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场地出入口设置
场地出入口是场地内外交通的衔接点,其设置直接影响着场地布置和流线组织。场地出入口及与之相关的交通集散空间的设置,是在分析场地周围环境(尤其是相邻的城市道路)及场地交通流线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场地分区进行综合考虑的。
一、场地出入口的数量
1、一般场地
对于交通量不大的较小场地,一般设置一个出入口便可满足交通运输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场地宜分设主次出入口,主入口解决主要人流出入并与主体建筑联系方便,次入口作为后勤服务入口,与辅助用房相联系。
某些建筑类型的场地对出入口数量有特殊要求,如医院的出入口应不少于两个,人员出人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物出入口,综合性医院可能有多个出入口,分别满足门诊、住院、后勤服务等不同分区、不同流线进出的要求。
2、专用停车场(库)
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泊位数越多,出入车辆越多,出入口的数量也需要相应增加。
停车场(库)的出入车辆数,与基地停车位数成正比,车位数越多,出入口的数量也应相应增加。
停车位数量 | 出入口数量 | 出入口宽度 |
≤50 | 1个 | 宜采用9-10m(应≥7m) |
50—300 | 2个 | 宜>7m(应≥5m) |
>500 | 3个 | 宜>7m(应≥5m) |
注: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15m |
二、场地出入口的位置
1、一般场地
在一般地段,场地出入口位置主要根据用地分区及相邻城市道路情况而定,应注意尽量减小对城市主干道交通的干扰。
当场地同时毗邻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或支路)时,一般主入口设在主路上,次入口设在次路上,并应优先选择次干道一侧作为主要机动车出入口。如果场地仅与一条城市道路临接,主、次入口均在同一条道路上。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正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等城市、大城市的主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70.0m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2)距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近边缘线不应小于5.0m;
(3)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0m;
(4)距公园、学校及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0m。
参见《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4.2.4条
2、停车库
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城市主干道上,并应远离交叉口。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不利影响,直接对外的停车场应位于城市次要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与城市道路交叉口、人行横道等保持一定距离,并且宜右转驶入、驶出停车场。
出入口的位置
(1)基地出入口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及城市交通规划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2)基地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快速路相连接,且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路相连接;
参见《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3.1.6条
3、公共停车场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远离交叉口;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及桥隧引道处。出入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铁路道口的最外侧钢轨外缘不应小于30m,距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梯道口不应小于50m。
停车场出入口位置及数量应根据停车容量及交通组织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其净距宜大于30m;条件困难或停车容量小于50辆时,可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口应满足双向行驶的要求。
参见《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2016第11.2.5条
三、场地出入口的交通组织
场地的出入口作为场地内外交通的转换处,需解决好交通集散问题,使场地内外交通顺利衔接,同时减小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干扰。
一般场地均需在主要出入口附近设置供人员、车流集散的空间。
托幼和学校建筑场地设计,出入口要有集散空间,便于人流安全疏散。人流集中的旅游景点的出入口,要有足够面积的广场,便于交通集散,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干扰。
集散广场应根据高峰时间人流和车流的多少、公共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的位置,结合地形,合理布置车流与人流的进出通道、停车场地、步行活动地带等,以保证广场上的车辆和行人互不干扰,交通路径便捷。
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人员密集的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邻接的总长度不应小于建筑基地周长的1/6;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并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其面积和长宽尺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