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罗景文

目录

  • 1 《宪法学》教案
    • 1.1 教学大纲
    • 1.2 授课计划
    • 1.3 课程目标
    • 1.4 参考资料
  • 2 导论
    • 2.1 宪法能够为你做什么
    • 2.2 宪法的特点
    • 2.3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 2.4 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 2.5 宪法的十二时辰
    • 2.6 宪法的力量
  • 3 宪法
    •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
    •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订)全文
  • 4 第一章 宪法总论
    • 4.1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 4.2 宪法的分类
    • 4.3 宪法的结构
    • 4.4 宪法的制定
    • 4.5 宪法的修改
    • 4.6 宪法的解释和适用
    • 4.7 宪法解释案例
    • 4.8 合宪性审查
    • 4.9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 4.10 本章课件
    • 4.11 章节习题
  • 5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宪法
    •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 5.3 本章课件
    • 5.4 章节习题
  • 6 第三章 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6.1 宪法指导思想
    • 6.2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 6.3 本章课件
    • 6.4 章节习题
  • 7 第四章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 7.1 国家性质概述
    • 7.2 我国的国家性质
    • 7.3 政权组织形式
    • 7.4 国家结构形式
    • 7.5 中国的国家机构形式
    • 7.6 国家标志
    • 7.7 章节习题
  • 8 第五章  国家基本制度
    • 8.1 经济制度
    • 8.2 政治制度
    • 8.3 选举制度
    • 8.4 政党制度
    • 8.5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8.6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 8.7 文化制度
    • 8.8 社会制度
    • 8.9 生态文明制度
    • 8.10 本章课件
    • 8.11 章节习题
  • 9 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 9.1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 9.2 公民的基本权利1
    • 9.3 公民的基本权利2
    • 9.4 公民的基本义务
    • 9.5 本章课件
    • 9.6 章节习题
  • 10 第七章 国家机构
    • 10.1 国家机构的一般原理
    • 10.2 全国人民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10.4 国务院
    • 10.5 中央军事委员会
    • 10.6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10.7 监察委员会
    • 10.8 特别行政区
    • 10.9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
    • 10.10 本章课件
    • 10.11 章节习题
  • 11 第八章 宪法的实施和监督
    • 11.1 宪法的实施
    • 11.2 宪法的监督
    • 11.3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 11.4 本章课件
    • 11.5 章节习题
  • 12 宪法学总复习
    • 12.1 宪法学笔记
    • 12.2 教材精华版及案例
    • 12.3 作业一
    • 12.4 作业二
    • 12.5 作业三
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学的分类

(一)近代宪法学和现代宪法学(以宪法的发展历史阶段为标准)

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的分水岭是1919年《魏玛宪法》。现代宪法比近代宪法更加完备,宪法的三大部分国家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都已经具备,而且趋于成熟。魏玛宪法前的宪法主要侧重国家机构的组织,对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涉及比较少。现代宪法的民主性和人民性更强,增加了国家的义务性规定,国家开始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一战后,世界主要的二元君主制国家德国、奥匈帝国等都垮台了,钦定宪法大大减少,民定宪法增加。而且宪法内容里更注重保护民众的利益,开始适度限制资产阶级的利益。

(二)实质宪法学与形式宪法学(依据对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关系不同)  

关于实质宪法学和形式宪法学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分类依据是对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关系的不同认识
B. 实质宪法学重视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相互协调的条件
C. 形式宪法学强调规范本身的价值
D. 一直以来,实质宪法学和形式宪法学的发展齐头并进

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制定宪法(从形式意义上讲),但实质意义上的宪法——理解的关键在于法国《人权宣言》第十六条“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这句话是理解实质意义上的宪法的关键。如果一个国家能够保障公民权利和保障分权,即使没有一部法律被称为宪法,也是有“宪法”的,因为政府的权力能够被宪法所限制。因此,检验一部宪法是否在实质上有效,一个重要的尺度是政府的权力是否能够受到宪法的制约。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是政府的权力受到的限制越大,宪法就越好,而是要适度。是否适度,则取决于一个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及这个国家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本准则。

