痕迹检验

王向阳、李磊、左琦、朱家成、黄小波、孟利 、马龙飞

目录

  • 1 痕迹检验的基础知识
    • 1.1 痕迹与痕迹检验
    • 1.2 痕迹检验的基础理论
    • 1.3 痕迹检验的程序和方法
    • 1.4 课件
  • 2 手印检验
    • 2.1 手指、掌面皮肤花纹的特征
      • 2.1.1 课件
    • 2.2 现场手印的勘查
    • 2.3 潜在手印的显现与增强技术
    • 2.4 现场手印的分析
    • 2.5 手印鉴定
      • 2.5.1 手印鉴定意见书样本
  • 3 足迹检验
    • 3.1 赤足结构特征
    • 3.2 鞋、袜痕迹特征
    • 3.3 行走运动步法特征
    • 3.4 现场足迹勘查
    • 3.5 现场足迹的分析
    • 3.6 足迹鉴定
  • 4 工具痕迹检验
    • 4.1 现场常见工具及其痕迹特征
      • 4.1.1 实训
    • 4.2 现场工具痕迹的勘查与提取
    • 4.3 工具痕迹的分析与利用
    • 4.4 工具痕迹的检验鉴定
  • 5 枪弹痕迹检验
    • 5.1 枪弹
    • 5.2 枪械
    • 5.3 课件
    • 5.4 射击弹头和弹壳上的痕迹
      • 5.4.1 课件
    • 5.5 枪击案件现场的勘查与检验
      • 5.5.1 课件
    • 5.6 枪弹痕迹检验鉴定
  • 6 其他痕迹检验
    • 6.1 牙齿和唇纹痕迹检验
    • 6.2 整体分离痕迹检验
现场手印的勘查

一、现场手印的寻找

寻找犯罪手印是现场勘查人员的任务之一。为了全面准确地搜集到犯罪手印,必须做到:不遗漏犯罪手印、不破坏犯罪手印、不遗留新的手印。在勘察中要认真细致,遵循工作程序,讲究工作方法。寻找犯罪手印必须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下后上、先外后内、先观察后显现、先静观后动手的程序,戴手套操作,不能随意颠倒。寻找现场手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现场出入口。现场出入口是作案人进出现场的必经之处,其障碍物是作案人首先要破坏的对象,以手触摸的可能性极大,因此也最易留下手印。所以现场出入口部位的物体,尤其是攀登、拆卸、打击、挪动的物体更应仔细观察寻找。如墙头、门板、把手、窗框、玻璃等物体。

(二)作案活动的中心。作案活动的中心往往是作案人的目标物所在,所以翻动、破坏最明显,物体变动最大,作案人不可避免的要触摸到这些物体。如被打开的箱、柜、抽屉,翻动散落的物品,尸体及其周围,受害人被捆绑、强奸、殴打的地方。

(三)现场遗留物。这些物品是作案人带入现场而有意或无意遗留下的,留有手印的可能性极大,即使是戴手套作案有时也不可避免,所以千万不可忽视。如作案工具、手表、纸张、眼镜、打火机,甚至交通工具和服装等。

(四)和案件有关的其它场所。这些场所主要指作案人来去的路线,窥探、等候、藏身、休息的地点,特别是戴手套作案的现场及遭到破坏的现场,在这些部位,作案人也会因疏忽留下手印。如来往通道上的桌椅、扶梯、等候地点留下的烟头、纸张和触摸到的其它物品,掩埋、隐藏赃物、尸体地点的遗留物和逃跑路线上掉落、丢抛的物品等。

(五)作案人可能触摸到得其他物品。对案件现场上的物品现状进行观察、分析、访问,有时可以发现作案人可能触摸到哪些物品,在这些物品上亦应仔细寻找。如室内电源开关、灯泡、垫脚用的凳子、喝水用的杯子、擦洗用的盆、纸张和明显移动过的电视机、录像机等物品。

 

二、现场手印的发现

 发现手印当然离不开眼睛的观察,然而不掌握一定方法,即使观察也难以发现,所以必须根据物体不同性状和手印的不同种类而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立体手印和有色手印

在自然光和利用一般光源照射下,目力即可直接发现手印,然后照相固定提取。对无色的平面手印,要针对不同的承痕体而采用不同的方法。

(二)平面无色手印的发现

平面无色手印的发现,不能仅仅通过目力来观察发现手印,其发现的方法应视承痕客体的种类特性和手印物质性质而确定。如:

      1. 透明物体:对于透明物体上的潜在手印,通过透射光观察、反射光观察、哈气观察、借助特种光源观察等方法进行。

      2.表面有光泽不透明物体:一般采用反射光的形式进行观察。在观察时,注意光的角度和人眼观察角度的配合。

3. 表面无光泽不透明的物体:一般来说物体都具有较强的渗透性,手印往往渗透于物体内部,很难用肉眼直接观察到无色手印,必须采取一定的物理或化学方法显现,从而发现手印。

 

三、现场手印的记录

在现场一些客体上发现和显现了手印,必须采用各种手段把它真实地记录和完整地提取下来,为分析鉴定提供客观物质基础。

(一)现场手印记录的内容

首先记录手印遗留的具体位置,如:记录手印发现、采取于现场何部位,具体遗留在什么物体上,在该物体的什么位置,留有手印物体与周围物体的关系,相互之间位置、距离,这对于分析手印形成的条件和作案人作案时的动作是十分重要的。其次记录手印遗留的方向.、手印相互间的关系、手印的物质、手印的种类、手印显现方法等情况。

(二)记录的方法

记录手印的方法有照相、文字记载、绘图、录像四种形式。前三者是当前常用的,各有特点,互为补充,缺一不可。录像能综合发挥照相和示意图的作用,但它仍不能完全代替文字说明,有一定局限性。因此,实际案件要四种形式综合应用,尤其是大要案现场手印,应制作一套完整、系统的手印记录。

 

四、现场手印的提取

常用的提取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照相提取:最普遍也是首先采取的提取方法

(二)原物提取:留有手印的轻小物体,应征得事主同意,并办理手续后提取,并用后归还。

(三)胶带粘取法:胶带粘取法是现场上提取手印简便、常用的一种方法,它适用于提取各种光滑物体上用粉末或熏染法显现出的手印。

(四)制模提取:制模提取只适用。拍照后,可灌注石膏液制模提取提取方法参见立体足迹的石膏制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