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厢坊制度
1.“厢”的设立。
早在宋初至道元年,太宗即命参知政事张泊改撰京城内外坊名80多个,傅宗文先生认为此时极可能按新颁坊名首次建立厢坊制度。明道年间,鉴于京师居民增多,民事纠纷日繁,开封府职责过重,御史张奎曾奏请“置内外左右厢受事判官”,以分厢处理职权范围内事务,盖因此类民事烦琐,士人多耻为之,旋即罢废。至英宗治平年间,由于汁京人口愈益臃肿,开封府及两赤县实难应付,遂续置受事判官于诸厢,至此,厢官终于得以接管诸厢公事,从而获得行政上的独立权。
2.“厢”的结构。
厢的办事衙门,称厢公事所,设巡检使一员,为该厢官长。吏官有街子、都所由、行官、厢典等。厢官的设置大致以所辖坊数和户数的多寡而定。
厢下设有巡铺,是基层治安机构,相当于现在的派出所。东京“每坊巷三百步许,有军巡铺屋一所,铺兵五人,夜间巡警收领公事”。
东京军巡铺兵全由禁军充任。东京军巡铺既按坊巷三百步许而设,又冠以坊名,根据东京坊数,大体可推知军巡警之数量。军巡铺的职责很广泛,“遇夜巡警地方盗贼烟火,或有闹炒律公事投铺,即与经厢察觉,解州陈讼,更有火下地分,遇夜在官舍第宅名望之家伏路,以防盗贼”。
军巡铺与厢之间,还设有军员、节级等官员,通过他们起连接作用,将厢与军巡铺连成一体,组成金字塔形的管理模式。
通过十厢分制,东京城区基本上被纳入治安管理范围以内,星罗棋布的军巡铺,加强了基层治安力量。相比之下,城郊的治安力量显得非常薄弱,在城郊置厢己十分必要。外城以外的市区,原来分属于开封、祥符两县。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十二月,置外城外八厢,特置厢吏,“命京府(开封府)统之”。天禧五年(1021年)将外城外11厢改为九厢,共管十四坊。其名称及所管坊数如下:京东第一厢一坊,第二厢一坊,第三厢一坊。京北第一厢二坊,第二厢一坊。京西第一厢二坊,第二厢二坊,第三厢二坊。京南厢二坊。外城以外各厢所管坊数较少,是由于城外人口稀少而地方辽阔的缘故。正是这样严密而完善的治安体系才确保了东京城社会秩序的稳定。南宋定都临安之初,就将原先钱塘城东西两厢改组为行都四厢,后来又陆续增至九厢,即宫成厢、左一南厢、左一北厢、左二厢、左三厢、右一厢、右二厢、右三厢、右四厢,另外,郊区也设城南厢、城北厢,稽查地方治安。
另外,宋代一些繁华的城市中也设厢,如淮南东路楚州即设西北两厢,温州城外有“四厢八界”。靖康以后,各城市中厢的设置更为普遍。《宝庆四明志》载,宁波罗城有四厢:东南厢、东北厢、西北厢、西南厢,厢下有坊。《宝庆续会稽志》载,绍兴分为五厢。《志顺镇江志》载,镇江府“宋分左右厢官,以任郡事,旧志弗载,其详不可得闻”。所有这一切,无不反映出宋代以厢坊制度进行城市治安管理的状况。
3.厢官的职责。史载的有关厢官职责:
其一,估计居民物力多寡,以划分坊廓户等。宋代城镇坊廓户皆由诸县三年一造版籍,推排物力,升降等第,送州府覆校,即缝保存,以便作为赋役、科配之依据。所谓“估计家业”,当指此而言。
其二,负责处理民事纠纷,但仅限于一般讼诉,即“杖六十以下罪听决”。
其三,设法方便病人医治。这在人口密集的都市中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北宋政府十分重视医学事业和医疗设施的兴建,并创设了出售成药的官营惠民局,分布城内。这一方便居民的创举,很受欢迎,时人谓之“货药济四方,甚盛举也”。
其四,防止火灾,救火抢险。由于街市的兴起,街巷建筑非常密集,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延烧,因而“京师火禁甚严,将夜分即灭烛”,负责防火防灾成为厢官的重要职责。
其五,督察盗贼,维持治安,但这不是厢官的基本职责,只是督察不测而己。
厢坊制适应了坊市制崩溃下的城市管理要求,并比坊市制更有利于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从城市管理的角度看,厢坊制的实施也使宋代城市超越了城垣的限制,而使之在空间的外延上拥有了发展的主动权。宋代开始实行的厢坊制,对后世的城市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