  如何理解实质意义上的宪法:

  1.宪法是权利保障书;

  2.宪法是民主事实的记录;

  3.宪法调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三)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与资产阶级宪法学(以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的标准)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以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和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这种分类方法最鲜明的特点在于从根本上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反映了宪法的阶级属性。列宁曾经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列宁的这一论断被宪法学者概括为以宪法是否与现实相一致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

资产阶级宪法学:随着封建专制制度的覆灭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与法治原则的确立而产生。在历史上有其进步意义。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提出了天赋人权、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政治原理,尽管这些理论有其资产阶级的特定含义,但比起前资本主义愚味的“君权神授”,专制时代的“朕即国家”,以及封建主义的“人治”来,毕竟是历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然而,由于资产阶级的局限性观,认为国家和宪法这些政治上层建筑是决定性的因素,而经济状况和经济关系是从属因素,割裂了宪法与经济的关系,颠倒了宪法与政权的关系。这样,就不可能弄清宪法的本质及其发展的规律性,相反会得出不是国家产生宪法,而是宪法产生国家的结论。

资产阶级宪法学归根到底还是资产阶级利益的反映,是为资产阶级的统治服务的,它不会也不可能对宪法的阶级本质和产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给以科学的说明,不能给宪法下一个科学定义。相反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资产阶级宪法学竭力掩盖宪法的本质,歪曲和否定对宪法的科学真理的认识。


宪法的形式分类,是指从宪法形式上的特征出发对宪法所进行的分类。

宪法的形式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定义见课件)

A、成文宪法:美国、日本、中国、法国等绝大多数国家。

B、不成文宪法:英国、以色列等极少数国家。构成:英国的《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等。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A、刚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

B、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英国宪法是代表。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定义见课件)

A、钦定宪法:1908年中国《钦定宪法大纲》。

B、民定宪法:当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

C、协定宪法: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法国1830宪法。

(二)宪法的实质分类

宪法的实质分类,又称马克思主义宪法分类,是指按照宪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对宪法所作的分类。实质分类将宪法划分为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马克思主义宪法分类指明了宪法作用的方向和内在性质,是对于宪法现象的本质认识,因而是科学的宪法分类。

3、现代宪法分类介绍

(1)纲领性宪法和实用性宪法。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其宪法具有很强的纲领性。宪法的一个突出作用就是指明国家发展的道路,国家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纲领性宪法有助于实现宪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2)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意宪法;

二、宪法的渊源

宪法渊源是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即包括明示的宪法规范,也包括默示的宪法规范。成文宪法的宪法典是最主要的宪法渊源。

(一)宪法的渊源:

a.  成文宪法典,包括宪法修正案。

b.  宪法性法律。

c.  宪法惯例。违反宪法惯例并不构成违宪。

宪法规范的存在形式分为明示宪法规范和默示宪法规范两种类型。明示的宪法规范是通过宪法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默示的宪法规范是在实施宪法的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具有宪法规范约束力的宪法惯例,具有宪法规范的性质。由于人们已经习惯于不将这些宪法惯例确定在宪法文件中,所以这些宪法惯例只能作为一种默示的宪法规范而存在。作为默示的宪法规范存在的宪法惯例在实际中与规定在宪法文件中的明示的宪法规范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宪法惯例的特征:宪法惯例具有一定的连续性,需要在政治实践中被反复适用,达到形成政治运作共识的程度。

