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盘查勤务概述
一、盘查的含义
盘查即盘问和检查的合称,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行为。它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实施治安管理的过程中,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的职责需求,是警察的职权行为,属于警察现场的当场处置权之一。盘查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盘查对人身自由的强制主要体现为警察对公民的阻拦、对公民身份的盘问和对人身的检查。二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强制。盘查对公民财产权的强制主要体现为警察对公民携带与附随物品的检查行为。
盘查权的实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主体要件:实施盘查的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其他人员无权实施盘查权。
2.对象要件:盘查的对象必须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违法犯罪嫌疑”存在是进行盘查的前提条件。不能凭空想象或者没有任何根据随意盘查社会公众。
3.程序要件:实施盘查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即“出示能够证明自己执法合法性的证件,遵守盘查行为实施的限制条件”。
二、盘查的法律依据
(一)《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二)《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规定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七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未穿着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前,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2.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4.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5.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三、盘查的原则
(一)坚持高度警惕
盘查时常会遇到盘查对象的拒绝或者暴力性反抗,甚至由于人民警察的麻痹大意,疏于防范而造成重大伤亡事件。因此,对人的盘问,无论双方人数对比如何,警察都要保持高度警惕,随时准备对确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确有重大犯罪嫌疑的盘查对象实施现场缉捕。要占据有利地形,严格控制对方,进可攻退可守,防止坏人穷凶极恶反扑伤人,或者于方百计伺机逃脱。对物的检查,也不可掉以轻心。警察要按照规范的程序,妥善处置,防止引燃、引爆,防止腐蚀剂溢出或者损坏易破易碎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坚持先盘后查
盘查是有先后顺序的。弄清楚人的身份,如果嫌疑已排除,就不必再查其携带物品了。但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那么就有必要进一步检查其所携带的物品,证实盘查对象的确切身份,并做好缉捕盘查对象的准备,一旦行动,要先缉捕,后搜身,再检查携带的物品。如果盘和查顺序颠倒,很可能会使警察的工作陷于被动。例如,检查物品没有发现什么,被盘查人可能会以此为由攻击警察。再例如,检查物品发现了问题,被盘查人也可能百般抵赖,言称那不是他的,是捡来的或者别人暂存的。
(三)坚持妥善处理
对盘查的各种结果,都一定要妥善处理好,不可留下任何后遗症。第一,若盘查对象的嫌疑解除,则人放行,物归还,并对被盘查人表示歉意。第二,若查获了违法犯罪分子或重大嫌疑人,则应立即缉捕,并进一步搜身,同时将其凶器、赃物等一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三,若经盘查后疑点不能排除,但证据又不充分,则将其控制到有关部门,按照法律程序进一步审查。第四,若并非坏人假冒,确系真正的醉酒人,或者精神病患者,则应及时通知其家属或工作单位来领人,但绝不允许放任不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