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罗景文

目录

  • 1 《宪法学》教案
    • 1.1 教学大纲
    • 1.2 授课计划
    • 1.3 课程目标
    • 1.4 参考资料
  • 2 导论
    • 2.1 宪法能够为你做什么
    • 2.2 宪法的特点
    • 2.3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 2.4 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 2.5 宪法的十二时辰
    • 2.6 宪法的力量
  • 3 宪法
    •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
    •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订)全文
  • 4 第一章 宪法总论
    • 4.1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 4.2 宪法的分类
    • 4.3 宪法的结构
    • 4.4 宪法的制定
    • 4.5 宪法的修改
    • 4.6 宪法的解释和适用
    • 4.7 宪法解释案例
    • 4.8 合宪性审查
    • 4.9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 4.10 本章课件
    • 4.11 章节习题
  • 5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宪法
    •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 5.3 本章课件
    • 5.4 章节习题
  • 6 第三章 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6.1 宪法指导思想
    • 6.2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 6.3 本章课件
    • 6.4 章节习题
  • 7 第四章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 7.1 国家性质概述
    • 7.2 我国的国家性质
    • 7.3 政权组织形式
    • 7.4 国家结构形式
    • 7.5 中国的国家机构形式
    • 7.6 国家标志
    • 7.7 章节习题
  • 8 第五章  国家基本制度
    • 8.1 经济制度
    • 8.2 政治制度
    • 8.3 选举制度
    • 8.4 政党制度
    • 8.5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8.6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 8.7 文化制度
    • 8.8 社会制度
    • 8.9 生态文明制度
    • 8.10 本章课件
    • 8.11 章节习题
  • 9 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 9.1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 9.2 公民的基本权利1
    • 9.3 公民的基本权利2
    • 9.4 公民的基本义务
    • 9.5 本章课件
    • 9.6 章节习题
  • 10 第七章 国家机构
    • 10.1 国家机构的一般原理
    • 10.2 全国人民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10.4 国务院
    • 10.5 中央军事委员会
    • 10.6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10.7 监察委员会
    • 10.8 特别行政区
    • 10.9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
    • 10.10 本章课件
    • 10.11 章节习题
  • 11 第八章 宪法的实施和监督
    • 11.1 宪法的实施
    • 11.2 宪法的监督
    • 11.3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 11.4 本章课件
    • 11.5 章节习题
  • 12 宪法学总复习
    • 12.1 宪法学笔记
    • 12.2 教材精华版及案例
    • 12.3 作业一
    • 12.4 作业二
    • 12.5 作业三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词义的古今变化

宪法一词在古代就已出现,但是,其在古代的含义与近现代所称的“宪法”具有很大差别。

古代中国曾有“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出现,其含义主要有三:(1)指一般的法律、制度。例如,《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2)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例如,《管子·立政》中的“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3)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例如,《唐韵·集韵·韵令》中的“悬法示人曰宪,从害省,从心,从目,观于法象,使人晓然知不善之害,接于目,怵于心,凛乎不可犯也。

古代西方“宪法”一词(英文为  constitution)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主要有三方面含义:

(1)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如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将城邦的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

(2)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如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一书,多处使用“宪令”一词。

(3)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它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如1164年的英国《克拉伦敦宪法》和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

古代中国与西方运用“宪法”一词时相同之处是:都有优于普通法律的某种倾向;不同之处是: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古代中国的宪法都没有此意。古代中国很早就有了政府组织。最早的政府组织可能是在人类进入农业社会生活以后出现的。随着农业社会人们开始定居生活,定居点的规模不断扩大,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社会分工的扩大,人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日益增加,政府组织在农业氏族内部逐渐产生。根据《史记·五帝本纪》的记载,至迟到虞舜统治时期,农业氏族内部已经出现了社会分工和职权分配:

“皋陶为大理,平,民各伏得其实;伯夷主礼,上下咸让;垂主工师,百工致功;益主虞,山泽辟;弃主稷,百谷时茂;契主司徒,百姓亲和;龙主宾客,远人至;十二牧行而九州莫敢辟违;唯禹之功为大,披九山,通九泽,决九河,定九州,各以其职来贡,不失厥宜。”  

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出现于18世纪中期的启蒙运动时期,人们自此开始用“Constitution”一词来代表关于国家组织、构成方面的根本法律。在中国,19世纪中期的郑观应在《盛世危言》首次在近代意义上使用了“宪法”一词。

现在,当我们说到“宪法”一词时,就意味着它包含了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宪法中规定了国家机构(the institutions of government)及其权力范围;②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the fundamental rights);③宪法调整国家公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relations between government and citizens)。

(二)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含义

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渊源是其外部形式,宪法规范是其实质内容。

这种意义上的宪法,其内涵主要是指与一般普通法律相对应的根本法。作为根本法,宪法与一般普通法律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

A.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B.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C.其内容都主要取决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不同(宪法的特征)

A.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各个重要领域。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的某一方面。因此,我们通常将宪法称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B.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都是无效的。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a. 对法的最高效力。首先,表现在它是普通立法的基础和依据,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原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宪法称为“母法”;其次,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绝大多数的法律都是以宪法作为立法依据的。

那么宪法的效力为何高于普通法律?主要原因在于两者的制定主体不同。一般而言,宪法的批准来自于人民的同意;而普通法律则是来自于人民代表的同意。

b. 对人的最高效力,是指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超越宪法的特权。

C.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的制定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表现在:

a.制定机关不同,宪法通常由专门的制宪机构制定,普通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

b.通过程序不同,宪法草案必须以立法机关绝对多数赞成或全民公决过半数方可通过。

 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表现在:

a. 修宪提案权主体有特别限制;

b. 宪法修正案须以绝对多数或其他特殊程序通过;

c. 修宪内容通常各国都有限制。


第二节  宪法的本质

宪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产生、存在和变更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这就是宪法的本质问题。

(一)关于宪法本质学说的评介

1. 全民意志说(社会契约论)

全民意志论是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宪法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其代表性的观点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如果我们撇开社会公约中一切非本质的东西,我们就会发现社会公约可以简化为如下的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 统治阶级意志论

阶级意志论是指宪法的本质在于反映统治阶级意志,体现统治阶级利益。

阶级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的,当阶级分化达到一定的水平,当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时候,国家就出现了,而宪法又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定要体现国家中占统治地位阶级的利益。

3. 意志调和论

意志调和论是认为宪法是各种意志调和的产物,是各个阶级、阶层和个人意志调和的结果。

 (二)宪法的本质:宪法是社会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1. 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首要地位

2. 社会政治力量的对比,除了阶级力量对比这一主要因素外,还包括其他政治力量的对比,这主要是同一阶级内部的各个阶层、各个派别的力量对比,与阶级力量对比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各种社会利益集团(如民族组织、行业协会、公民自治组织等)的力量的对比等。

 (三)关于宪法概念的界定

宪法是社会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最集中反映,是确认和规范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本质的揭示比较符合近代宪法发展的基本规律。宪法是一个国家内的根本法,作为法律,它集中体现了宪法制定者的意志。在阶级社会尚存的历史阶段,宪法制定者的意志必然具有反映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功能。阶级社会消灭后,国家随之消亡,宪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宪法作为根本法,它处于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宪法的根本法作用在于法律、法规必须依照宪法的规定产生,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律、法规通过具体的制度来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等等。另外,宪法也是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基础,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在宪法得不到实施或者在违宪的状态下是无法实行依法治国的。不突出宪法的权威,就不可能真正地通过宪法来反映人民的意志,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的利益。宪法的上述本质特征是宪法区别于普通法律的法律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