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值班
一、值班的含义和任务
(一)值班的含义
1.值班的定义
值班是指为了达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目的,民警根据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轮流执行任务的一种勤务方式。值班勤务是一种静态的勤务方式,具有在室内执行勤务为主的典型特点。从广义上来讲,值班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内勤人员的值班。比如:户籍室、档案室等。内勤人员的值班实际上是依据职责分工,在所属机构内部处理相关事宜。一般包括:收发文件、整理材料、保管档案文卷、组织部门学习、制定部门计划、组织部门考核、警察问题的研究、适用法律规章的拟定及人事管理等事项。内勤的值班一般在白天,采用8小时工作制,根据所属地域不同,办公时间也有所不同。值班人员相对固定,非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另一方面是外勤人员的值班。外勤人员的值班是指在勤务执行机构中设置执勤台,以执勤人员值守,以担任通讯、联络、传达命令、接受报告为主,必要时,也可站立门口瞭望附近地带,担任临时守望勤务。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33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所以,外勤人员的值班一般实行24小时轮班制。由领导干部带班,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从狭义上来讲,值班仅仅指外勤人员的值班。本教材从勤务方式的角度去界定值班勤务,所以,主要介绍外勤人员的值班。
2.值班的作用
值班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抽取部分警力常年处于常备不懈的戒备状态,不分警种、不分区域、不分时间段,为公安机关传递外界警情信息并在公安机关内部传递信息,起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作用。帮助上级公安机关能够及时的掌握民警的工作情况,并及时传递上级公安机关对各项工作的部署、指示。从而保证公安工作的有序性和连续性,在公安机关的信息沟通方面起到枢纽的作用,也是加强公安民警警务化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从勤务方式的意义上来讲,值班也是各项外勤勤务的中心枢纽,在巡逻、盘查、守望、堵截、治安检查、守卫、警卫等各项勤务中传递信息,保证各种勤务能够协调一致。因此,虽然值班属于静态值守式勤务,但是责任重大。
(二)值班的任务
公安机关是本级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人民服务,保一方平安的重要职责。为了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必须了解和掌握当地社会治安状况,时时掌控社会治安动态,并及时传达贯彻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确保各级领导和基层实战部门之间不间断的信息沟通。为此,各级各警种公安机关建立了值班制度。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34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刑警、巡警、交警部门和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应当设置值班室,建立值班备勤制度。根据部门和警种的区别,值班的任务也不同。
1.公安指挥中心的值班
为了适应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改进公安机关处理警务信息的方式,加强协调处置各种紧急警务活动的能力,及时为报警群众提供帮助,各级各地公安机关设有公安指挥中心。这也是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密切联系群众,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客观要求。公安指挥中心是公安机关掌握公安工作主动权,把握社会治安动态,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和强化多警种合作下的统一指挥、统一领导、快速反应的前沿阵地。
各级公安指挥中心因所处的级别不同,值班所担负的任务也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指挥中心值班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和报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重特大案(事)件的信息,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协调和指挥对重大案(事)件的处理。同时,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110报警服务的业务指导工作。市、县级公安指挥中心值班的主要任务是,在负责收集、汇总、报送、传达信息之外,重点是指挥各部门、各警种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案(事)件进行处置。
110报警服务平台是市、县级公安指挥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调多警种一线出警、处警的中心枢纽。市、县级公安指挥中心要理顺110报警服务平台与各警务部门之间的关系,具有在紧急情况下有先期处置、调用器材装备、优先报送信息等权力。同时,公安指挥中心要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配合支持其他部门的工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2.刑警的值班
刑事侦查部门是侦查破案的主力军,是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重要力量,为了提高刑侦部门的快速反应能力,达到快速出警,及时赶到现场进行侦查的目标,刑侦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24小时的值班制度。主要负责随时听候公安指挥中心的指挥,在接到报警后,根据刑事案件管辖范围,迅速调集警力,组织技术人员和侦查人员到达犯罪现场进行现场勘察和案件侦查。通过快速准确侦办和侦破案件,及时打击刑事犯罪,以保障社会安全稳定。
3.巡警的值班
巡警在街道、广场、社区等公共场所进行路面巡逻,能够随时以最快的速度到达案发现场及警情发生地。严密的勤务布局网络和移动岗亭的设置,具有方便群众报警的特点,因此,巡警是直接从事社会面控制的力量之一,也便于公安指挥中心的调度和指挥。巡警值班的主要任务是,听从公安指挥中心的调遣,随时准备执行紧急任务或上级临时交办的任务。如赶到突发事件现场抢救人命、抢险救灾等。
4.交警的值班
交警主要是负责在道路上执行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章行为等工作的一个警种。交警值班的主要任务侧重于处理涉车犯罪、交通肇事逃逸、打击道路上的车匪路霸等案件;对道路上出现的交通事故、群体性堵塞交通事件、治安事件等进行先期处置;与其他警种进行通力合作,维持城市的交通秩序。
5.看守所、拘留所的值班
看守所是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拘留所是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规定而设置的具有行政性质惩戒、教育和矫治的羁押场所。虽然两者性质不同,但值班的任务具有相似之处。一方面保证在押或被拘留人员的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在押或被拘留人员自杀、逃跑、行凶、破坏、骚乱、暴动等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预防和制止敌对分子、违法犯罪分子袭击,不定期对所内进行安全检查,收缴违禁品,消除所有不安全因素,并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报告。