 宪法惯例的作用

 ①宪法惯例可以在不修改宪法的情况下弥补宪法的一些漏洞。宪法制定过程中,对于很多重大问题实际上并没有全部无遗漏的规定在宪法中,甚至故意留有根据现实情况进行变动的余地。只有在政治实践中经过宪法的运行,很多问题才能显现出来。比较典型的宪法惯例就是美国最初制宪时并没有规定总统的任期届数限制,后来通过建国后连续几任总统的政治实践,逐渐形成了连任不超过两届的宪法惯例。②实现宪法的稳定流畅运行。宪法只是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方式及职权,但对于如何行使职权一般并没有更具体地规定,很多权力的行使依据的就是惯例。比如中国的公安局长一般由副市长兼任;国防部长、公安部长由国务委员兼任,这些都是长期的政治实践形成的惯例。

d.  宪法判例:是判例法国家(主要是英美法国家)的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关于国家重大问题的判决而形成的宪法规范。这种宪法判例对下级法院有约束作用。我国宪法目前尚未进入司法适用领域,因此,也无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判例。典型的宪法判例如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美国银行案等。

e.  国际条约。

随着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往日益频繁,主权国家之间会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对某些宪法性质的问题进行集体约定,使得国际条约成为了一些国家的宪法渊源。比如根据欧盟《欧洲人权公约》第34条,“如果任何个人、非政府组织、个人组织宣称一个缔约国侵犯了其公约和公约议定书所规定的权利,是受害者,则法院可以受理该个人、非政府组织、个人组织的申请。缔约国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此权利的行使。“

【案例】

卡斯特·塞门娅是南非著名田径运动员。塞门娅在伦敦、里约两届奥运会上,均获得女子800米跑金牌。但其男子化特征,使得外界对于她的性别始终充满争议。2019年2月,国际田联裁定塞门娅须降低体内的睾酮素水平,才能继续保有参加女子比赛的资格。随后,塞门娅先后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瑞士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但均被驳回,这意味着她如果坚持不服用药物抑制体内睾酮素水平,将无缘东京奥运会。

为此,塞门娅及其律师团队展开行动。塞门娅及其律师团队已经向欧洲人权法院就其参赛资格提起新一轮诉讼,并对上诉结果充满信心。塞门娅的律师指出,塞门娅实属具有遗传优势的女性,此前对于她的判决是不公正的。

B、我国宪法渊源包括宪法典、宪法修正案。

    注意:我国宪法渊源不包含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



宪法学在西方的产生和发展

宪法学在西方的发展经历了萌芽时期、创立时期、发展时期三个阶段。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但从思想渊源来说,思想家们就宪法中有关问题进行的分析和阐述,则可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代。从古希腊、罗马到封建社会末期,就是宪法学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萌芽时期,其代表人物主要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博丹和科克等等,在他们的思想中,与宪法问题存在密切联系的主要有:政体问题、法治问题、关于基本法的问题、关于国家主权的问题。

随着资本主义的形成,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民主, 自由、人权和法治的呼唤,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近代宪法的颁布实施,宪法学也开始进入初创阶段,并随着资产阶级宪政实践的不断推进,资产阶级宪法学者的不断探索,而日益完善,从而在19世纪末最终建立起独立的、较为完整的宪法学。因此,从资本主义形成到19世纪末是宪法学的创立时期,其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霍尔巴赫、黑格尔、杰弗逊、潘恩、汉密尔顿、麦迪逊 \戴雪、狄骥、马尔佩、伊腾博文、一木喜德朗等等。这些代表人物实际上可以归为三大类:一类是主要研究其他问题,但也对有关宪法问题进行过阐述的思想家;二类是政治家、政论家;三类是真正的宪法学家。而且这无意中的分类,恰好反映了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从初级到完善的发展过程。尽管格老秀斯等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学家们并没有形成系统的宪法学说,但他们作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宪法与宪政问题所作的阐述不仅深刻、独到,而且产生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影响。在他们的思想中,除继续讨论政体、法治、主权等问题,并赋予其新的涵义外,还涉及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人民主权、分权、政治法(或基本法)问题。

