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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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前面的事故调查与责任认定,对交通事故的大致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此时就需要做下来商量如何讨论赔偿的相关问题,此时需要交通警察作为中间调停人,组织双方相互协商,相互议价,达成一个赔偿与谅解方案,最终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
需要指出的是,调解是双方的合意行为,是民事权利的体现,具有自主性,并不是以严格意义上的等价为必要条件。调解中等警察只是居中的组织者,期间会给与必要的相关政策指导与建议。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重新判决。
当然对于调解,还有一种说法,为保证调解协议的可执行力,有一个司法确认程序,此时的协议效力就具有一定的可执行性。破解了调解不成,反复调节的尴尬局面
调解分为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与法院的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制度有有利于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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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好好看看有关调解的相关法律条文,要学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三种调解之间的关系。
对于交通事故调解有关程序性的规定,要了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如何保护自己的诉权
调解一定是依申请的行为。
看看下面的图片,进一步明确交通事故赔偿相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