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保甲制度
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九日,作为王安石変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宋政府颁布了新的保甲法,决定大张旗鼓地推广保甲制。其主要内容如下
(1)相邻的居民每十家结为一小保,选主户中“有材干心力”的人任保长。每五小保结为一大保,选主户中最有“心力”及最富有者任大保长。每十大保结为一都保,选主户中“最有行止、心力、材勇为众所伏及物力最高者二人任都保正、副都保正。(熙宁八年改为主客户每五家为一小保,五小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推广全国的保甲法即照此实行)自然居民点人户不及五户者,并入附近其他保内。本保户数不足,而有迁入者,即附足;新增人户满一小保者即令新立一小保。
(2)户不分主、客,家有年满十五岁以上的两丁编入保甲为保丁。单丁、老幼、病患、女户则附排在本地保内,每家两丁之外若还有余丁,并附在保内,其中有武艺和最富裕者也编充保丁。
(3)除了朝廷法令规定的禁止民间藏用的兵器外,其他兵器如弓、等,保丁可以根据需要自己置备,以便练习武艺,制止犯罪。
(4)每天夜间,由大保长轮流差派五名保丁在本大保地界往来巡逻。遇有盗贼,即时击鼓报警,大保长及其同保居民都须前往救应,追捕盗。如果盗贼逃入其他保的地界,互相之间要击鼓应接并协助捕获。抓获盗贼的人,除按章赏赐外,另将案犯家产的部分作为赏钱。如果所抓获的窃盗应处徒刑以上的罪,则赏钱三干文,杖以上的罪赏钱一千文。
(5)同保内有犯强盗、窃盗、杀人、放火、强奸、略卖人口、传妖教、制造或收藏毒药、毒物等罪者,须报告官府。若知而不告,则按伍保连坐法处罚。如有三人以上的强盗在某家居留三天,同保邻居即使不知情,也要追究“不觉察”的责任,予以治罪。对于外来的行止不明者,须收捕送交官府。
(6)保内居民有逃亡、迁移、死亡或外地迁来入保等户口变动情况,应及时具状申报县衙。所有申报县的文字,由保长轮流差派保丁送达。
(7)每保创置一牌,上面书写所管居民户数和保丁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