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勤务

崔冉

目录

  • 1 第一章  绪论
    • 1.1 第一节 治安勤务的含义和特征
    • 1.2 第二节 治安勤务类别
    • 1.3 第三节 治安勤务原则和实施要求
  • 2 第二章 值班备勤
    • 2.1 第一节 值班
    • 2.2 第二节 备勤
  • 3 第三章 治安调查
    • 3.1 第一节 治安调查概述
    • 3.2 第二节 治安调查的内容
    • 3.3 第三节 治安调查的实施要求和方法
  • 4 第四章 治安教育
    • 4.1 第一节 治安教育概述
    • 4.2 第二节 治安教育的内容
    • 4.3 第三节 治安教育的实施要求和方法
  • 5 第五章 治安检查
    • 5.1 第一节 治安检查概述
    • 5.2 第二节 治安检查的内容
    • 5.3 第三节 治安检查的实施要求和方法
  • 6 第六章 治安强制
    • 6.1 第一节 治安强制概述
    • 6.2 第二节 治安强制的内容
    • 6.3 第三节 治安强制的实施
  • 7 第七章 接处警
    • 7.1 第一节 接处警概述
    • 7.2 第二节 接警
    • 7.3 第三节 处警
  • 8 第八章 巡逻勤务
    • 8.1 第一节 巡逻勤务概述
    • 8.2 第二节 巡逻勤务的内容
    • 8.3 第三节 巡逻勤务的实施要求和方法
  • 9 第九章 盘查勤务
    • 9.1 第一节 盘查勤务概述
    • 9.2 第二节 盘查勤务的内容与实施要求
    • 9.3 第三节 继续盘问
  • 10 第十章 守望勤务
    • 10.1 第一节 守望勤务概述
    • 10.2 第二节 守望勤务的实施要求和方法
  • 11 第十一章 堵截勤务
    • 11.1 第一节 堵截勤务概述
    • 11.2 第二节 堵截勤务的内容
    • 11.3 第三节 堵截勤务的实施要求和方法
  • 12 第十二章 治安纠纷调解
    • 12.1 第一节 治安调解概述
    • 12.2 第二节 治安调解程序
    • 12.3 第三节 治安调解方法
  • 13 第十三章 特定勤务
    • 13.1 第一节 特定勤务概述
    • 13.2 第二节 警戒
    • 13.3 第三节 警卫
    • 13.4 第四节 现场管制
第一节 治安勤务的含义和特征

第一节 治安勤务的涵义和特征

 

    一、治安勤务的涵义

勤务用于公安工作领域,最初表述为“警察勤务”,意味警务人员执行警务的活动。“警察勤务是警察业务的执行,警察业务是警察勤务的执行内涵”。我国台湾警政学者李郁华、田骥龙认为:“所谓警察勤务,系警察机关为执行警察业务以达成警察任务对警察人员之一有计划编组活动也。亦即警察机关所为之各种措施与实践活动之行为,这各种措施,即是执行警察业务的方法,所谓实践活动就是警察人员为了达成警察任务,执行警察业务时所表现的实践行动,就是警察勤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汪勇教授则认为警察勤务是指对警察工作的具体操作。警察勤务应该表述为:警察部门以高标准完成任务为目标,以警察业务为基础,以追求最小投人最大产出为原则,科学安排警察工作的一切计划、措施、方法、原则、制度等要素的总和。“治安勤务是治安管理机关及其警务人员为履行治安管理职能,依法行使治安管理手段和措施,执行治安管理业务的活动。”

本文认为治安勤务是警察勤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及其警务人员为实现社会治安管理目标而在预设时间内实施的一切有计划、有规律的治安管理活动,是具体治安管理行为实施过程的具体体现。

其一,治安勤务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及其警务人员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是国家公安机关中专门从事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而依法赋予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治安行政管理权,依法保障其从事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力量是治安管理的主体力量,是开展治安勤务的组织保证。包括各级治安管理组织如中央治安管理组织、省级治安管理组织、市级治安管理组织、县级治安管理组织以及公安派出所、巡警队、治安拘留所、公安检查站、收容教育所、安康医院、强制隔离戒毒所等治安管理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的保卫组织和各类保安机构是社会治安管理的重要辅助力量,虽然有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能,但原则上不能使用治安勤务手段,即便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巡逻等活动,也不具有治安警务人员在巡逻勤务中所享有的管辖权和处置权。

其二,治安勤务的实施目的是实现治安管理目标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治安管理的基本职能,也是治安管理区别于国家其他行政管理重要方面。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社会局面是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前提和保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通过依法进行的治安勤务活动,积极防范、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创造良好的社会生活、工作环境,从而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其三,治安勤务的实质是执行治安管理业务

治安勤务是治安管理业务的履行方式,是治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具体体现。治安管理部门及其警务人员通过实施治安勤务而充分履行治安管理职能。“警察勤务是警察业务的手段,警察业务是警察勤务的本体,无论哪一种警察业务,如果不透过警察勤务就不能够顺利实施,如果警察勤务忘记了警察业务,那就像一个人只有躯壳没有灵魂,再也谈不到意义和价值了。

其四,治安勤务的表现形式为治安管理手段和措施

治安勤务的表现形式是实际的治安管理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各种治安管理手段和措施的具体运用。如治安教育手段的运用、约束的运用、传唤的运用、强制隔离的运用、强行驱散的运用等。