在创立时期,以政治家和政论家身份阐述宪法问题的主要有美国建国前后的杰、弗逊、潘恩、汉弥尔顿、麦迪逊、马歇尔等人。当然,在这一时期真正对作为一门学科的宪法学的创立和成熟做出更为直接贡献的还是以宪法作为自己主要研究领域的宪法学家。主要包括德国、法国、英国和日本的一些宪法学家。在德国,普尔伯为适应19世纪60年代普鲁士立宪君立制的现实,构思了德国国法学体系,提出了国法学的基本原则。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后,拉班德奠定了实证主义宪法学的基石,叶林涅克作为19世纪德国宪法学理论的完成者,也致力于法实证主义宪法学的完整化和系统化。在法国,由于其宪法学的理论基础是大革命中奠定的,因而其一开始形成,就具有鲜明的政治学色彩。一方面法国的宪法学通常不包括基本人权。另一方面,其他国家宪法学不包括的内容,如政治制度、比较宪法制度、政党、舆论、压力集团等,法国宪法学则都予以研究。在19世纪后半叶,推动法国宪法学发展的学者,主要是埃斯曼等人。埃斯曼是法国古典宪法管理论的集大成者、也是法国现代宪法学的创始人,其理论主要体现在《法国宪法和比较法纲要》中。在英国,这一时期最具影响的宪法学家是戴雪,其宪法学理论核心是两个部分第一,议会主权原则,第二,法的论治原则。在日本、宪法学诞生于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颁布之后,其主要标志是1889年6伊藤博文出版《宪法义解》一书。1897年前后,日本宪法学进入了形成期。这一时期的代表性作品,首先是一本喜德郎的《国法学讲义》。

在20世纪,尽管有些国家宪法学理论尚未全面展开,但就世界范围而言,宪法学毫无疑问处于繁荣和发展时期,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立后,出现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新型宪法学,以及随着世界范围内殖民地民族解放运动的逢勃兴起,一大批新兴民族主义国家的形成,又出现了虽然在本质上属于资本主义宪法学范畴,但在内容上又不同程度地反映了这些国家要求民族独立,国家全权和领土完整等愿望的宪法学;从而使宪法学的发展呈现出多样而丰富的特点。这一时期在德国,宪法学的发展是突出地表现在涌现出了许多不同的学派,围绕宪法本质问题出现了以凯尔森为代表的纯粹法学派和以鲁道夫·斯蒙特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学派,在宪法学基本理论方面出现了规范主义宪法观、决断主义宪法观和综合过程论的宪法观三大派别。在法国,狄骥和马尔佩是20世纪前期最为著名的宪法学家,狄骥将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学方法引入宪法学领域,创立了法国社会连带主义宪法学理论。马尔佩受欧洲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影响,提出了法的一般理论必须在分析法之后得出的观点,从而变革了早期资产阶级的宪法理论。随着第五共和国宪法的颁布实施、法国宪法学的发展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其主要特点仍然是宪法学与政治学合为一体,许多宪法学原理溶于政治学理论之中。在英国, 20世纪以后宪法学获得了发展,这种发展主要围绕坚持、补充、批判戴雪的宪法学理论而展开,其代表人物是詹宁斯。除围绕对戴雪学说的评价之外,现代英国宪法学还涉及一些其他重要课题,主要包括英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英国宪法的渊源、宪法的概念、范围和性质、国王、内阁、议会、法院及相互关系,地方政府、政党、文官制度,法的统治,英联邦组织,英国与欧共体、公民身份、移民和引渡,各种自由与权利的保障等等。在美国,20世纪以后宪法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20世纪初,学者们日益强调宪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二战后,以行为科学理论为基础,宪法学重点研究司法行为和最高法院判决的决定过程。70年代以后,围绕宪法解释的基础问题,学术界形成了解释派和非解释。此后,批判学研究也推进了美国宪法学的发展。现代美国宪法学研究的重点包括美国宪法制度(体系),联邦法院和法,最高法院的法官,违宪审查权,联邦制,战争权,对外事务和总统,各项政治、民事权利的保障,自由的宪法基础,联邦权和州权,国会、政府和宪法,宪法与经济制度,对国民的司法程序保护等。日本在1910年前后,宪法学进入了发展时期,这一时期最重要的特点是以美浓布达吉等为代表的民主主义宪法学初形成,以及与此唱反调的以穗积八束为代表的保守宪法学理论的登台。二战后的宪法学既继承了战前宪法学的合理因素,又根据宪法的价值发展了宪法学理论,最突出的表现在:强调“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强调比较宪法学的必要性;重视宪法解释学的实践性”等等。