6.派出所的值班
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最基层组织,处在维护社会治安的第一线,也是各项治安管理任务的直接执行者。根据《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第63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派出所值班的主要任务是,维护辖区的治安秩序,保障辖区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根据公安指挥中心的指令及时出警、赶赴现场对警情进行有效的处置。
本教材讨论的重点是治安勤务,治安勤务主要的实施主体是派出所。因此,在本节中,也主要以派出所的值班为主要介绍对象。
二、值班勤务的职责和工作方法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35条的规定,值班人员具有以下职责:(一)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二)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三)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等;(四)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结合《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第64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44条规定,派出所值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群众来访、查询和求助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为人民服务的窗口单位,也是直接解决群众困难的具体实施者。人民群众在遇到危难时,往往也是最先联系派出所,因此,派出所的服务质量与服务态度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印象。接待群众来访、查询和求助是派出所值班勤务中非常普遍的一项内容。在实际工作中,群众来访、查询和求助的事项涉及面也较广、情况较为复杂。《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和《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中也专门对接待群众来访、查询和求助做了具体规定。
1.在态度上,要认真倾听群众提出的问题,并耐心进行解答。在群众的眼中,派出所代表政府,代表国家的强制力量,有困难就会想到来派出所寻求帮助。值班民警应当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热情接待,妥善处理,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尽自己所能帮助群众尽快解决困难。
(1)对于直接询问的,值班民警要尽自己所能,认真介绍讲解让群众解开疑惑。
(2)对于问题不清的,值班民警应当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进行引导,搞清楚群众的疑惑后再予以解答。
(3)对于聋哑人前来咨询的,值班民警应当找手语翻译,如若短时间内实在找不到的,可以进行书面交流,并进行耐心解答。
(4)对于少数民族或外国人前来咨询的,值班民警如若语言不通,可以借助翻译软件进行交流,并予以解答。
2.根据职责划分,区别对待各项事务。公安一直在宣传“有困难找警察”,在群众眼中公安民警往往是万能的,到派出所求助的事项也是五花八门。值班民警在接待群众求助时,要注意区分群众所求助的事宜是否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内。
(1)如果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应当依法受理,并尽快积极的帮助解决。例如:群众前来咨询户口办理、开无犯罪记录证明。
(2)如果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但是超出自己的职责范围,应当向群众情况并告知可以受理的部门。例如:群众前来咨询办理护照、给机动车上牌照。
(3)如果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要耐心向群众说明理由。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告知群众应该向哪些部门求助,并帮助群众联系相关部门。同时,群众求助的所有事项和值班民警的处理情况都应当详细记录在案。例如:群众前来咨询房屋拆迁。
3.如果接待群众寻人或者查找住址的,值班民警应当详细问明与寻找的人或住址的关系、寻找的人的体貌特征、身份特征或住址的外貌特征及其他相关信息,如若属于正常情况的咨询应当积极帮助查找。
4.对群众送交拣拾物品的,应该按照各地方制定的拾遗物品管理相关规定详细记录捡拾人姓名、工作单位、捡拾时间、地点、捡拾物品特征等信息,把物品移交公安机关案管中心进行保管,尽快查找失主。如若查找到失主,应及时归还拣拾的物品。如若没有找到失主,拣拾的物品应按照拾遗物品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归还物品的情况或者无主物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向送交拣拾物品的群众反馈。
5.如果有群众报告有走失人口,值班民警应当认真做好登记,详细记录走失人口的身份信息、体貌特征、走失的起因和经过、报告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并与监控记录、旅馆记录等进行比对,积极帮助查找。在查找过程中,如若发现属于疑似被侵害情形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指挥中心,并移交刑侦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接受报案、控告和举报
报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包括被害人)将发现的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举报即检举和报告,是指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可以通过写举报信、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方式进行。控告权和举报权是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不论是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还是其近亲属或其他人提出,值班民警都应接受,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报案、控告和举报往往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而要求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一种途径,也是公安机关立案材料的主要来源。同时,值班民警在接受报案、控告和举报时不需要区分是否符合公安机关的主管权限,要坚持“先受理、后移交”的原则。因为接受是在依法确定主管权限之前的一种前置发来行为,并不等于直接立案。在接受群众报案、控告和举报之后,公安机关才能根据相关的材料进行调查,进一步依法审查判断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是否应当依法立案,是否需要移交其他部门。如果在群众前来报案、控告和举报是就拒绝接受,就谈不上确定管辖权,更谈不上立案及后续的其他处理。在接受报案、控告和举报时,值班民警除了依法做到有报必接以外,还应注意:
