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勤务

崔冉

目录

  • 1 第一章  绪论
    • 1.1 第一节 治安勤务的含义和特征
    • 1.2 第二节 治安勤务类别
    • 1.3 第三节 治安勤务原则和实施要求
  • 2 第二章 值班备勤
    • 2.1 第一节 值班
    • 2.2 第二节 备勤
  • 3 第三章 治安调查
    • 3.1 第一节 治安调查概述
    • 3.2 第二节 治安调查的内容
    • 3.3 第三节 治安调查的实施要求和方法
  • 4 第四章 治安教育
    • 4.1 第一节 治安教育概述
    • 4.2 第二节 治安教育的内容
    • 4.3 第三节 治安教育的实施要求和方法
  • 5 第五章 治安检查
    • 5.1 第一节 治安检查概述
    • 5.2 第二节 治安检查的内容
    • 5.3 第三节 治安检查的实施要求和方法
  • 6 第六章 治安强制
    • 6.1 第一节 治安强制概述
    • 6.2 第二节 治安强制的内容
    • 6.3 第三节 治安强制的实施
  • 7 第七章 接处警
    • 7.1 第一节 接处警概述
    • 7.2 第二节 接警
    • 7.3 第三节 处警
  • 8 第八章 巡逻勤务
    • 8.1 第一节 巡逻勤务概述
    • 8.2 第二节 巡逻勤务的内容
    • 8.3 第三节 巡逻勤务的实施要求和方法
  • 9 第九章 盘查勤务
    • 9.1 第一节 盘查勤务概述
    • 9.2 第二节 盘查勤务的内容与实施要求
    • 9.3 第三节 继续盘问
  • 10 第十章 守望勤务
    • 10.1 第一节 守望勤务概述
    • 10.2 第二节 守望勤务的实施要求和方法
  • 11 第十一章 堵截勤务
    • 11.1 第一节 堵截勤务概述
    • 11.2 第二节 堵截勤务的内容
    • 11.3 第三节 堵截勤务的实施要求和方法
  • 12 第十二章 治安纠纷调解
    • 12.1 第一节 治安调解概述
    • 12.2 第二节 治安调解程序
    • 12.3 第三节 治安调解方法
  • 13 第十三章 特定勤务
    • 13.1 第一节 特定勤务概述
    • 13.2 第二节 警戒
    • 13.3 第三节 警卫
    • 13.4 第四节 现场管制
第一节 治安检查概述

第一节 治安检查概述

 

一、治安检查的含义、性质与特征

(一)治安检查的含义

目前来看,对治安检查还没有形成共识,有的认为治安检查是治安行政监督的的一项措施有的学者将治安检查作为行政调查的一种手段;而行政法学教材则将治安检查归为一种行政调查行为。不过,从广义上讲,包含治安检查在内的安全检查是社会各行各业就安全问题所普遍运用的一种监督措施和手段。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承担着管理特种行业、危险物品、指导和监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对这些场所和单位进行治安检查是公安机关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治安检查的对象主要是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大型活动治安检查的内容较为宽泛,主要集中在安全管理、防范设施是否具备、是否有效以及整体治安情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治安检查目的在于检查的场所或者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是否正常等。

从治安学学科和公安业务工作角度出发,我们可以为治安检查做一个界定。治安检查指的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范围内所开展的治安勤务,又称治安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进行治安管理过程中,依法对特定的行业、场所、人员、物品、证件进行查看、了解、审查、核实、督促等安全防范性检查,以获取治安信息、发现治安隐患、实施治安控制、维护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活动。

(二)治安检查的性质

治安检查的性质应当定位为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对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治安检查的特征

1.实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

除此以外,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都不具有治安检查的主体资格。根据《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机关,各级公安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是代表国家行使警察权力的机关,而普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派出所除外)由于只拥有普通的行政管理权,不具有治安行政管理权,因此,并不能拥有治安检查权。

2.系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行使的职权行为

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治安检查权是来自于《人民警察法》的授权,是职权行为,治安检查是一种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既不需要以相对人的申请或请求为前提,也不需要与相对人采取协商方式来实现,而是由治安管理主体根据其职能、职责需要,依法单方决定,主动实施。

治安检查法律依据由法律形式不同的法律文件汇集而成的集合体在这些集合体中,不仅有宪法,而且有法律、单行性法律规范,有关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行政法规、各地方关于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法律解释等等主要包括:宪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反恐怖主义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XXX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等等。

