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理解)
1.销售或者进口货物2.提供应税劳务3.提供应税服务4.销售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
【拓展思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与上述应税劳务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独立提供”这一核心要素。增值税所称提供应税劳务是指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名义独立提供的劳务,需缴纳增值税。而员工被聘用后,其身份是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一部分,其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该属于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一个业务内容,不能构成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否则就会重复征税。另外,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而言,员工由于接受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聘用,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获取了报酬,是工薪收入范畴,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只是属于提供的工作条件范畴的内容,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拓展思维】按照税法规定的含义,有偿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1)取得货币,即取得以货币资金表现出来的各类资产。
(2)取得货物,是指收到购买方给付的以货物形式表现的对价。
(3)取得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取得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各类权益性收入。例如,收到免费澳洲10日游的权利,就是一种获取其他经济利益的收入,属于有偿的范围;而被授予荣誉博士、荣誉员工等称号,只是一种精神鼓励或者奖励,不是其他经济利益的范畴,不是有偿的范围,也不是所得税法所包含的所得。
【拓展思维】增值税最典型的特征是“实行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的制度”。按照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及其抵扣方式不同,增值税理论上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不能抵扣)、收入型增值税(以折旧形式抵扣)、消费型增值税(全部抵扣)三种。生产型增值税的增值额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gross domestic product,GDP)”,收入型增值税的增值额相当于“国民收入总值(gross national product,GNP)”,消费型增值税的增值额相当于消费资料的增加价值,体现了增值税“增值”的本质含义。在“营改增”前,应纳营业税的应税服务与增值税是不相通的,购进应税服务业所包含的增值税,特别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完整,属于“收入型”增值税。在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全部打通,属于国际上公认领先的“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重点)
1.特殊项目2.不征税项目
【拓展思维】与货物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是指收取的一次性费用直接与销售数量存在某种直接关联关系。例如,日常生活中的水费主要由两部分构成:正常的水价;与水价同时计算收取的水污染费。水污染费就是与水有直接关系,征收增值税。无直接关系的,一般是手续费、初装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费用等。
在“营改增”前,手续费和初装费等一次性收取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属于服务性质的收费,要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后,所有收取的费用全部属于价外收费,一律要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营改增”后,各类应税项目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需要牢记“分开核算”的原理。如果由于纳税人特殊的实际情况无法分开核算,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各自的销售额。如果是由于纳税人把适用于高低不等税率的应税项目混合在一起核算,税法规定“一律从高计征”,即按照最高适用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且不允许抵扣其所包含的进项税额。
一般情况下,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费用等,由于直接上缴财政等政府部门,形成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对其征税已经失去了实质性的财政意义,故其不属于销售额包括的范畴,不是销售额的组成部分,无需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详细规定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拓展思维】为何税法中有很多条款都特别规定“必须同时具备××条件”,且缺一不可?
现实生活中,各种经济交易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实质课税”,即根据经济交易行为的“实质性”要件,甄别确认到底是什么样的行为。正是因为如此,税法中规定的“必须同时具备××条件”就是确认实质性销售行为的必要条件,且缺一不可。
以代理销售二手车的行为为例,如果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上述三项条件,则实质性的表明:二手车商从事的仅仅是一项中介代理业务,而不是销售二手车的业务。二者的纳税义务大小是截然不同的。
三、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难点)
1.视同销售行为2.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行为
【拓展思维】统一核算是前提条件,两个机构是否在同一县(市)有何区别?
我国的行政区划设置是: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一般划设市区,下面还有所属的县、市)、县级市、乡镇等。某企业的货物在同一县市间不同仓库转移,只要没有对外销售的行为,都是属于正常的货物调配范畴,一般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货物在不同的县市间转移,由于涉及到不同县市的国家税务局,一般是要缴纳增值税的。但是如果是在某个地级市所属的各市、区、县间转移货物是否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实际执行的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最常见的情形是两个不同仓库或者总分支机构之间的转移货物行为,统一核算是前提条件。如果两个仓库没有统一核算,货物转移虽然在形式上可能是“不同仓库间物流调配”等行为,但在实质上是转移了货物的所有权,或者是无偿赠送等具体的行为,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均需要缴纳增值税。这一规定主要是从防止逃避纳税义务的角度出发,加强税收征管,从严制定税法。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需要交纳增值税”,对于销售方而言是指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销项税额。
【拓展思维】自产、委托加工和购进货物中,如何识别“视同销售行为”?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一正一反归纳法。正:自产、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只要使用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是应税行为,要缴纳增值税。反:购进的货物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无需缴纳增值税。
例如,学生购买的教科书一般都归个人使用,购买的价款属于价税合并定价,购买价款里面已经包含了增值税税款。这部分税款由书店缴纳,包含在学生购买教科书的价款里面;如果学生自己再计算缴纳增值税税款便不合理。从税款抵扣链条环节来解释,购买货物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由于不是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其负担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税法规定,此种情况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拓展思维】为何要规定视同销售行为?
规定视同销售行为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确保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链条完整性;二是避免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利用上述行为逃避纳税义务;三是体现增值税计算的配比原则,即有进项税额抵扣就有相应的销项税额呼应。
【拓展思维】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行为与会计核算的销售行为有何异同?
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行为从形式上看不是销售行为,但要缴纳增值税,属于“实质课税”。会计核算的销售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五项实质性条件,才可以确认为销售收入,属于“实质重于形式确认收入”。税法与会计确认的原则和标准有天壤之别,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有很强的内在联系。二者遵从的标准不同,从而形成了税法和会计的分科,各成体系,相应产生了税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
四、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理解)
1.纳税义务人2.扣缴义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