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

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包括新中国成立前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学两大阶段,也经历了一个从萌芽时期、形成时期、发展时期和新中国宪法学时期的发展过程。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是宪法学在中国的萌芽时期,在此期间人们对民主宪法、共和、议会等问题的认识开始从直观走向理性并形成一种理论体系,这种理论体系即是宪法学在中国产生的萌芽状态。日本宪法学在中国早期宪法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正因如此,所以说萌芽形态的中国宪法学是中西宪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形成的发展起来的。

从1919年到1930年是宪法学在中国的形成时期,这一时期的宪法学已从分散的理论与知识,形成为初步容纳各种宪法学知识的体系。随着宪法学说的发展,宪法学教育也开始在中国得到发展,同时,这一时期开始出现研究宪法学的组织机构,此外;对外国宪法问题的研究,出现了单纯介绍日本宪法转向介绍研究欧美国家宪法的状况,还开始出现从比较方法研究宪法和宪政的比较宪法学著作,从而使宪法学理论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从1930年到1949年是宪法学在中国的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宪法学教育得到进一步发展。而这一时期宪法学发展最具特色的是宪法学专题研究的开展和新民主主义宪法理论的产生。就宪法学的专题研究而言,五权宪法理论是三四十年代宪法学研究的重点。就新民主主义宪法理论来说,早在30年代就出现了有关研究新民主主义宪政理论的成果。同时,对苏联宪法理论的介绍和研究,既促进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发展,也为在中国产生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奠定了必要的基础。

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是新中国宪法学时期,1949年到1957年是新中国宪法学的初创阶段,学者到根本当时中国的客观实际情况,探讨了宪法学的理论问题,试图建立系统的宪法学理论,1957年到1965年是新中国宪法学者的曲折发展阶段。在这一时期,政治色彩过于浓厚,宪法学自身的科学性与学术性缺乏,研究成果也基本上属于宣传性,注释性的内容。1966年到1976年,由于宪法实际上名存实亡,宪法者们也失去了进行学术研究的条件和环境,因此,宪法学研究基本上处于停滞阶段。1978年,特别是1982年宪法制定和颁布以后是新中国宪法学走向恢复和繁荣发展的阶段。



   第二节 宪法学的基本特征

一、宪法学具有更加鲜明的现实政治性

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权限等等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正如列宁所说的那样,各种政治力量间的实际对比,决定了宪法具有很强的政治作用。

   宪法责任承担的形式是指宪法责任的具体表现形态,因为能够承担宪法责任的主体具有多样性,引起宪法责任的行为的多样性,宪法责任也有多种表现形式。宪法责任在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中存在竞合,但是有些形式是为宪法责任所独有的,这些特有的形式是宪法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宪法责任政治性要求的表现。在公众眼中最为耳熟能详的案例就是关于美国总统克林顿的弹劾事件,是一个典型的特定的机关在依照法定的程序剥夺涉嫌违宪的国家领导人的制裁措施。这种宪法责任的承担,不仅仅体现了违反法律就要承担责任的基本法理,同时也是美国两党内部斗争的表现。
  1996年美国总统选举结束后,民主党的克林顿的白宫处于选后的放松状态,碰巧当时共和党的国会为了预算问题而与白宫抗争,冻结了联邦开支,许多政府雇员都被指示暂时不要来上班,造成了包括白宫在内的许多政府机关人员稀少。就是在这样的一个大环境下,克林顿和白宫实习生莫尼卡•莱文斯基发展为情人关系。在事情爆发后,克林顿在公开的场合以及宣誓作证的情况下他都斩钉截铁的宣称自己和莱文斯基没有性关系。最关键的证据是一件沾有总统精液的蓝色洋装,莱文斯基原想把它留作纪念,没想到却留下了总统的DNA证据。
当检测结果出炉,克里顿不得不对全国发表讲话,向人民道歉,承认自己和莱文斯基有不正当的交往。共和党人抓住了克林顿涉嫌犯罪的证据,以刑事伪证罪对其提出了弹劾,但是最终的结果是被参议院否决。这里我们就很清楚地看到了一场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变化,先是共和党人选举失败,而后把持国会的共和党人就削减政府机关财政支出,直到“拉链门”的爆发,两党关于总统宝座的角逐达到了最为激励的顶峰,这场政治的角逐最终以民主党获胜而告终。