第一,根据相关规定做好询问笔录。对群众所反映的事件经过、具体行为、涉及人员等涉及事件的法律定性的相关情况一定要详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必要时,比如:群众普通话表达不清时,少数民族、外国人等,可以让报案、控告和检举人写相关的书面材料,并给群众开具接受证据清单。
第二,及时上报值班领导,根据指示进行依法处理。案件记录完成后,根据值班领导的意见交相关民警进行处理。如若属于派出所管辖范围内,按照领导指派交相关民警处理。如若属于刑事案件,尽快移交刑侦部门进行办理。如若属于违纪事件,尽快移交所属党政部门进行办理。
第三,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理后,再向公安派出所所长汇报,并根据管辖权进行后续处理或移交。
公安派出所接受报案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就是通过110报警服务平台。接收110报警服务平台的指令也是公安派出所要24小时值班的主要原因。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具体实施者,而当前110报警服务平台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最重要渠道。值班民警在值班期间,要保证电话、无线通信工具等传输设备保持畅通,且有专人负责全天候接听110指挥中心的来电。根据《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47条的规定,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在接到110指挥中心出警指令后,应当做到:第一,立即向公安派出所所长报告并通知距离案(事)件发生地最近的民警赶赴现场。需备勤民警出警的,应当立即告知其发案地点及基本情况;第二,接到案(事)件现场民警回报后,立即向公安派出所所长、110指挥中心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接到指令后的值班民警,应根据案(事)件的初步定性,立即携带规定的警械装备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并按照接处警处置规范依法进行处置。
(三)接收投案自首人员和群众扭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公安派出所根植于社区,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最为密切,投案自首人员和群众扭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往往都是到派出所。值班民警在遇到有投案自首人员和群众扭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时要认真对待,问明整个事件的相关情况,规范制作询问笔录,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同时,值班民警在处理此项勤务工作时要注意:
第一,要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比如:使用手铐、约束带,尽快带入审讯室,防止自首人员和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跑并保证其安全。值班民警要提高警惕,在控制自首人员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防止发生自杀、自残、袭警、伤人等意外事件。当违法犯罪嫌疑人态度恶劣、不愿意配合或出现过激行为时可以使用警械,采取临时强制措施。对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群众,尽快做好笔录,并表示对公安工作的支持。
第二,对于自首人员和违法犯罪嫌疑人要进行必要的人身检查和物品检查。对于扣押的物品要依法进行登记,并存于专门的物品存放处妥善保管,如若案件移交,一并予以移交。
第三,解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时,要求有两名以上公安民警执行。不得把违法犯罪嫌疑人交由不具有警察身份的人员单独看管。
(四)传达所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命令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全面履行管理、防范、服务职责的具体实施者,要确保辖区内治安稳定,提高整体战斗力,就必须要保障信息畅通、警令及时。值班民警在值班期间应当保持电话、无线电通讯工具及其他通讯渠道的畅通,随时待命。一方面,当前反恐形势如此严峻,公安工作每时每刻都可能面临危险,面临流血和牺牲,随时随地可能需要支援。值班民警需要随时听候上级领导的调遣和命令,迅速组织警力赶往案(事)件发生地。另一方面,所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如若有最新指示精神、需要交办的事项也需要值班民警及时传达相关人员,从而保证公安工作能够协调统一,各项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五)向所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请示报告相关事项
值班民警在处理值班事务时经常会遇到超出自己职责权限或影响较大无法做出准确判断的事宜,因此,要及时向所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请示报告。让上级领导了解事情的具体情况,并做出指示授权,使事件能够妥善的解决。值班民警要抱着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态度处理每一起事件,特别是遇到重特大案件、事故或紧急情况时,要立即进行上报,并按照上级指示做出应急处理。发生重特大案(事)件或紧急情况时,上级领导得到信息的速度和质量对于领导的决策和事件的妥善处置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值班民警要提高向上级报告的准确性、主动性和及时性,在第一时间让上级了解准确的信息。同时,对于上级下达的指示、命令在做好记录的同时准确传达给其他民警。
(六)保卫公安派出所内部安全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是公安民警办理公务、处理案件、休息备勤的地方。派出所内存放有依法配发的警械、武器,保管许多机要文件、档案、资料和公安信息设备,设有审讯室、候问室等场所,同时,每日进出派出所的人员多而杂。因此,值班民警确保公安派出所的内部安全至关重要。值班民警在处理值班业务时,要高度重视派出所内的安全。
一是要坚守岗位,不能擅离职守。如若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要与其他民警交接后再离开岗位。
二是要认真组织所内巡查,及时清除安全隐患,尤其是下班时间要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巡查,比如:枪库、档案室等。注意检查水、电、气、暖等生活设施是否正常,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三是要对进入内部办公区的外部人员应当查验证件,问清情况,并进行登记。特别是非警务人员要详细登记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进入事由等信息。
四是注意阻拦无关人员进入非接待区,特别是警械和武器的存放室、留置室。注意可疑人员,及时制止和防止各种袭击事件的发生。
(七)做好值班记录和工作交接
