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以宪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是以宪法理论、宪法历史以及由宪法所规范的国家根本制度和原则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宪法现象:是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通过宪法的规范作用所建立的国家机关和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等。
宪法主要解决什么问题呢?

韩非子在《五蠹》这篇文章中提出了古代国家建立的合法性问题,这是宪法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也就是说宪法首先要解决一个国家“凭什么统治”的合法性问题。当初新中国在建国之初准备制定宪法的时候,曾经去苏联向斯大林征求意见和建议,斯大林提出“敌人可用两种说法向工农群众进行宣传,反对你们。一是说你们没有进行选举,政府不是选举产生的;二是国家没有宪法。政协不是选举的,人家可以说你们是用武力控制了位子,是自封的;共同纲领不是全民代表通过的,而是由一党提出,其他党派予以同意的东西。你们应从敌人手中拿掉这个武器。我同意你们的意见,把共同纲领变成国家的根本大法。”

美国1787年宪法制定时,汉密尔顿在著名的《联邦党人文集》也中提出了为什么要制定宪法,就是要试图通过人们的经验和理性来设计一个“良好的政府”。启蒙时代的人们对于人类的理性颇为自信,希望人类能够摆脱封建时代专制政府的束缚。

毛泽东主席早在延安时期就指出,中国共产党要跳出“历史周期律”,方法就是通过“民主”,而如何能够实现民主呢?毛泽东也说过宪法就是一种民主政治,就是要通过宪法来实现民主。

建国以后,毛泽东又指出了为什么要制定宪法?就是要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原则确定下来,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宪法开始具有了纲领性的特征,主要的作用之一就是为中国人民指出一条清晰的正确的道路。人民可以在社会发展实践中不断调整前进的方式和节凑,但宪法所设定的道路不能变。
宪法学是一门什么学科呢?简单来说,是研究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它重点是研究国家机构的权力应当如何科学配置,公民权利应当如何获得更好的保障。
二、宪法学的体系
(一)宪法学研究的理论体系
(二)宪法学的学科体系
(三)宪法学的教学体系
三、研究范围
1. 从时间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现行的宪法,也包括过去的宪法,甚至包括未来的宪法。它涉及宪法的整个发展史:现行的宪法是指当代世界各国正在实施的宪法,这自然是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但研究宪法也不能忽视对过去宪法的研究,不可忽视对宪法发展史的研究。宪法作为上层建筑,有其独立性的一面,存在前后相继的历史关联。如英国的议会制度就是从其封建的等级会议演变而来,中国的人大制度就是由苏维埃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会议制发展而来的。研究宪法的历史不仅要研究本国宪法的历史,也要研究外国宪法的历史;不仅要研究宪法思想史,也要研究宪法制度史等等。
2. 从空间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本国的宪法,也包括外国的宪法(空间——中外宪法):研究宪法固然要以研究本国的宪法为主,但也不能忽视对外国宪法的研究;不仅要研究外国现行的宪法,也要研究外国过去的宪法;不仅要研究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要研究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要研究发达国家的宪法,也要研究发展中国家的宪法。
3、从表现形式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宪法法典本身,也要研究宪法的其他形式,如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等(表现形式——明示与暗示的宪法规范)。宪法法典(constitutional code)是宪法的主干,它规定成文宪法的基本内容,是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除宪法法典外,宪法学还研究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等;宪法性法律(constitutional law)是除宪法法典外、涉及一国基本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在中国如现行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国籍法等,又如法国的人权宣言、英国的自由大宪章等;宪法惯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是不具有成文法的形式,但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习俗,它不仅存在于不成文宪法国家,如英国的“影子内阁”、内阁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成、内阁只对下院负责等,也存在于成文宪法国家,如美国的以总统为核心的内阁制度、国会设立各种委员会等,中国的全国政协与全国人大的同期举行、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等;宪法判例( precedents of constitution)是由司法机关创立的、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它广泛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便是1803年由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Madison)案创立的;还有宪法解释(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等。
4、从具体内容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条文的宪法,也包括现实的宪法(内容——纸上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所谓条文的宪法,就是表现在法律条文本本上的宪法,即“死的宪法”(宪法文件、宪法条文);而现实的宪法则是存在于现实社会生活实践中的宪法,即“活的宪法”,它是条文宪法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实施和实现,二者既可能一致,也可能相互脱节。
四、研究方法
1. 理论联系实际
2. 阶级分析(★★★★★)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更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因此学习宪法必须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方法。就像自然科学中存在很多看不见摸不着但非常重要的物质存在一样,阶级就是社会中看不见摸不着但非常重要的社会存在。
3. 历史分析(★★★★)
学习宪法应当非常注重宪法史的学习,善于运用历史观点分析解决宪法问题。很多情况下,“一页历史顶得上一本书的逻辑”。一般来说,真正的宪法学家都是宪法史专家,原因就在于宪法是一个国家政治实践的经验总结,只有熟悉宪法制度发展的来龙去脉,才能对于宪法做出较为信服的解释。
4. 比较分析(★★★)
学习宪法应当高度重视比较借鉴其他国家宪法发展情况。不同国家虽然社会性质不同,发展阶段和具体国情各异,但国家发展中也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人类文明有交流互鉴的必要,宪法也不例外,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如果不与其他国家互相比较和交流,最终会落后于时代文明的发展。因此,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对于深入认识和理解宪法是必要的。对我国来说,比较分析的对象主要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