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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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保护品种的申请条件和保护措施
(1)一级保护的中药品种申请条件
①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
②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
③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2)二级保护的中药品种申请条件:
①符合一级保护的品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
②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
③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3)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措施
①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保密,不得公开;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
②除临床用药紧张的中药品保护品种另有规定外,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仅限于已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
③中药保护品种在保护期内向国外申请注册时,必须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④擅自仿制和生产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