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勤务

崔冉

目录

  • 1 第一章  绪论
    • 1.1 第一节 治安勤务的含义和特征
    • 1.2 第二节 治安勤务类别
    • 1.3 第三节 治安勤务原则和实施要求
  • 2 第二章 值班备勤
    • 2.1 第一节 值班
    • 2.2 第二节 备勤
  • 3 第三章 治安调查
    • 3.1 第一节 治安调查概述
    • 3.2 第二节 治安调查的内容
    • 3.3 第三节 治安调查的实施要求和方法
  • 4 第四章 治安教育
    • 4.1 第一节 治安教育概述
    • 4.2 第二节 治安教育的内容
    • 4.3 第三节 治安教育的实施要求和方法
  • 5 第五章 治安检查
    • 5.1 第一节 治安检查概述
    • 5.2 第二节 治安检查的内容
    • 5.3 第三节 治安检查的实施要求和方法
  • 6 第六章 治安强制
    • 6.1 第一节 治安强制概述
    • 6.2 第二节 治安强制的内容
    • 6.3 第三节 治安强制的实施
  • 7 第七章 接处警
    • 7.1 第一节 接处警概述
    • 7.2 第二节 接警
    • 7.3 第三节 处警
  • 8 第八章 巡逻勤务
    • 8.1 第一节 巡逻勤务概述
    • 8.2 第二节 巡逻勤务的内容
    • 8.3 第三节 巡逻勤务的实施要求和方法
  • 9 第九章 盘查勤务
    • 9.1 第一节 盘查勤务概述
    • 9.2 第二节 盘查勤务的内容与实施要求
    • 9.3 第三节 继续盘问
  • 10 第十章 守望勤务
    • 10.1 第一节 守望勤务概述
    • 10.2 第二节 守望勤务的实施要求和方法
  • 11 第十一章 堵截勤务
    • 11.1 第一节 堵截勤务概述
    • 11.2 第二节 堵截勤务的内容
    • 11.3 第三节 堵截勤务的实施要求和方法
  • 12 第十二章 治安纠纷调解
    • 12.1 第一节 治安调解概述
    • 12.2 第二节 治安调解程序
    • 12.3 第三节 治安调解方法
  • 13 第十三章 特定勤务
    • 13.1 第一节 特定勤务概述
    • 13.2 第二节 警戒
    • 13.3 第三节 警卫
    • 13.4 第四节 现场管制
第一节 特定勤务概述

第一节 特定勤务概述

 

公安机关除依法承担常规勤务之外,有时还按照上级公安机关指派承担一定的特殊勤务。这些特定勤务干系重大,且往往涉及多部门、多警种的共同配合,因此,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完成特定勤务。

 

一、特定勤务的概念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84条规定:“特定勤务是指执行上级公安机关指派的专门任务。”具体来说,特定勤务是指上级公安机关针对突然发生的特别重大的群体性事件、暴力犯罪、治安灾害事故和针对特定人员或特定场所的安全,依法实施警戒、警卫和现场管制措施时,指派一定的公安机关执行的专门任务。

特定勤务是上级公安机关指派的专门任务,不是公安机关法定职责范围之内的常规任务,而是上级公安机关根据特定目的和需要确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特殊任务。特定勤务是由上级公安机关确定下达,各党委、政府及其他机关组织、组织、企事业单位均不得给公安机关指派特定勤务。特定勤务这一规定性,有助于理顺公安机关与基层党委、政府的关系,有效地防止和避免一些基层党委、政府非法越权给公安机关指派下达非警务任务。

 

二、特定勤务的内容

(一)警戒

警戒是在一定时间内,对特定地区实施的戒备措施。包括在紧急状态下对特定区域的警戒、宵禁警戒、交通管制警戒;集会游行示威中依法对特定区域的警戒;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警戒;抢险救灾中的警戒;通缉追捕现行犯、逃犯中的警戒;重大暴力犯罪现场和重大灾害事故现场的警戒;警卫特定人员、特定目标、特定场所的警戒等。

(二)警卫

警卫是对特定人员或者特定场所实施的安全防卫措施,即根据警卫对象的身份、职位和作用的不同,警卫目标与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和重要程度不同,实施不同规格的警卫类别和警卫标准。警卫类别分为住地警卫、随身警卫、路线警卫、现场警卫、列车警卫、乘船警卫等。

(三)现场管制

现场管制是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对人员或者车辆实行强制管理。《人民警察法》第1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现场管制是一种对特定区域所采取的非常管制措施,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突发事件。

 

三、特定勤务的基本要求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85条规定:“执行特定勤务的民警着装及携带警械、武器等装备,应当按上级指令执行。”根据执行的特定勤务的内容,按照上级的要求着制式警服或者着便衣,或者按照上级的指令携带枪支、防弹(防刺)背心、警棍、头盔、盾牌等警械装备。

执行上级公安机关指派的警戒、警卫、现场管制等特定勤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了解工作任务,掌握工作要点

要求民警全面了解所执行的特定勤务的内容与特点,根据勤务的内容、重点等因素,认真研究、严密确定需要实施警戒、警卫或者现场管制的场所、路段、人员的情况,掌握执行该勤务所采取的非常措施与特定办法,制订勤务计划,从而做到心中有数,较好地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二)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严格工作交接制度,不得擅离岗位

民警执行特点勤务时,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在执行警戒、警卫或者现场管制等勤务过程中,按规定严格工作交接制度,下岗与上岗之间必须交代面临的敌情、案情、社情、灾情,清点现场的警械、武器装备,情况许可时应作交接记录,任何时候不得擅离岗位,每个民警都要恪尽职守。

(三)沉着冷静,认真负责,高度戒备

执行特定勤务往往面临更复杂、更紧急的形势,担负更重大、更艰巨的任务,因此,执行特定勤务的民警面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闹事群体,进行暴力犯罪的亡命之徒、造成群死群伤与财产重大损失的灾害以及可能危及警卫对象、警卫目标的阴谋暗害和责任事故时,不得临战惊慌失措、马马虎虎、松松垮垮、毫无斗志,必须保持高度戒备状态和沉着镇定的战斗作风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四)发现情况迅速处置,确保安全

民警在执行特定勤务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善于捕捉有可能危害警卫目标安全、影响警戒或者现场管制区安全的迹象、苗头,一旦发现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果断处置,确保安全。应注意的是,民警在执行特定勤务过程中仍应依法使用警械、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