专政经历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两个历史阶段,前一个阶段所要完成的是民主革命的任务,因而这个阶段的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进入社会主义阶段的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在实质上是一致的:(1)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2)二者都以工人阶级为领导;(3)二者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4)二者的国家职能并无本质的差别;(5)二者的最终目的都是要消灭一切阶级,实现共产主义。因此,人民民主专政不过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具体国情下的一种表现形式。
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特点: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两个方面。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首要标志。工农联盟为基础及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无产阶级在革命斗争中,为反对主要敌人,与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结成的联盟(爱国统一战线)。
4、爱国统一战线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它包括着两个联盟:一个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的联盟,即工农联盟,这是爱国统一战线的基础;另一个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包括一切爱国者的极为广泛的联盟。
(1)一个概念:无产阶级政党为实现一定阶段的总任务,同其他阶级、派别以及一切联合的力量,在一定的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结成的政治联盟。
(2)二大联盟:劳动者的联盟、爱国者的联盟。
(3)三项任务: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政党制度
又称:政党政治。指一个国家的政党执掌或争夺国家政权及干预政治的形式。历史上有两种不同类型的政党制度,即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
2、中国政党制度的基本内容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政治基础。
(2)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基本方针。
(3)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各政党的共同奋斗目标。
(4)各政党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它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两党或多党派,也有别于前苏联和其他东欧国家等实行的一党制。它是一种新型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重大问题在决策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