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与制约条件
场地制约条件
为保证城市发展的整体利益,同时也为确保场地和其它的用地拥有共同的协调环境与各自的利益,场地设计与建设必须遵守一定的公共限制。
公共限制条件是通过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场地设计中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控制来实现的。通过对场地界限、用地性质、容量、密度、限高、绿化等多方面指标的控制,来保证场地设计的经济合理性,并与周围环境和城市公用设施协调一致。
场地的公共限制包括:用地控制、交通控制、容量控制、密度控制、高度控制、绿化控制、形态控制等。
一、用地控制
用地控制主要包括:用地界限和用地性质两个方面
(一)、用地界线
用地界线包括: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控制线,各控制线组合在一起最终形成建筑控制线。建筑物必须在规定的建筑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1、红线
红线包括:征地界限、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等
A、征地界限:是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供土地使用者征用的边界线,其围合的面积是征地范围。征地界限内包括建设用地及城市公共设施,如代征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征地界限是土地使用者征用土地,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依据。
B、用地红线: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其围合的面积是建设用地范围。
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 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2)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民用建筑设计标准》GB 50352—2020第4.1.4条
C、道路红线
(1)道路红线与城市道路用地
道路红线是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各类城市道路路幅(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界限,一般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用地条件图中标明。道路红线总是成对出现,两条红线间的用地为城市道路用地,由城市市政和道路交通部门统一建设管理。
(2)道路红线与征地界线
道路红线与征地界线的关系有如下三种:
a、道路红线与征地界线的一侧重合,表明场地与城市道路相邻。
b、道路红线与征地界线相交,表明城市道路穿过场地。场地中被城市道路占用的土地属于城市道路用地。
c、道路红线与征地界线分离,基地应设置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
2、蓝线:
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江、河、湖、水库、水渠、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的控制的界限。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2)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3)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4)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5)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3、绿线
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4、黄线
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的用地界限。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交通、取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消防、防洪、防灾等设施。
(1)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2)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3)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4)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5)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6)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7)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8)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9)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10)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11)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5、紫线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6、建筑控制线
建筑控制线(building line)也称建筑红线,指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建筑控制线需后退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线、兰线、紫线、黄线等控制线一定距离。退让距离及各类控制线管理规定应按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控制线对场地建筑的限制
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1)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2)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3)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2、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3、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4、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5、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建造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
参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19第4.2.1条至4.2.5条
(三)、用地性质
用地性质即土地的用途,详见《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二、交通控制
(一)、基地交通出入口数量与方位:
1、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²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参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19第4.1.2条
2、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方位应尽量设置于不影响交通通行的位置。
(二)、停车设施
1、新建、扩建的居住区应就近设置停车场(库)或将停车库附建在住宅建筑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符合有关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2、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根据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库)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位。
3、机动车停车场(库)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进行处理,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其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参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19 第3.6条
三、密度控制
场地使用的密度主要指场地内直接用于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占总场地的分额。
常见的指标为建筑密度,建筑密度(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ratio)是指在一定场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建筑基底总面积
建筑密度= ————————— x 100%
场地总用地面积
四、高度控制
用以控制场地建筑高度的指标主要有建筑限高、建筑层数(或平均层数)。建筑限高适用于对一般建筑物的控制,建筑层数主要用于对居住建筑的考核。
(一)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1、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建筑处各类保护规划区内。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二)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非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3、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参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19第4.3条
五、容量控制
场地的建设开发容量反映着土地的使用强度。最基本的容量控制指标是容积率,此外还有人口密度等。
(一)、容积率
容积率(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中的总建筑面积通常不包括±0.00以下地下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
容积率=————————
场地总用地面积
一般而言,容积率分为:
类别 | 独立别墅 | 联排别墅 | 6层以下多层住宅 | 11层小高层住宅 | 18层高层住宅 | 19层以上住宅 |
容积率 | 0.2~0.5 | 0.4~0.7 | 0.8~1.2 | 1.5~2.0 | 1.8~2.5 | 2.4~4.5 |
(二)、人口毛密度和人口净密度
人口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²)。
人口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²)。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21年版)
六、绿化控制
对场地而言,一般的绿化控制指标有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
(一)、绿地率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CJJ/T 91━2002)规定绿地率(greening rate, ratio of green space)是指:一定城市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城市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绿地率(greening rate)是指: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住宅建筑规范》规定绿地率(greening rate)是指:居住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
绿地率:场地内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场地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化用地总面积
绿地率= ———————— x 100%
场地总用地面积
1、绿化用地
特指场地内相对独立完整、集中成片布置并专门用以绿化(或休闲、游憩等活动)的用地,一般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室外活动设施,并可供场地内所有使用者共同享用,又称为公共绿地。如:旅馆的庭院、学校的植物园地、综合医院的小花园、居住场地的小游园等。
场地内的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公共绿地是居住场地的重要组成内容,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以及儿童游戏场等等。居住场地内的公共绿地至少应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其最小宽度不小于8m,单块绿地最小面积分别不小于1.0ha(居住区公园)、0.4ha(小区小游园)、0.04ha(组团级及其他绿地),其中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并应有1/3以上的绿地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
2、绿化用地面积的计算:
居住区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表7.0.4—2要求;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范附录A第A.0.4条的规定;
(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参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1 年版)第11.0.2.4条
(二)、绿化覆盖率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CJJ/T 91━2002规定绿化覆盖率(percentage of greenery coverage)指一定城市用地范围内,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
绿化覆盖率= ——————————x100%
场地总用地面积
乔、灌木按树木成材后树冠垂直投影面积计算(与树冠下土地的实际用途无关),多年生草本植物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但乔木树冠下的灌木和多年生草木植物不再重复计算,也不包括屋顶、晒台上的人工绿化。
根据生态学的研究,一个地区的绿化覆盖率至少在30%以上,才能改良小气候,并起到保护环境和抗震防灾的作用。我国政府在1996年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住区发展报告》中明确,城市绿化覆盖率在2000年达到27%,2010年达到35%。
(三)、绿化覆盖率与绿地率的区别
绿化覆盖率指植物冠幅的投影面积占城市用地的百分比,是描述城市下垫面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
绿地率指用于绿化种植的土地面积(垂直投影面积)占城市用地的百分比,是描述城市用地构成的一项重要指标。一般绿化覆盖率高于绿地率并保持一定的差值。
绿化覆盖率一般比绿地率高,对绿化的范围没有约束,只要是有绿化的面积都算;绿地率计算时,是有控制的,有些面积不能计算在内。
七、形态控制
为保证城市整体的综合环境质量,常将城市设计对环境空间的构想,抽象为具体的控制指标与要求,从而为场地设计提供可操作的设计准则与引导。
建筑形态控制主要针对文物保护地段、城市重点地段、风貌街区及特色街道附近的场地,并根据用地功能特征、区位条件及环境景观状况等因素,提出不同的限制要求。
常见的建筑形态控制内容有:建筑形体、艺术风格、群体组合、空间尺度、建筑色彩、装饰小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