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了解场地道路的组成;
2、掌握道路与建筑物的间距、道路断面设计、交叉口设计、消防车道及无障碍设计要求;
3、熟练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场地道路系统设计。
第四节道路系统设计
道路是场地重要的构成要素,往往形成场地的结构骨架,将场地各组成部分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并有助于生成良好的场地空间环境。道路布局可以说是交通流线组织在用地上的具体落实,要求在场地出入口和建筑物出入口位置确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地形、流线组织形式、道路与建筑的联系等多种因素,安排好场地内的各类道路,从而形成清晰完整的道路系统。
一、场地道路的组成
场地中的道路,由于交通特征、功能作用、服务对象及技术要求等各有不同特点,一般以交通性质和交通量等因素为依据进行分级组织,使路网结构清晰,主次分明,功能明确。场地道路根据其功能可划分为:
1、主干道——全局性的主要道路
主干道是连接场地主要出入口的道路,是场地道路的基本骨架。交通量较大,对外交通联系多。其典型特征是道路路面较宽,对景观的要求也较高。
2、次干道——连接场地次要出入口及各组成部分的道路
次干道与主干道相配合,是主干道的补充。一般路面不宽(7m左右),交通量不大。
场地主干道和次干道应设双车道。双车道路宽住宅区内不应小于6.0m,其他基地道路宽不应小于7.0m。场地支路可以是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
3、支路——通向场地内次要组成部分的道路
支路交通量小、路幅较窄。一般为保证场地交通的可达性及消防要求(路面宽度不小于4.0m)而设置。平时以步行及非机动车通行为主,有时限制机动车通行。自行车道路路面宽度宜为1m,双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3.5m。
4、引道——通向建筑物出入口,并与主干道、次干道或支路相连的道路。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引道的设置标准,一般应与建筑物的出入口宽度相适应;当有机动车通行要求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
5、人行道——行人通行的道路
人行道包括独立设置的只供行人和非机动车(主要指自行车)通行的步行道,以及机动车道一侧或两侧的人行道。在车行道路的单侧或双侧设置人行道时,其宽度不宜小于1.5m。基地内人行道路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居住区公共活动中心无障碍通道宽度为2.5m。人行道在各路口、入口处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在一般的中、小型民用建筑场地中,道路的功能相对简单,根据需要可设置一级或二级可供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以及非机动车、人行专用道等。大型场地内的道路,可依据其功能及特征划分为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等。
居住类建筑场地道路应分级设置,一般可分为:居住区级道路、小区级道路、组团级道路、宅前小路四级。
居住区级道路: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小区级道路(小区主路):小区与外围道路连接的主要车行道,用以划分并联系住宅组团、公共建筑和中心绿地等;路面宽5~8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4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10m
组团级道路:小区内的支路,用以解决住宅组群的内外联系;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8m。
宅前小路:从组团级道路通向各单元门前的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以满足非机动车和行人要求为主,但应保证特殊情况下机动车(如搬家、急救和消防等)的通行。
二、道路与建筑物的间距
居住区内的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m) |
与建、构筑物关系 | 城市道路 | 附属道路 |
建筑物面向道路 | 无出入口 | 3.0 | 2.0 |
有出入口 | 5.0 | 2.5 |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 2.0 | 1.5 |
围墙面向道路 | 1.5 | 1.5 |
抗震区场地内干道两侧的高层建筑一般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10-15m;
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距离(无组织排水建筑物则为至散水边缘)一般为1.5m以上;如沿街布置住宅时,为避免视线干扰,人行道离建筑宜为3-5m以上。
三、道路断面设计
(一)纵断面标准
1、最大纵坡
各级道路纵坡的最大限值称为最大纵坡。它是根据汽车的动力特性、道路类型、当地自然条件,并保证车辆以适当的车速安全行驶而确定的。
