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罗景文

目录

  • 1 《宪法学》教案
    • 1.1 教学大纲
    • 1.2 授课计划
    • 1.3 课程目标
    • 1.4 参考资料
  • 2 导论
    • 2.1 宪法能够为你做什么
    • 2.2 宪法的特点
    • 2.3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 2.4 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 2.5 宪法的十二时辰
    • 2.6 宪法的力量
  • 3 宪法
    •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
    •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订)全文
  • 4 第一章 宪法总论
    • 4.1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 4.2 宪法的分类
    • 4.3 宪法的结构
    • 4.4 宪法的制定
    • 4.5 宪法的修改
    • 4.6 宪法的解释和适用
    • 4.7 宪法解释案例
    • 4.8 合宪性审查
    • 4.9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 4.10 本章课件
    • 4.11 章节习题
  • 5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宪法
    •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 5.3 本章课件
    • 5.4 章节习题
  • 6 第三章 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6.1 宪法指导思想
    • 6.2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 6.3 本章课件
    • 6.4 章节习题
  • 7 第四章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 7.1 国家性质概述
    • 7.2 我国的国家性质
    • 7.3 政权组织形式
    • 7.4 国家结构形式
    • 7.5 中国的国家机构形式
    • 7.6 国家标志
    • 7.7 章节习题
  • 8 第五章  国家基本制度
    • 8.1 经济制度
    • 8.2 政治制度
    • 8.3 选举制度
    • 8.4 政党制度
    • 8.5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8.6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 8.7 文化制度
    • 8.8 社会制度
    • 8.9 生态文明制度
    • 8.10 本章课件
    • 8.11 章节习题
  • 9 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 9.1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 9.2 公民的基本权利1
    • 9.3 公民的基本权利2
    • 9.4 公民的基本义务
    • 9.5 本章课件
    • 9.6 章节习题
  • 10 第七章 国家机构
    • 10.1 国家机构的一般原理
    • 10.2 全国人民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10.4 国务院
    • 10.5 中央军事委员会
    • 10.6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10.7 监察委员会
    • 10.8 特别行政区
    • 10.9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
    • 10.10 本章课件
    • 10.11 章节习题
  • 11 第八章 宪法的实施和监督
    • 11.1 宪法的实施
    • 11.2 宪法的监督
    • 11.3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 11.4 本章课件
    • 11.5 章节习题
  • 12 宪法学总复习
    • 12.1 宪法学笔记
    • 12.2 教材精华版及案例
    • 12.3 作业一
    • 12.4 作业二
    • 12.5 作业三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宪法基本原则

 (一)宪法基本原则概述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取的基本立场和准则。不同国家的宪法基本原则、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宪法基本原则不尽相同。宪法基本原则具有多重属性。

  宪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作用:

  第一,在宪法制定和修改中,宪法基本原则具有衔接宪法指导思想和宪法规范、构建宪法规则体系的作用。

  第二,在宪法实施中,宪法基本原则是遵守宪法和适用宪法的重要依据。

  第三,宪法基本原则在维护宪法稳定与社会发展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社会变革或经济转型时期,充分发挥宪法基本原则在维护宪法稳定、协调宪法变迁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和重要。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体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我国宪法实践的基本经验,是我国制定和适用宪法的基本准则。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从根本上来说,是由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所决定的。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现行宪法序言规定:“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从而将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明确写入了宪法。

宪法序言是宪法的灵魂,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宪法各章一样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现行宪法序言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规定,既是对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经验的总结和胜利成果的确认,也是对我国国体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认。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严格遵守和实施宪法,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既是历史的选择,也是人民的选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虽然政治派系林立,各种社会思潮起伏,但只有中国共产党提出了能够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治纲领,并为之付诸行动。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在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实现了国家统一和民族解放,使中华民族摆脱了近代以来受剥削受压迫的地位,使中国人民真正成为了自己命运的主人,使中国站了起来。这一历史功绩是几千年来中华文明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转折点。

  在新中国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强敌环伺的国际环境下,取得了土地改革,抗美援朝等伟大斗争的胜利,在中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初步建立了全面的工业化体系,建立了以“两弹一星”为标志的国防体系,实现了义务教育的基本普及和基本医疗的广覆盖,中国的国际地位获得了显著的提升。

虽然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初期,中国共产党因为建设经验的缺乏出现了一些失误,甚至也导致了像“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大范围长时期的错误,但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并没有改变,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本质并没有改变,中国在建国前三十年取得了非常伟大的社会变革和建设成就,这为以后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中国共产党继续领导人民不断开拓进取,改革之前以计划经济为主的传统社会主义发展模式,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获得快速提升,实现了由站起来到富起来、强起来。这些伟大成就的取得,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不可能实现的。正如邓小平所说:

“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把几亿人口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一个由具有高度觉悟性、纪律性和自我牺牲精神的党员组成的能够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没有这样一个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能设想的,那就只会四分五裂,一事无成。”

党的十八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入了新时代,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带领全国人民继续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中国消灭了绝对贫困的社会群体,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继续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前进。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其能够不断提出代表中国社会进步方向的行动纲领,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够在历史发展的关键时刻领导中国人民走上正确的发展道路。

  2.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现行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规定既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也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的根本依据。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主要通过宪法规定得以实现。具体内容包括:

