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治安史

司仲鹏

目录

  • 1 第一单元 中国古代盗贼问题治理
    • 1.1 一、古代治安涵义解释
    • 1.2 古代“盗贼”现象及原因分析
  • 2 第二单元 中国古代治安思想
    • 2.1 中国古代盗贼治理思想
    • 2.2 中国古代盗贼治理对策
  • 3 第三单元 中国古代户籍制度
    • 3.1 中国古代户籍制度演变
    • 3.2 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特点
  • 4 第四单元 中国古代社会控制——宏观视角
    • 4.1 中国古代社会法律控制
    • 4.2 中国古代社会道德控制
  • 5 第五单元 秦汉时期基层治安制度
    • 5.1 秦汉乡里亭制度
  • 6 第六单元 宋代基层治安制度
    • 6.1 宋保甲制度
    • 6.2 宋厢坊制度
  • 7 第七单元 明清基层治安治理措施
    • 7.1 明乡约制度
  • 8 第八单元 清末民初近代治安制度之创制
明乡约制度

明乡约制度

中国最早的成文乡里自治制度,可能是陕西蓝田吕大钧制定的“吕氏乡约”。这个乡约的四大宗旨是使邻里乡人能“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由人民公约,而不是官府命令。“由人民主动主持,人民起草法则,在中国历史上,吕氏乡约实在是破天荒第一遭。”

(2)成文法则。中国农村的成训习俗向来是世代相续,口头相传,从没有见之于文字,见之于契约。而制度必需成文,才可能行之广泛。

(3)以乡为单位而不是以县为单位,从小处着手,易收功效。

(4)自愿加入。“其来者亦不拒,去者亦不追”。

(5)民主选举。“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直月一人,同约中不以高下、依长少轮次为之,一月一更,主约中杂事。”

(6)以聚会的形式,使乡人相亲,淳厚风俗。“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聚,具酒食”。

(7)赏罚公开,“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行其赏罚”。用记录在案督促众人,用开除惩罚不可救药的。

(8)议事民主,“若约有不便之事,共议更易。”

萧公权推崇“吕氏乡约于君政官治之外别立乡人自治之团体,尤为空前之创制。”但同时也指出,“乡约乃私人之自由组织而非地方之自治政府。且所约四事,偏重道德。经济教育诸要务,均在合作范围之外。衡以近代之标准,实非完备之自治。”

吕氏乡约在关中推行没有多久,北宋就被金人所灭,昙花一现的乡约也被人遗忘了。到了南宋时,朱熹(1130—1200年)重新发现了这个乡约,考证出其作者是吕大钧,据此编写了《增损吕氏乡约》。由于朱熹在学术上的名气,加上他对乡约热心地编辑和改写,使吕氏乡约在出世后的一百年,重又声名远播。

二、明清乡约制度的发展

到了明代,朝廷大力提倡和推广乡约。明太祖洪武21年(1388年),解缙建议,“仿蓝田吕氏乡约及浦江郑氏家范,率先于世族以端轨”,以正风俗。朱元璋时期,颁布了圣谕六条。“主之以三老,家临而户至,朝命而夕申,如父母之训子弟。至成祖文皇帝,又表章家礼及《蓝田吕氏乡约》,列于性理成书,“颁降天下,使诵行焉”。除了朝廷提倡,地方官推行乡约的也很多。王阳明在1518年颁布的《南赣乡约》影响最大。嘉靖时朝(1522—1566年)朝廷推广王阳明的办法。“嘉靖间,部檄天下,举行乡约,大抵增损王文成公之教。”

《南赣乡约》的最大的特点是官办。与《吕氏乡约》相比,二者有以下差异。

其一,前者是人民自动的乡村组织,“乡人相约,勉为小善”;后者是一个政府督促的乡村组织,是官治的传统。

其二,前者是自由参加,覆盖局部。在吕氏兄弟的劝谕下,有的乡民可能参加,有的可能不参加。然而,其实行的效果未必大。后者是强迫的、覆盖全乡村的组织。在政府威力下必须都加入,然而可能会有相当的效果。例如,南赣乡约规定,不参加集会罚银一两,惩罚十分严厉。从一个方面体现了强制参与的性质。

其三,乡约组织人员数目增多了,角色也改变了。《吕氏乡约》中只有二、三人,《朱子增损吕氏乡约》增为四个人,《南赣乡约》增加到17个人,“同约中,推年高有德为众所敬服者,一人为约长,二人为约副;又推公直果断者四人为约正,通达明察者四人为约史,精健廉干者四人为知约,礼仪习熟者二人为约赞。”在《吕氏乡约》中他们是道德感化角色的精神领袖,而《南赣乡约》中约长、约副、约正等人的责任,包括协助官府劝令同约完成纳粮的任务,劝助投招新民改过自新、各守本分,以及劝戒同约维护地方安定。


明代乡约是中国历史上乡约的集大成时期,通过官民结合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大大提升了乡约在乡村社会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也有效稳固了朱明王朝的基层统治秩序。总体而言,明代乡约有以下主要职能与作用:

第一,教化明礼职能。

第二,救助相恤职能。

第三,纠察息讼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