派出所日常工作繁杂,每日来派出所报案、举报、求助的人员众多,且每日值班民警并不一直固定。为了群众所托办事宜能够有始有终,方便其他民警日后调用相关材料,值班民警对于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宜和处置情况应当详细记录。值班民警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做到项目内容齐全、准确,字迹清晰。值班记录应当妥善管理,由内勤民警定期存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36条规定:值班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问题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和主要情况;第二,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第三,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第四,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第五,值班人员姓名。
值班民警在离岗或者下班前,应当将工作与下一班值班民警交接清楚,把亟待完成的工作事项、当日工作情况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接班的民警也要认真核查交接事项的相关材料,并主动询问是否有其他需要办理的事宜。交班要在岗位上完成,做到交接班的完整、准确和规范。如果当班民警遇到下一班民警未能及时到岗时,不能擅自离岗,应当坚守岗位,直至有值班民警前来接班。如果接班民警不能按时接班,应当及时通知在岗民警,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比如:与下一班进行调班。
三、值班勤务的要求
(一)纪律作风的要求
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和《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值班民警在值班期间应达到以下要求:
1.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值班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按规定着制式警服,并按照规定携带警械和枪支。
2.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严禁脱岗、漏岗,严禁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代替民警值班。
3.公安派出所民警值班时,必须按时上岗,严格遵守工作交接制度,做好值班记录,有情况及时请示报告,不得从事与值班工作无关的活动。
4.值班人员因故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有人代岗。换班时,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
5.值班民警应当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在值班之前和期间不得饮酒,值班期间不得进行妨碍值班秩序的娱乐活动。
(二)接听报警电话的要求
值班民警在受理群众报警、求助时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做到以下几方面:
1.对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的,应当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单位和姓名;接受报警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2.询问报警人或者接听报警电话时,接警人应当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主要情况(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本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3.对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准警情即挂断电话的,应当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核实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警情也明确的,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
4.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具体内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当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
5.对于投诉的,应当问明投诉人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向领导报告应按指令出警。
(三)接待来访群众的要求
公安派出所的值班室直接面向社会,接待和服务群众,值班民警的精神面貌、接人待物的方式方法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安民警的整体评价。因此,值班民警在接待和服务群众时,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根据《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值班民警在接待来访群众方面应达到以下要求:
1.落实警务公开制度和首接责任制度。
值班室作为窗口服务单位,应当落实警务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法定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以及其他相关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当有群众前来咨询或评议时应积极予以讲解或记录。
另外,值班室也应当落实首接责任制度。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及外来办公、办事人员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应当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
2.在服务行为上,值班民警应当做到:
(1)接待群众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执法、服务规范。
(2)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应当指导群众完备手续;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说明原因。
(3)严格按照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有关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格执行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第四,严格遵守警务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3.值班窗口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2)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工作时间或工作之前饮酒,或在接待场所、执勤期间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
(4)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托办私事;
(5)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
(6)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7)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
(9)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