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治安教育概述
一、治安教育及其特征
治安教育是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及其警务人员在治安管理活动中,对管理对象采取一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和手段而进行的教育活动,它是指导性的治安勤务活动,也是采取其他治安措施的重要保障。治安教育不同于普通的社会教育,它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征:
(一)治安教育的主体是治安管理部门及其警务人员
治安教育既然是指导性的治安勤务活动,其实施教育的主体就不是社会民众,也不是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而是负有社会治安管理责任的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及其警务人员。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的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并不是治安勤务意义上的治安教育,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治安宣传教育。因为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并不具备治安行政管理职能,不能采取治安行政措施和手段。
(二)治安教育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治安教育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制宣传教育,它的对象并不是全体社会公民,而是对负有一定法定治安责任的行为人实施的教育活动。治安教育的对象包括:一是负有一定治安安全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二是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需要进行强制教育的对象;三是因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需要继续进行社会帮教和监督改造的对象。
(三)治安教育是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治安教育是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及其警务人员通过行使治安行政管理职权,依法采取治安措施而进行的教育活动,它具有行政性、强制性的特点。在治安教育活动中,治安管理部门及其警务人员既可以采取劝阻、制止、训诫、责令等强制手段,责成被教育对象服从治安管理或依法履行安全职责,也可采取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措施进行强制教育,还可通过治保会和社会群众对被教育对象实施帮助和监督改造,它是治安管理部门及其警务人员应履行的重要职责。
二、治安教育的类型
治安教育一般可分为防范性治安教育、劝诫性治安教育和强制性治安教育。
(一)防范性治安教育
防范性治安教育,是治安管理部门及其警务人员为争取公众配合、舆论关注、社会支持而对管理相对人和公众进行的,以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普及性社会传播活动,其目的是排除或减少能引发治安问题的各种因素,提高社会成员的防范意识,促进各项治安防范措施的有效落实等。
(二)劝诫性治安教育
劝诫性治安教育是指治安管理部门及其警务人员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治安管理情节轻微,以及未尽到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强制实施的教育措施和活动,其目的是预防案件、事件和灾害事故的发生,以有效维护治安秩序。
(三)强制性治安教育
强制性治安教育是指治安管理部门及其警务人员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采取剥夺或限制教育对象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进行教育或监督改造的勤务活动。
三、治安教育的作用
(一)治安教育是指导性的治安勤务工作
对于治安教育的对象而言,想让其能够自觉遵守治安秩序、积极配合公安民警的执法,不仅仅需要理性上知道,也需要感情上能够接受。例如,不允许电动车在楼道充电,仅仅号召、宣传、引导是不够的,一旦失火危害多大、影响多大、受何处分等问题都需要通过治安教育进行解决。
(二)治安教育是密切警民关系的重要纽带
任何治安管理的制度、措施、方法、手段的实施都要跟人民群众打交道,通过恰当的治安教育手段,有针对性的广泛开展本辖区的宣传教育。使群众们了解制度、接受措施,产生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的信任,凝造警民一家亲的局面,才能真正的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治安教育是控制和减少犯罪的重要手段
治安教育首先需要开展的就是在一项新的制度、措施实施之前进行宣传教育。通过广大传媒广泛而集中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关注度,带动各方支持力度,调动优势资源,让群众了解治安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各项制度,相互监督减少犯罪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