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社会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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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社会法律控制
在社会控制的各种手段中,法律是最主要的控制手段。中国古代先秦的法家就强调法的控制作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更是以变“法治”为“法治主义”、“重刑主义”而闻名。自汉武帝以后,在社会秩序的维护上,实际上采取的是德刑并重,法律与道德一直是社会控制的两个手段。但由于道德的自律性及本身的弱制裁性,因此在社会控制中往往需要法律的强制性作保障和后盾,才能实现道德调整社会的真正作用。
综观中国古代法律在社会控制中的功能,可归结为三个方面:
即在价值理念上,把法律视为治民的工具;
在内容上,规定了完备的维护社会统治秩序的相应制度;
在实施的手段上,严刑峻法是法律调整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严刑峻法的法律控制手段
虽然在不同的时代,为了统治的需要,不乏一些统治者主张恤刑慎罚,但从总体上看,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以刑罚残酷著称的。在古代阶级对立严重的社会,使用严刑峻法是人类社会控制发展史的共同规律,中国历代王朝均是以刑法为主,中国法律的显著特点就是其“刑法畸形发达”。中国古代社会的严刑峻法的法律控制手段,主要表现为重典治国和刑罚的残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