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思政与课程美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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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普通话的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规定:“普通话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此外,还有《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都对推广普通话做出了相应规定。
这些政策文件的目的都是为了推广普通话,提高普通话的普及率,促进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同时,这些文件也明确了推广普通话的责任和义务,为各级政府、学校、媒体、文艺作品等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