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乡里亭制度
汉承秦制,县以下分为若干乡,乡之下是里和什伍,这两级基层政权直接面对广大居民。同时汉代也在地方普遍设亭,亭不是一级行政组织,而是上级政权派出的治安机构。乡、里、亭都在维护治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乡的官吏主要是三老、啬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盗”。三老主要是从思想上教导人民安分守己,杜绝反抗滋事的念头,与啬夫“皆主知民善恶”,对基层治安发挥间接作用。游徼是乡政权中的专职治安官吏,并且由于职资重大,直属于县。
游徼掌“循禁奸盗”,即巡行于一乡之境以禁盗,手中有兵器。《汉官仪》说:“尉、游徼、亭长皆习设备五兵。五兵:弓弩、戟、楯、刀剑、甲铠”。这样可随时处置不法。如西汉胡建为渭城令,率领游徴和吏卒围捕藏在公主家中的罪犯,公主上告游徼“伤主家奴”。西汉末刘玄宾客戏侮游徼,“游徼大怒,缚捶数百”,刘玄不得不避走他乡。如果伤害游徼,就等于抗拒官法,要给以严厉惩罚。
汉朝乡之下为里。五家居民为最基本的社会组织,两伍为什,若干什组成一里。《后汉书·百官志》说:“里有里魁,民有什伍,普恶以告。本注日:里魁掌一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汉代户籍也以里为基本登记单位,汉简资料中多有名籍,注为“居其县某里”。但一里不一定百家为准,如《风俗通》说:“里者,止也。里有司,同五十家为居止同事”。里什伍负责人为里正、什长和伍长。
里伍负责人在治安方面主要是预防、制止和纠举犯罪,而没有司法处理权。“置正、五长,相率以孝弟,不得舍奸人,闾里阡陌有非常,吏辄闻知,好人莫敢入界。在居民集中的地区,一里的屋舍用墙垣围起来,出入之门由里监门守卫,实行封闭管理。这样陌生人出入就随时被发现,既视里中居民,又防止奸盗进入作案。
汉朝继续实行秦朝的什伍连坐制,居民互相监视,一家犯罪而不及时告发,同伍同什者要负连带责任。当时“变斗杀伤捕伍”出现恶性治安事件,“同伍及邻居之人皆被收掩”。平时里伍官吏要熟知本辖区居民情况,一且发生治安事件,就有责任向上级提供线索,纠举犯罪。如尹赏为长安令,命“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等犯罪分子。一且发生了治安事件,里伍一方面及时向上级报告,一方面要组织全体居民追捕罪犯。如西汉帝时鲍宣说:“部落鼓鸣,男女遮列”。注日:“言闻枹鼓之声,以为有盗賊,皆当遮列而追捕也”。这种作法对维护基治安作用很大。(英国称之“鸣金捕盗制”)
汉朝在基层所设之亭,因地区不同,有乡亭、市亭、燧亭、邮亭、农亭、都亭、门亭之分,这里只论较有普遍意义的乡亭。乡亭往往布于县以下交通要道上,它既有官营旅舍的功用,也可作为官方文书信件的转送站,但其最重要的职飽是维持地方治安。亭长由县政权任命,《后汉书·百官志》说“亭有亭长,以禁盗贼。本注日:亭长主求捕盗贼,承望都尉”。这说明都尉和亭长是同一个治安系统的上级和下级。
亭长一职虽与乡游徼类同,但游徼是巡行流动的,亭长是在固定地点警视的,二者交又配合。有了治安事件,“游徼、亭长共杂诊”,他们共同会审捕罪。这也说明乡和亭是平级关系。
亭长职在治安,除像游徼一样“习备五兵”外,还要“持二尺板以劾贼,索绳以收执贼”,即有权速捕和收审犯人。所以亭有亭狱,《汉书·刑法志》“狱不平”,服虔注日:“乡亭之狱日犴”,可能只是一个简单的看守所。
亭长平时有权检查过往行人,拘捕可疑分子。如东汉桓谭从长安返沛,“宿于邑东亭中,亭长疑是贼,发卒夜来攻”。对过往行人,要检查是否持有通行证件。如西汉末年,“大司空夜过奉常亭,事长盘间是否有符传,大司空随从以马鞭击打亭长,亭长将其斩首。官司打到王莽处,王莽肯定事长说:“亭长奉公”。汉代有宵禁法,亭长对夜间行人特别注意。
官方通缉的案犯,往往画其图形于亭,由亭长严格对照盘查过往行人。如王莽悬赏捉拿刘寅,“使长安中官署及天下乡亭皆画(刘)伯升像于塾,旦起射之”。每晨令亭吏射画像,主要是熟悉罪犯画目,以免盘查行人时有遗脱。
亭长还负责官员出行至本辖区的候迎护送,以及修桥补路,保障官员的途中安全。每个亭不只是管交通沿线,大约方圆十里是其责任治安区,称为亭部。亭长负责部内的治安,如王莽时虞延为户牖(you)亭长,“时王莽贵人魏氏客放纵,(虞)延率吏突入其家捕之”。亭长也处理民事案件,如东汉仇览为蒲亭长,有母告其子不孝,请求处理。
亭长的副手为亭佐;下属有亭候,担负候望侦察任务;还有求盗,“掌逐捕盗贼”。亭就相当于后代的亭或派出所,在维护地方治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