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导入
这一节主要强调物证送检程序与方法,避免程序问题或导致物证失效损坏。
一是送检方法的科学性性。二是送检程序的法律规定性
原文引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46号 检验与鉴定章节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52-53条主要说明死者死体处理的问题
54条说明鉴定报告的内容必须满足哪些事项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七条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导学视频
教学课件
自我测验
知识扩展
车辆痕迹鉴定是为了帮助交通管理部门推断、判断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状况,认定事故责任的划分。
一、什么是车辆痕迹鉴定
车辆痕迹鉴定是根据车辆的车体痕迹、车轮痕迹、车辆附属部件痕迹以及分离物痕迹所反映的特征,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认定或否定嫌疑车辆的过程。
(1) 车辆痕迹鉴定的程序和方法,与足迹、工具及其它痕迹基本相同。首先确定种类特征是否相同,确定种类特征同一后,再根据痕迹反映的个别特征(如轮胎上的磨损、切口、孔洞、补丁等特征出现的部位、大小、形状及相互关系。)进行比较检验。如果个别特征总合反映一致,即可作出认定同一的结论。
(2)车辆痕迹除利用形象特征检验外,还应对车辆痕迹中发现的其它附着物、油漆等以及微量物质进行理化检验,确定这些物证与车辆的关系。
(3)车辆痕迹鉴定前,要注意了解嫌疑车辆在发案或肇事后,是否修理或更换过轮胎及其它部件。以防止鉴定结论的错误。
二、车辆痕迹鉴定的作用
在刑事案件侦破和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车辆痕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车辆痕迹,可以分析判断车辆来去现场的方向和路线,布置追缉或堵截,为侦查工作指明方向。
(2)根据车辆痕迹,可以分析推断车辆的种类,为侦查提供线索,缩小侦查工作的范围。
(3)根据车辆痕迹,可以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确定现场车辆痕迹是否嫌疑车辆所留。为查明事实,追究责任,提供依据。
三、依据痕迹鉴定做出的推断
1、推断车辆种类
利用车辆痕迹推断车辆的种类,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根据车轴、车轮的数量分析、推断车辆种类。
(2)根据车轮的花纹类型、轨距、宽度和直径等推断车辆种类。
(3)根据有关的足迹或牲畜蹄迹、粪便与车轮痕迹的位置关系,分析推断是否为自行车、手推车或兽力车。
(4)根据车体形成的碰撞痕迹特征推断车辆种类。如形成痕迹的部位、形状和高低位置进行推断。
2、判断车辆的行驶方向
为研究案件情况或布置追缉、堵截逃跑的车辆,需要判断车辆的行驶方向。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车辆行驶时,由于气流作用,常使轮胎两侧的尘土、细砂形成扇状痕迹。扇面展开方向为车辆驶来方向,反之则为车辆驶去方向。
(2)被车轮辗压的树枝、麦杆、草棍等物体,其弯折两端指向车辆的前进方向。
(3)车辆行驶时滴落在地面的油滴、水点等液体物质,形状为惊叹号或星芒状的,其尖端指向车辆的前进方向。
(4)车辆行驶经过泥水路面时,引起泥水喷溅,其喷溅方向为车辆的前进方向。
(5)车辆经由水或泥的地方,驶入干燥的路面时会留下水印。水印随车辆行驶方向,由重到轻,轻的一方是车辆的前进方向。
(6)车辆刹车时形成的痕迹由轻到重,重的一方为车辆的前进方向。
(7)车辆轮胎面痕迹为人字形、八字形花纹时,花纹展开面指向车辆的前进方向。
若安装在驱动桥上,应顺前进方向旋转,让胎面上的“人字形”花纹尖端在驾驶中能够嵌入雪/泥地,增强抓着能力,而且嵌入花纹沟槽中的雪/泥可从两侧被挤压出来,花纹具有自洁性;若安装在从动桥上,由于不输出牵引力,为减少滚动阻力和磨损,应将“人字形”花纹向后反方向安装。

(8)伴随着畜力车或手推(或拉)车痕迹出现的足迹或牲畜蹄迹,其行进的方向就是车辆前进的方向。
(9)车轮上粘附的泥、雪等物质,行驶时脱落在坚硬路面上,常呈锯齿状,其齿端指向车辆行驶的背离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