机动车爬坡能力与速度有关,场地道路中机动车的最大纵坡值宜取≤8%;对于平坦场地,机动车道路的最大纵坡应控制在5%以下。
机、非混行的道路上,应以非机动车的爬坡能力确定道路的最大纵坡,自行车道路的最大纵坡以3.0%为宜。
2、最小纵坡
能够适应路面上雨水排除,而不致造成雨水排泄使管道淤塞的最小纵向坡度值——道路最小纵坡度。
最小纵向坡度与雨季降雨量大小、路面种类及排水管直径大小有关。路面粗糙的,最小纵坡可较大,反之则可小些。为便于地面水的排除和地下管线的埋没,道路最小纵坡一般为0.3%一0.5%。特殊困难路段,纵坡度可小于0.2%,同时,应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二)横断面标准
沿着道路宽度方向,垂直于道路中心线所做的剖面,称为道路的横断面。道路横断面的设计宽度称为路幅宽度。道路横断面由车行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人行道或路肩、绿化带、地上、地下管线敷设带组成。道路横断面设计,要满足交通安全、环境景观、管线敷设以及消防、排水、抗震等要求。道路横断面即为道路红线之间的道路各项用地宽度的总和。
1、道路形式
城市型——一般市区场地和郊区场地的道路通常为城市型,其道路以突起的路缘石保护路面,采用暗管排水系统;
公路型——郊外场地(如风景区场地),可根据需要采用公路型,其道路的路缘石不突起,采用明沟排水系统。
城市道路的横断面又可分为单幅路、两幅路、三幅路和四幅路。
2、路拱坡度
道路在横向上单位长度内升高或降低的数值,为路拱坡度(i)。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横坡应根据路面宽度、路面类型、纵坡及气候条件确定,宜采用1%-2%。
人行道一般高出车行道10—500px,其横坡度视人行道的总宽度及布置情况而定,一般宽度大时,横坡度较小,宽度小时,横坡度较大。可设置为1%一2%,一般比路拱坡度稍大,以利于排水,同时可避免行人因坡陡滑倒;采用直线式横坡,向缘石方向倾斜。
四、交叉口设计
场地中道路与道路相交的部位称为道路的交叉口。在同一平面相交的路口称为平面交叉口;在不同平面相交的路口称为立体交叉口。交叉口类型:
1、交叉口处的缘石半径
为保证车辆在交叉口处转弯时能以一定的速度安全、顺畅地通过,道路在交叉口处的缘石应做成适应车辆弯道运行轨迹线的圆曲线形式。
圆曲线的半径R称为缘石(转弯)半径,可根据视道路等级及通行车辆不同而定。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3.0m,车行道最小转弯半径为6.0m。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
2、交叉口建筑红线的位置
由两车的停车视距和视线组成交叉口视距空间和限界,称为视距三角形,以此作为确定场地内交叉口建筑红线位置的条件之一
通常按最不利的情况考虑,是以一个方向的最外侧直行车道与相交道路里侧直行车道的车辆组合来确定视距三角形的位置。
设计时要求在限界内必须消除1.2-2.0m高范围内的障碍物,以保证行车安全。场地设计中,交叉口的最小停车视距为20m。
五、消防车道
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3、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4、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l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l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l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l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l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5、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6、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六、无障碍设计
商业服务中心、文化娱乐中心、档案馆、图书馆等公共建筑,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等医疗建筑,居住区公共活动中心与交通性建筑等场地内,要考虑为残疾人、老年人和病患者的需要,设置无障碍通行设施。
无障碍交通主要是为满足残疾人和盲人的出行要求而制定,按其行为模式,主要人行步道的宽度、纵坡、建筑物出入口的坡道等,要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应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01)进行设计。
1、缘石坡道
在单位出口、广场入口等处的人行道路应设缘石坡道,可分为单面坡缘石坡道(坡度<1:20)和三面坡缘石坡道(坡度<1:12)。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地面的高差不得大于10mm。
2、盲道
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250mm~500mm;行进盲道宜在距围墙、花台、绿化带250mm~500mm处设置;盲道应避开非机动车停放的位置。行进盲道在起点、终点、转弯处及其他有需要处应设提示盲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