     由此我们就不难看出,宪法责任的承担,从提起到结束的过程中,政治都起着推动和决定性的作用。其他比较常见的宪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罢免,对政府官员在其任职期限届满之前,由选民以投票方式撤免其职务的一种制裁方式与责任形式;撤销,违宪审查机关废除违反宪法规范、宪法判例、宪法惯例和本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法律、法规的全部或一部的措施;宣告无效和不予适用,是指违宪审查机关否定违宪法律文件和行为的效力的宪法责任形式;取缔和强制解散,是指违宪审查机关禁止违宪政党的存在与活动的宪法责任形式。
  其中罢免体现了公众对于行使政治权利的方式;撤销与宣告无效和不予适用体现了国家对于外来或者本源的法律在政治立场上代表人民予以规范的方法;取缔和强制解散,更是为了规范政党而体现的,政党是政治活动最为基本的单位。由此可以看出,宪法责任的承担也具有强烈的政治性。


  二、宪法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2.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4.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
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三、宪法学具有特殊的规范性和实践性

近几年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之间的争论为沉寂的宪法学界乃至法学界增添了一份热闹的景象,显得有些不甘太过寂寞。以林来梵教授为代表的规范宪法学以及韩大元教授为代表的宪法解释学可归为一类,以高全喜教授、陈瑞洪教授、翟小波教授为代表的广义政治宪法学可为一类。规范宪法学所使用的“规范”这一概念似乎并不单指法律规范本身好像还暗含了价值成份,这应该源于规范宪法学为了超越单纯针对宪法条文解释的宪法解释学的局限而有意添加了“价值”这一要素,但这一做法又与凯尔森区别“价值”、“规范”、“事实”的经典三分法产生了某种冲突。或许以现行宪法条文解释为主同时又加入价值因素,这应该正是规范宪法学的特别之处。当然,高全喜教授也明确表示自己虽然与陈瑞洪教授同属政治宪法学阵营,但与陈瑞洪教授很多政治宪法学理念的不同远远大于他们与规范宪法学和宪法解释学的分歧。鉴于规范宪法学本身涵盖了宪法解释学的内容,为了叙述的方便本文主要论述以高全喜教授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与以林来梵教授为代表规范宪法学的分歧与一致,以期梳理其主要理论观点和逻辑脉络为读者呈现这场宪法学争论的概况。

论争焦点:角度与方法的迥异。规范宪法学更强调宪法、法律规范体系本身的严肃性、正当性和自洽性,认为宪法学研究的主流方法甚至是最一般、最正统的方法是“宪法教义学”,一种将宪法文本视为合理、正当、无可置辩甚至是神圣的,宪法学就应当首先承认宪法文本的至善性,而研究就必须立足于宪法规范本身,“围绕规范形成思想”,“以规范为焦点”、“以规范为起点”、“以规范为终点”,总之应当寸步不离规范,以宪法规范为中心,甚至要“戴着规范的镣铐跳舞”,从宪法文本出发阐释宪法规范规范和管控公权力借以保障私人权利和自由的目的,注重宪法条文的解释梳理以及对宪法案例的汇集整理,强调“宪法司法化”和建立“宪法审查制度”,走法律立宪主义或者司法立宪主义的道路。

