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历史保护制度与法规建设
上一节
下一节
一、古物古迹保护的滥觞
•1930年,6月,国民政府,《古物保护法》
•1932年,国民政府设立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制定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
二、文物保护制度的创立
•1961年3月4日,国务院《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1963年,文化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
•1964年,国务院《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
三、文物保护制度的完善
•1980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加强保护历史文物的通知》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02年、2007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了修订
四、历史文化名城制度的建设
•1982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建委、国家城建总局、国家文物局《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求的通知》,确定了北京、苏州、西安等24个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
•1986年公布了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38个,提出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概念
•1994年公布了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37个
•2004年增补1个,2005年增补1个
•2007年增补7个
•2009年增补1个,2010年增补1个
•2011年增补6个
•2012年增补1个
•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单(国务院2003年11月27日公布)
•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村名单(国务院2003年11月27日公布)
•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标志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三个阶段的发展过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多层次的保护体系。