3.实施方式具有强制性

对于检查主体而言,治安检查虽然也包含着职责与义务的要求,但就其实施的方式和过程看,治安检查具有一定强制性,如检查过程中的命令、搜寻、搜身、询问、查验等。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只会给其设定某些程序性义务和对其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如接受检查、服从检查、提供有关材料、活动受到限制等。治安检查以适用罚则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为保障条件,在相对人不配合的情况下,还可采取强制检查的方式。

二、治安检查的种类

)根据治安检查的对象来分

1.对人的检查

治安监督检查过程中会涉及对人身的检查,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日常治安监督检查中消防监督、管理特种行业、危险物品、指导和监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类可能引发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人的检查,都属于此类检查。

2.对物品的检查

检查的物品主要包括违禁品危险物品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毒品、淫秽物品、非法出版物、驾驶的汽车辆治安监督检查中被检查单位和组织内的所有与治安有关的物品,都属于此类。

3.对场所的检查

检查的场所主要包括办理治安案件中涉及的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日常监督检查中涉及的特种行业和大型活动等的空间范围与治安有关的事项,例如场所运营是否符合治安行政许可规定,是否设有安全通道,安全通道是否堵塞,有关物防技防的设施是否到位,有关制度是否建立等。

4.人员信息检查

主要包括特种行业经营者信息检查文化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信息检查暂住人口信息检查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可疑人员身份信息检查等。

)根据治安检查的方式来分

1. 感官检查

感官检查即直接运用检查人员的眼、耳、口、鼻、手等各种感知器官进行治安检查,这种方法简便易行、适用性广、一般不受时间、地点、工具等因素的限制,是最常用、最基本的检查方法,但这种检查方法的精、准程度有限,而且对检查人员的知识、能力和经验的依赖程度较高。

2. 仪器检查

仪器检查即利用各种先进科学的技术设备,进行防毒、防火、防爆炸、防辐射等方面的检查。专门仪器在治安检査中的运用日益普及化、经常化,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尤其是在机场、大型活动等特定场所和面对各种危险时,这种方法精度、效率高,可靠性强,但资金、技术投入和场所条件也较高。     

3. 利用动物检查

利用动物检查即运用经过专门训练的警犬、警猪、沙土鼠等动物进行治安检查。与人相比,动物的感觉更灵敏,其检查效果往往是其他方法难以企及的尤其在査缉毒品、追踪犯罪嫌疑人等工作中,警用动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治安检查的时间介入点来分

1.事前检查

治安日常监督检查以的大多数都属于事前检查,治安管理的主要原则之一就是“预防为主”,通过事前检查可以有效发现防范治安风险和发现隐患,阻断治安案事件发生的条件,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2.事后检

事后检查是一个相对概念,有一些日常监督检查也可以称为事后检查,如针对某些特种行业和场所在治安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形被停业整顿后是否能继续营业,公安机关需要进行重新检查,且公安机关往往会把这类场所、行业以及人员、物品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检查力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称作事后检查。

)根据检查目的来分

1.安全性检查

主要包括对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使用购销储存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检查;对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现场的安全检查;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检查;对交通车辆状况的安全检查;对公共场所设施的安全检查等。

2.防范性检查

主要包括对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情况的检查;对单位安全防范情况的检查,其重点是党政首脑机关、国防尖端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重要科研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通信枢纽、重要动力单位、重要金融单位等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检查。

3.监督性检查

主要包括特种行业监督检查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边防监督检查出入境监督检查等。

三、治安检查的作用

(一)防患于未然

发现隐患,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这是安全检查最直接、最经常也是最主要的目的。通过安全检查,可及时发现各种在治安管理领域的不安全因素,包括社会的人、物、时空和行为活动中的各类隐患,进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堵塞漏洞。     

(二)提高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与能力

社会的安全程度,主要取决于社会中人们的安全意识和能力的高低与否。通过广泛经常有效的安全检查,使不同的被检查对象能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到治安管理活动中去,使公众了解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和风险隐患,进而使公众提高安防意识与能力;另一方面,通过治安检查,可以使相关单位和组织明确治安检查的内容和需要遵守的法律及制度;从而就能整体提升社会的安全程度。     

(三)预防、发现、震慑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经常、普遍、严格的治安检查,有可能破坏准备用于实施犯罪的某种环境,迫使正准备犯罪者放弃侵害企图、中止犯罪行为,甚至从心灵上震慑违法犯罪人员。同时,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工作、有时可査获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从而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四)严密安全管理机制

通过治安检查,不仅可以具体地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而且可以发现治安管理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督促相关单位和组织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培训人员、强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治安防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