而政治宪法学则认为规范宪法学混淆了“非常时期”和“日常时期”两种状态,认为规范宪法学是一种适应“日常时期”,一种政治、经济、社会体制处于平稳时期的学说而并不是一种适应社会急剧转变时期的理论,而十分明显中国社会的今天是一个“大转变”、“大发展”、“大震荡”的时期,而并非“日常状态”。“非常时期”自然需要“非常理论”,政治宪法学自然应运而生。政治宪法学认为规范宪法学只注重宪法文本本身既不“向前看”也不“向后看”,“向后看”就不能无视或忽视制宪权和宪定权、人民出场、革命建国等等概念,“向前看”规范宪法学就既无法解释中国社会实际的运作状态,无法很好的解释“良性违宪”就是个典型例子,又面对“宪法司法化”和“宪法审查制度”的目标本身无法实现的残酷现实。有鉴于此,政治宪法学强调重视“制宪权”理论和“立宪时刻”,回溯世界立宪史特别是中国近现代政治史和宪法史,从原初的“人民主权”理论和“制宪权”理论解释中国的社会现实运作和发展状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区分以1975宪法为代表的“革命宪法”、以1982年宪法和四个修正案为代表的“改革宪法”和最后的“宪政宪法”,并强调以1982宪法和四个修正案为代表的“改革宪法”重新定位和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涵和理性世俗主义的目标,具有再次回归中国百年宪政主脉的强烈冲动和内在动力。鉴于,目前的中国社会处在从“非常状态”到“日常状态”转变时期,如果在“转变时期”确立了“日常时期”的“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司法化”反而会阻碍中国的改革发展事业,中国的改革现实显示社会各个主体为了改革的发展往往首先突破了现有宪法的规定,如果都要进行“违宪审查”势必妨碍人民谋求幸福生活的首创精神和执政党谋求人民幸福和国家富强的改革举措,因此政治宪法学反对在中国当下实现“宪法司法化”和司法立宪主义而谋求政治立宪主义。

一个主题:从富强到自由。中国百年的立宪运动,本身以谋求国家富强和独立为首要目标,这一历史主题无可置疑也是我们分析中国百年立宪主义运动的前提背景。今天的中国宪法需要从“生存法则”走向“自由法则”,在国家获得了独立和富强之后是否应该再进一步,这或许也正是立宪主义的目的所在。

三种体制:帝国体制、党国体制和民国体制。中国拥有数千年的帝制经历,突然在1912年从帝国时代走向了民国时代,没有了皇帝的时代确实令人振奋也令人隐约感到了某种不安。毕竟“路径依赖”所形成的历史惯性需要一段时间的调试和磨合。或许中国的精英阶层和平民阶层尚未做好充分的政治准备、理论准备和思想准备,故1912年到1928年就有两次闹剧般的“帝制复辟”和长期的军阀混战,更令人感到不安的是国家分裂成为了现实,外蒙古的独立实在是一段悲伤的历史,同时外敌的觊觎与入侵似乎也可以预期。孙中山先生有感于革命的不尽如人意,表示要建立强有力的政党组织和听党指挥的强大军队,通过“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再造共和重新来过。1928年到1949年属于国民党式党国体制或可称为蒋氏党国体制。鉴于从帝国体制急剧转入民国体制造成的不适应,创立一种由社会精英作为人民代表的党国体制作为过渡到民国体制的临时形式。1949年以后为共产党式党国体制,又可分为1949年到1978年的毛泽东式党国体制和1978年后的邓小平式党国体制,前后两个时期虽然有差别但是都以实现共产主义为目标,此时的党国体制就不是过渡到民国体制的临时形式,而是过渡到共产主义的临时形式。时下,人们述说的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或过渡期,那么这个过渡时期是指的什么意思。很多自由主义者认为这个过渡期或者转型时期就是过渡到民国体制,但是宪法文本明确表明我国以实现共产主义为目的,这样的话所谓的过渡时期就是向高级社会主义或者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一个转型期,可谓同一个表述,不同的梦想。

无论是规范宪法学还是政治宪法学,虽然论述问题的角度和方式有所不区别但是最终实现立宪主义的目标即规范公权力和保障私权利的目的是完全一致的。同时从陈瑞洪教授和强世功教授的诸多论述来看,一种“存在即合理”,“真理在大炮射程之内”的逻辑十分明显,如果理论只是在于为强大的社会现实做理论解释和学理认证,那也同样令人伤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