其五,治安勤务的实施方式是依法公开

治安勤务作为国家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依法实施公开管理。国家根据治安管理需要,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要求各级治安勤务主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范规定的权限,贯彻、执行、监督和保证治安管理及其相关法律规范的实施,治安管理的内容、范围、方法、手段、程序等,都要遵循相应的法律规范,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治安勤务主体依法实施治安勤务并对自己的勤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对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勤务行为进行监督。

治安勤务活动以公开为主,要求治安勤务主体在日常勤务中,要尽量增加透明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2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强调,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要求各级政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但是,由于治安管理的性质、内容、对象等具有不同于国家其他行政管理的特殊性,担负着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的任务,所以只依靠公开的勤务方式和手段是不够的,也需要根据实际管理需要采取某些必要的秘密方式和手段,用以辅助和补充公开管理活动。否则,可能难以达到理想的管理效果。

二、治安勤务的特征

治安勤务的特征是治安勤务性质的外化,是治安勤务本身所固有的、确定的东西,具有专属性,它不同于国家的其它行政管理或其它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我国治安勤务的特征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能的行政性

治安管理的本质是国家行政管理。治安管理的行政属性决定了治安勤务的行政性。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所从事的治安管理活动是国家设置的专门机构和人员代表国家实施的治安执法行为。治安勤务活动所采取的各种方法和手段,实施的程序和要求均有治安管理法律规范设定,其实质是治安行政执法活动。

(二)主体的武装性

武装性是治安管理主体的属性,是治安管理的基本特征,也是治安勤务的基本特征。人民警察在实施治安勤务的过程中,往往要面对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甚至同穷凶极恶的暴力犯罪对抗,必须以武装力量作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即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和警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三)运用的强制性

所谓强制,即指用政治和经济等力量强迫压制实行。而行政强制即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需要,而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的管理措施。通常情况下,国家各类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治安勤务的强制性是由治安管理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消极因素和矛盾的综合反映,要处理治安问题,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就必须有强制性的手段作保证,否则就难以完成管理的任务和目标。其以警察权力为依托,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治安管理的武装性为实际实施保障。其不以被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只要出现法律规范规定的情形,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及其警务人员即可采取相应的治安勤务手段。

(四)内容的多样性

治安管理的内容广泛,管理对象复杂多样,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有对一般居民的管理,又有对各种各样违法犯罪行为人的管理;既有对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的管理,又有对其它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可疑物品的查处;既有对各种场所、行业、地域的管理,又有对各类治安案件、一般刑事案件、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和查处。管理内容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治安勤务内容的多样性,在不同的治安管理业务中,治安勤务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如治安教育、治安调查、约束、传唤、禁止、取缔、盘问、检查、守望、堵卡、强制扣留、强制隔离、强制戒毒、强行驱散、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等。

(五)过程的延展性

在治安勤务实践中,勤务类别的相互渗透现象或包容现象十分普遍。虽然每种勤务类别都有其独立存在的形式,并发挥各自的应有作用。但不同勤务类别之间存在较强的关联性,具体运用时,往往要相互结合,交替使用,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首先,治安问题大都有先期、中期和后期之分,都有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治安勤务的实施也不可避免要根据治安问题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置;其次,尽管不同治安勤务的内容和实施要求有所不同,但严格地说没有特别严格的区分,互相渗透、延展的情况较为普遍。如巡逻和盘查的接续,守望和盘查的接续等。治安情况千变万化,治安勤务的实施也需要根据变化了的治安情况随时发生变化,选择何种勤务方式、实施何种强制措施,均要依据治安形势和治安规范进行。

三、治安勤务保障

古人云: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勤务保障是治安勤务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的物质基础,是保证治安勤务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要求建立完善治安勤务的警力保障、装备保障、指挥保障、信息保障、后勤保障等。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警力、装备、后勤供应保障是经常性的基础工作,应当创造条件满足治安勤务主体执勤保障的要求,切实确保保障充足、及时到位、运作合理,有效满足社会治安管理需求。2018年2月18日重庆民警杨雪峰在执勤中不幸遇袭牺牲的案件发生后人民公安报发表短评文章《短评:为有牺牲多壮志》,再次阐明了警务装备的执勤保障作用。事发现场,民警只能徒手夺刀以血肉之躯应对凶顽的一幕令人心酸,加强民警执法执勤安全防护必须迅速提到议事日程。严打各类袭警凶徒的同时,必须考虑如何减少民警伤亡,从规范执法程序到配备必要的武器装备,着眼长远,研究对策,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当前的勤务保障规范主要有:

(一)《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规定了各警种民警的警务装备配备。

(二)《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十一条、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的警务装备要求。

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按规定着制式警服,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责任区工作、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等工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携带枪支、警棍、警绳、手铐、警笛、对讲机等警用装备。

(二)值班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警械和枪支。

(三)备勤时,应当将警械、枪支放置在安全且随时可以取用的地方。

执勤车辆内应当配备防弹(防刺)背心、头盔、盾牌、警戒带及救生圈、灭火器等物品。

第八十五条规定:执行特定勤务的民警着装及携带警械、武器等装备,应当按上级指令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明确规定了警察的武器和警械使用权。

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