(1)确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3)规定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保障广大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现对国家权力的行使;(4)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属于人民,捍卫国家主权,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原则的实现;(5)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通过其他各种民主途径和形式,如民族区域自治、基层群众自治、职工代表大会等,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贯彻于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6)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措施,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得以实现。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宪法中主要体现为民主制度在宪制层面的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要看人民有没有投票权,更要看人民有没有广泛参与权;要看人民在选举过程中得到了什么口头许诺,更要看选举后这些承诺实现了多少;要看制度和法律规定了什么样的政治程序和政治规则,更要看这些制度和法律是不是真正得到了执行;要看权力运行规则和程序是否民主,更要看权力是否真正受到人民监督和制约。如果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只有竞选时聆听天花乱坠的口号、竞选后就毫无发言权,只有拉票时受宠、选举后就被冷落,这样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


3. 社会主义原则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发展道路。国家的根本任务在宪法序言中规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社会主义原则贯穿整个宪法的根本理念、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构的规定之中。宪法的根本作用也在于确保中国人民能够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持续前进。中国人民之所以选择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中国共产党能够带领人民走好社会主义道路。中国是个拥有十几亿人口的大国,只有坚持社会主义原则,才能实现共同富裕,实现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中国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真正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国。坚持好社会主义原则,并不容易。由于我国仍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的水平距离发达社会主义阶段仍有很大的差距,人们的私有制观念亦将会长期存在,甚至还会随着私有财产的增加而更加固化,因此,社会主义原则在实践中很容易由于人们观念的变化而偏离正确的方向,所以将其上升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尤为重要。

   4.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人权通常是指人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追求。但人权本身又是一个历史范畴,是具体的、相对的,不是抽象的、绝对的,它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状况、经济发展、历史传统、文化结构和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第一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载入宪法,其重要意义体观在以下方面:(1)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新中国宪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2)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对人权长期进行探索的理论结晶和实践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及其基本立场的宪法化;(3)它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在宪法中的体现,为各级国家机关践行科学发展观提供了宪法准则;(4)它为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完善人权保障制度的基础,为普及人权理念提供了保障。

 此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必须强调人权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反对借口人权干涉一个国家的内政,也反对把人权作为实现对别国的某种政治企图的工具;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和责任,体现了国家主权在实现和保护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强调国际社会应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共同推进世界人权事业。

5.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中。现行宪法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我国的民主集中制离不开广泛的人民民主,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运行的前提。(2)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离不开集中,民主集中制的集中不是少数人的独断,而是用民主方式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3)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

从理论上来说,代议制民主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代表一般都具有地域性和行业性,代表着一定区域和特定行业的利益,由于我国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地方应当服从中央,因此民主需要经过一定程度的集中,才能更广泛地实现最普遍的公共利益。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主要内容是:(1)在国家机构和人民的关系上,国家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他的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3)在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的原则。(4)国家权力机关的运行高度重视运用民主机制。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和作出决策,都经过广泛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集中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体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民主集中制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要求,保证了国家机关构成的合理性及其高效运行,使得国家机关可以在权力运行中有效协调各个方面的不同利益关系,在决策中统筹民主与效率,保证了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优势和特点。

    6.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

"Power tends to corrupt,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

权力容易导致腐败,而不受控制的权力则必然导致腐败。

 宪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规范政府权力,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是为确保人民的权力属于人民、避免权力滥用而设计各种制度和方法以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范围及其行使方式的原则。

 在西方国家,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Checks and Balances)一般被称为“分权原则”(seperation of powers)。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曾经论述到

It‘may be too great a temptation to human frailty . . . for the same person to have the power of making laws, to have also in their hands the power to execute them, whereby they may exempt themselves from obedience to the laws they make, and suit the law both in its making and execution, to make their own private advantage’ (Second Treatise of Civil Government, 1690)”

法国的孟德斯鸠也对权力分立原则进行过系统性的论述,

‘there can be no liberty’ and there would be an end of everything ‘if the legislative, executive and judicial powers of government were to be exercised by the same person or authority’ (L’Esprit des Lois, 1748).

较之西方国家强调权力之间的分立制衡,我国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更注重权力分工与集中相统一基础上的权力的相互监督;较之西方国家只注重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我国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不仅强调国家机构内部的监督,也重视人民对国家机构活动的监督。

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其理论依据在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现行宪法除了第2条“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一般性规定之外,还就人大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作了具体规定。

 第二,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现行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还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明确了公民行使监督权和国家赔偿权的宪法依据。

 第三,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由于国家机构的性质和层级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主要表现为不同的监督关系:一是不同工作性质和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即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二是同一性质不同层级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如现行宪法第10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三是处理某一类型事务时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如现行宪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应当注意到,人民或者公民个人对公权力监督的力度有限制的较为薄弱的,也很难起到制约作用,权力监督与制约应当主要依靠国家机关之间形成的系统性、制度性、法制化的监督,同时也应当发挥好政协民主监督与媒体监督的功能。

7.法治原则

法治(Rule of law)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治国理政的价值、原则和方式。它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以民主政治为基础,以宪法法律至上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在现代社会,由于遵循法治可以较好地约束政府权力的滥用,因此法治价值具有某种普遍性,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也很发达。人们在很早就已经认识到了把无限制的权力赋予单独个人的危险性,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最高权力只能受托于上帝和法律,而不能给予个人。即使是最优秀的人也容易受制于欲望和激情,变成一只喜怒无常的野兽。而法律则是一种祛除了激情的理性。”Aristotle, Politics: A Treatise in Government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邓小平

  我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这一原则明确体现于我国宪法的规定之中。现行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根据现行宪法第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坚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持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深刻领会和贯彻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特点,体现了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坚持三者有机统,才能确保宪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更好地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