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改是指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必须能够同社会发展与时俱进。否则,宪法就会失去其实际作用。因此,需要根据社会发展情势的变化,及时对宪法进行修改。
对宪法修改设定严格的程序是必要的,但也不宜设置极为困难的程序以至于使得修宪成为一种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修宪要在谨慎的严格性和适当的灵活性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修宪过于容易,可能会导致国家基本制度不稳,影响宪法秩序的权威性,在一些国家可能会导致政治动荡;但修宪过于困难,会导致宪法难以与时俱进,同时也会使得某些具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实际上变成了立宪机关,会挫伤民主制度。
(一)宪法修改方式
1. 全面修改:全面修改就是对宪法作出较大范围的修改,特别是对宪法的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基本路线等问题的修改。如1975、1978、1982年宪法的修改都属于全面修改。
2. 部分修改:在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路线没有大的变动下,对宪法个别条款的修改。如以宪法修正案形式对1982年宪法进行的五次修改。
(二)修改程序:提案、审定、起草、议决、公布。在历次的宪法修改实践中,中国形成了修宪的宪法惯例。中国的宪法修改都是由中共中央提出修宪建议,体现了党对国家的领导,然后由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改以后由全国人大公告予以公布。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涉及国家的重大问题,同时修宪程序也较为严格,因此,宪法的修改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美国著名宪法学家阿克曼用“宪法时刻”的概念来论述宪法修改的过程,具体内容可以参考《我们人民:转型》一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